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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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股东合作协议书本协议基于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基础上所订立。第一章总则 、?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 、?口 四方对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出资和公司所有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股东各方以第二章为准)合作基础公司名称及性质:公司名称为: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年一月日,属合伙经 营企业; 公司住所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本协议生效后,原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中的股东权益和义务仅对甲乙丙三方有效;本协议生效后,所有签订各方均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原

2、股东合作协议作为本协议的副 本,公司所有事宜均以本协议为基准;本协议经过* 有限公司股东会第2012080001号决议全票通过;第二章股东各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甲方:,身份证:,住址:乙方:,身份证:,住址:丙方:,身份证:,住址:J力:,身份证:,住址:第三章 各方持股方式和出资第二条公司名称为: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各方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RMB ;第七条本协议生效后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甲方:;持股比例:_%;乙方

3、:;持股比例:%;丙方:;持股比例:_%:方:;持股比例:_%:注:宋*先牛所占 的股份中、12双公司持有股,暂记宋先生名下,不归宋先生个人 所有,不分红,不参与股权责任和利益分配,处置权归公司股东会。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合作各方各自的资金、场地和技术优势,合法经营,取 得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支持、技术培训,专利转让;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和*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规定 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方 承诺,在规定时限

4、内将各自出资金额汇入公司统一账户。第H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按照规定,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利;(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七)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合同;(二)依其

5、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并按持股比例承担公司责任;(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未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财产为他人或自己的债务设置 抵押、质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出具担保书;(五)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资金、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 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 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公司

6、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股东会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公司事务经股东会会议 表决后,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表决同意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干涉。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公司法人代表;(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五)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7、亏损方案;(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合同;(十三)投票决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去留;(十四)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七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懂

8、事或监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 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他股东主持。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经所有股东同意,暂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懂事和监事。第一节执行董事第二十一条公司执行董事必须是股东之一。第二十二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

9、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 益。执行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得同其他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第二十

10、五条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合法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 事。第二十六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八章总经理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股东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八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第二十九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第三十条 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层管理者;(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十)公司合同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股东会的要求,向股东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15% (含15%)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 公司净资产15% (含15%)的单项贷款。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 司总资产30% (含3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必须提前 5日向

12、董事会提交投资报告。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第九章监事第三十四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三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 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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