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照明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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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广核百花滩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CHINA GUANG DONG NUCLEAR BAIHUATAN HYDROPOWER Co.,Ltd正文页数:08无密级 限制使用 公司秘密 A版次生效日期编写审核会签审定批准编码中广核百花滩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健环设施标准主办部门: 审 查分发: 原件存:档案室此文件产权属中广核百花滩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外传。This document is the property of CHINA GUANG DONG NUCLEAR BAIHUATAN HYDROPOWER Co.,Ltd , no part of this documen

2、t may be reproduced by any means, nor transmitted without the written permission of the CGNEDCBHT.CGNEDCBHT中广核百花滩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健环设施标准版次: A页:2/08文 件 修 改 跟 踪 页版次作 者文 件 修 改 原 因日 期修 改 页李典校初稿2012-06-26全部 目 录前言1 1 传统消防应急照明存在的问题5 2 智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优点5 3 疏散区域5 4 系统分类与选择5 5 系统设计6 前 言为建立健全中广核百花滩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建环设施标准,实现集

3、团公司“安全第一,质量第一,追求卓越”的企业方针,为规范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保障人身健康保障清晰安全的工作环境等而采用的各类设施的要求,本标准作为安全标准化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明确了传统消防应急照明存在的问题、智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优点、疏散区域、系统分类与选择,目的是指导中广核百花滩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在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上达到规范、统一,为职工创造一个清晰、安全的工作环境,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同时体现中广核集团所属企业的总体形象,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在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并考虑先行设备的实际运行要求而提出,适用于中广核百花滩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标准中涉及企业V

4、I部分参见中广核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VI应用规范指引。本标准由中广核百花滩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提出、归口并解释。本标准由中广核百花滩电厂发电部编制。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典校 审 核: 批 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中广核百花滩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照明系统设计规范1 传统消防应急照明存在的问题 1.1 疏散指示方向固定,容易把人员引入火场; 1.2 电压为 220V,火灾时消防水四溢容易伤及消防人员; 1.3 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透光性在烟雾状态下不好; 1.4 疏散指示标志灯故障时无检修提示; 1.5 系统不节能. 2 智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

5、优点 2.1 针对建筑物内任意位置均有疏散预案,基于自适应算法软件在火灾时自动形成最佳疏散路径,标志灯按最佳路径指示疏散方向; 2.2安全电压供电确保消防人员人身安全;2.3疏散指示标志灯在火灾时闪烁发光,透光性好;2.4疏散指示标志灯故障时系统有故障提示,便于检修;2.5采用 LED 光源,每盏灯耗能 1W,系统节能. 3 疏散区域 3.1 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应按照建筑物的特点,划分为水平疏散区域,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工作区域. 3.1.1 水平疏散区域:建筑(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避难层(间) ;直升飞

6、机停机坪. 3.1.2 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楼梯间(含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室外楼梯. 3.1.3 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有人值班的总配电室,变电所;自备发电机房和为消防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室. 3.2 疏散照明照度要求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 照明区域内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lx,照明区域边缘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0.5lx. 3.2.2 楼梯间内的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5.0lx 4 系统分类与选择 4.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根据电源(蓄电池组)和转入应急控

7、制方式 1 的设置不同,分为下列四类系统: A 类系统-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 . B 类系统-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C 类系统-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 . D 类系统-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4.2 系统选择 24.2.1 轨道交通的站厅层和站台层,车站,码头和机场候机楼等交通枢纽, 20000m2 以上的商场,展览中心和医院门诊楼等场所宜选择 C 类或 D 类系统. 4.2.2 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宜选择应急供电电压为非安全电压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2.3 大型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大型体育场

8、馆,地铁隧道等需要导光流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应选择 C 类或 D 类系统. 4.2.4 当采用集中供电且线路压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时,应采用消防应急标志灯或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非灯具类疏散指示标志可作为辅助指示标志. 5.1.2 消防应急灯具连接的主电供电方式与控制方式应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全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5.1.3 应急照明投入时间不应大于 5s. 5.1.4 给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回路 (包括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应急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灯

9、开关装置,插座及 其它负载. 5.1.5 在正常电源工作状态下, 允许设置开关控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工作, 但该开关不应影响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从正常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2系统设计 A 类系统-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5.2.1 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手动或自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5.2.2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 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应接入专用照明供 电回路,正常照明电源中断后,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B 类系统-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建筑中,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控制的设计应

10、符合下列要求: 5.2.3 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5.2.4 集中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 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5.2.5 分散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 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控制电池组及转换装置的工作状态; 35.2.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联动控制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和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5.2.7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控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有人值班场所; 2 集中电源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 5.2.8 在疏散走道敷设线路的接线盒和消防应急灯具的防护等级应达

11、到 IP65 的要求. 5.2.9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或防火分区内的配电间. 5.2.10 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宜单独设置在每个防火分区,分配电箱宜安装在配电间或竖井内,未设置在配电间或竖井时应选用防水防火性能的分配电箱. 5.2.11 高层建筑疏散楼梯间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分配电箱或独立的应急输出支路. 5.2.12 单相供电的集中电源的单机总功率不应大于 10kW,三相供电的集中电源的单机总功率不应大于 30kW. C 类和 D 类系统-自带电源和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5.2.13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并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转入应

12、急工作状态的联动控制信号,控制相关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2.14 C 类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 D 类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 D 类系统中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部分的设计应符合 B 类系统的要求. 5.2.15系统的疏散预案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系统应能接收建筑物中的火灾报警信号; 2 应根据火灾报警信号确认火灾发生部位,选择最优安全逃生路径,优化疏散路径; 3 系统制造商应提供疏散预案的设计逻辑; 4 系统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时,应能手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5.2.16系统供电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2 控制器的备用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 电源中断后工作 2h. 5.2.17具有根据火灾报警部位选择疏散路线的系统, 应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全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5.4.10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5.4.12 1 2 散指示路径; 3 4 5.4.13 系统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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