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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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河北海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2月目录 第 一 条、总则 02第 二 条、合伙人及其出资 02 第 三 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03 第 四 条、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04 第 五 条、退伙与转让 04 第 六 条、新增有限合伙人104 第 七 条、合伙事务的执行及执行权限 05 第 八 条、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05 第 九 条、合伙企业的资金保管 06 第 十 条、合伙企业的投资还付及亏损分担 06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费用承担 08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财税制度 09 第十三条 、合伙人大会 09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09

2、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办法 10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10 鉴于: 河北海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了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各方均同意按照本协议所定条款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参与合伙,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维护合伙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合伙人谋求最大利益,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并于 年 月 日在合伙企业注册地签署本协议,达成如下约定,以兹有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1.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 2. 投资咨询中

3、心(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普 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 3. 合伙企业名称: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 大街462号东景华庭小区1-3-501。 4. 合伙目的:繁荣市场经济,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产增值。 5.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金融、证券、期货咨询除外),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须专项审批的项目,取得批准后方可经营)。 6. 合伙期限:三年。 第二条 、合伙人及其出资7. 本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注册

4、号/身份证号合伙人性质住所 出资额(万元)1 河北海沧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130100000423224普通合伙人石家庄市裕华区谈 固东街149号九里庭院B2-1-50198. 合伙人出资方式:全体合伙人均使用货币方式出资。 9. 本有限合伙企业由1名普通合伙人及不超过49名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为河北海沧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金额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出资金额的2%,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分为一般级有限合伙人及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两类,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为一般级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金额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8%,其他有限合伙人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且单一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金额

5、应不少于50万元。 第三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0. 有限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10.1 按本协议约定的分配方式分取投资收益。 10.2 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10.3 获取和阅读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10.4 对涉及自身利益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10.5 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害合伙企业 利益的合伙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6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履行义务时,督促其履行义务,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起诉讼。 11. 有限合伙人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1

6、1.1 应当在合伙企业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交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金额。 11.2 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出现以外,未经普通 合伙人一致同意且由该有限合伙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前,有限合伙人不能退伙,不得要求减少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金额。 11.3 合伙企业向有限合伙人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仅作为其在合伙企业内部分取投资本金及 投资盈余的依据之用。 11.4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要求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分配方 式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配。 第四条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2. 普通合伙人河北海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12.1 按本协议约定的

7、分配方式分取投资收益。 12.2 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实施经营管理,并委派执行事务合伙人授 权代表。 12.3 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害合伙企业 利益的合伙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 普通合伙人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13.1 应当在合伙企业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金额。 13.2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出现以外,未经合伙人大会决议 一致同意且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前,不能退伙,不得转让、减少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金额或转作有限合伙人。 13.3 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出具的出资证明书

8、仅作为其在合伙企业内部分取投资盈余的 依据之用。 第五条 、退伙与转让14. 除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出现以外,未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各有限合伙人在入伙后不 得退伙,不得减少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金额。 15. 除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出现以外,未经合伙人大会决议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 转让、减少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金额。 16.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但应征得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后并提 前三十日告知其他全体合伙人,其他全体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一致同意为上述转让行为提供一切必要之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等。第六条 、新增有限合伙人17. 经普

9、通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可以新增有限合伙人;新增有限合伙人应签订新的合伙协议, 书面确认本合伙协议相关协议条款;新合伙人入伙后,合伙企业应为新合伙人及时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等手续。 第七条、合伙事务的执行及执行权限18.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普通合伙人河北海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事务,担任本合伙企业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负责合伙企业经营和日常事务管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将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事务委托给其下属企业(具体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指派)负责管理,全体合伙人承诺给予相应配合。 19.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人排他性地拥有有限合伙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

10、他活动之管理、 控制、运营、决策的全部权力,该等权力由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20. 普通合伙人有权以有限合伙之名义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 便的情况下,为有限合伙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有限合伙之财产,以实现有限合伙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21. 普通合伙人为实现有限合伙经营宗旨、目的,在不违反本协议的前提下,可以将特定有限合伙 事项(如工商注册、会计审计、法律尽调等)委托他人承担。 22.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在内的合伙企业事务: 22.1 委派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 22.2 按照本协议

11、的约定管理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22.3 聘用代理人、雇员、经纪人、律师及会计师对合伙企业业务的管理提供中介服务。 22.4 为保障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仲裁等, 以解决与合伙企业有关的争议;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23.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聘请若干位金融、法律、房地产、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专家顾问,组成专 家委员会,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24. 非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管理规定25.

12、 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唯一方向,是通过投资于石家庄海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并最终 投资于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参与其FD项目的生产建设以及科技研发投入,并由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另邢台友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依林山庄集团实际控制人李红臻均为本投资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投资的投资期限自2013年 4 月30日(该日期为本合伙企业的基准投资日,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签订的投资本合伙企业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协议)所载 “基准投资日”,均以该日期为准,下同)起12个月。 26. 本合伙企业作为石家庄海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石家庄海品投 资咨询

13、中心(有限合伙)将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款定向投资于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并通过设置相关保障措施,保障投资安全。 第九条 、合伙企业的资金保管27. 合伙企业应在保管银行开立专门的托管账户,作为合伙人出资及向投资标的投资拨付资金的专 用账户,所有合伙资金和合伙企业所得的投资收益一律付至此托管账户上,并委托托管银行对合伙企业的资金依照保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管,不得挪用。 28. 合伙企业与保管银行签署专项资金托管协议,约定合伙企业财产的保管方式、监管要求。 第十条 、合伙企业的投资还付及亏损分担29. 除本合伙企业应于基准投资日起按每季度(三个自然月,下同)一次的频率,在每季度末之对 日(如遇中华人

14、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按本协议第31点约定向各有限合伙人还付当期预期投资收益。在自基准投资日起满1年之当日,依照本协议第36点的约定顺序,向各合伙人还付剩余投资收益及全部投资本金。 30. 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可以在自基准投资日起第10个月之内,书面通知本有限合伙企业,要求在自 基准投资日起满1年后部分或全部投资本金续期1年,续期期间合伙企业按每季度一次的频率,依照本协议第32点约定向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支付当期预期投资收益。一般级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需按本协议第9点之约定同时续期对应投资本金1年。在自基准投资日起满2年之当日,依照本协议第36点的约定顺序,向各合伙人还付剩余投资收益及全部投资本金。 31. 第一年(自基准投资日起12个月)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预期投资收益及分配,按照其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资时间(精确到日)及下表所示的实际累计投资金额在实际投资期间所对应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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