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江歌母亲诉刘某曦案一审判决的民法观察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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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江歌母亲诉刘某曦案一审判决的民法观察与思考2021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某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这一判决的到来,对逝者是正义的实现,对逝者亲属尤其是其母亲,笔者也希望能发挥慰藉宽解的作用。江歌案件以往讨论虽然很多,但主要从刑法角度,刚刚宣判的案件则完全是民事纠纷,涉及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笔者作为民法专业的教学研究者,同时也曾在法院挂职从事过一段时间的实务工作,通过阅读法院公布的新闻,感受到本判决总体而言令人信服,但是也有不少民法专业问题有待澄清,由于现在尚未见到判决全文,以下将借助新闻公开的判决书内容分析。需要说明的是,江歌被害发生在201

2、6年11月3日,当时民法总则和民法典都尚未问世,因此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在司法解释层面,主要规范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本案被告刘某曦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非救助行为关的与时俱进。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提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之后还先后发布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按照这份指导意见,“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就包括见义勇为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

3、的案件。因此本案中相关议论并非越界,而正是司法积极支撑和引领社会良好风尚的体现。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值得赞同。具有全民关注度的司法裁判的宣布之时,是难得的全社会成员都愿意侧耳倾听的时刻。法官如果局限于就案论案,最多只能实现个案正义。而在伤害结果本身已经无法改变的情况下,法官不但要考虑本案当事人,也要考虑司法的社会效果,具体而言,法官需要启发人们去思考,如若自己陷入类似场景,要怎么样做才是对的,才符合法律之要求,道德之期望。正如本案判决所强调的,“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因此,法院通过褒

4、扬和缅怀江歌,是鼓励人民在别人需要时敢于伸出援手;法院通过谴责刘某曦并判令其承担责任,更是为了宣告,即便存在个别不知感恩之人,世界依然有伸张公道不使善人寒心之处。几千年来,法官一直被认为是理性正义的代表,在这个议论纷纭令人不知何所持守的时代,我们比以往更需要法官的声音响起,让理性正义常护我们的心灵。六、余论:被拯救的幸运换来的是更高的向善义务最后,请允许笔者超出专业范围作一点个人评论。时至今日,有罪者正在接受惩罚,对有过错者的法律制裁也已经在路上。可以说,个案已经有了相对确定的结论。我们作为社会一员,应吸取怎样的经验教训呢。笔者想说的是,我们不可辜负被拯救的幸运。每个人在人生中都难以避免地会遭

5、遇危机,有些危机甚至直接指向生命本身。5年前,本案被告就遭遇了这样一场危机,而且是在留学异国尤其脆弱的时候。幸运的是,本案被告获得了同乡江歌伸出的援手,度过了那次生死危机,而拯救者的生命却永远停留在了那个冬天。当人不幸遇到了关乎性命的危机,却又有幸受到他人拯救脱离危险,应当以最高的感恩之心、最大的善良诚信对待这份拯救,好好利用自己如同再造的生命,对他人、对社会做一个有益之人,才能不辜负牺牲的拯救者,才能告慰将永远生活在怀念中的逝者亲人。从这个意义上说,被拯救的幸运换来的是更高的向善义务,这种义务既是伦理上的,也是法律上的。这一点,或许值得我们谨记。的受益人责任新闻中多次提到刘某曦是江歌的好友和

6、被救助者,这有可能造成一种印象,似乎法院是将被告作为江歌救助行为的受益者看待,在评论中也偶能见到类似意见。法律上,救助行为的受益人确实可能负担补偿救助人的责任。早在民法通则第109条中就有相关规定即“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法上一般认为这种责任属于无因管理范畴。法律规定救助行为受益人对施救者的补偿责任,是为了鼓励人们间彼此帮助,

7、避免“好心没有好报”。但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刘某曦所承担的责任,并非以侵权责任法第23条作为依据。首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前提是,受益人不属于侵权人,而且真正的“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但是正如下文即将分析的,本案中刘某曦和杀害行为的实施者陈世峰一样,自身就是侵权者,而非仅为救助行为的受益者。其次,如果适用救助行为受益人责任,受益人需要给予的仅为“适当补偿”。本案判决所确定的约69万元高额给付义务显然远远超出了适当补偿的范围。二、本案受侵害民事权益是江歌的生命权,江歌母亲作为逝者近亲属有权请求赔偿侵权法适用的逻辑起点是,有一种受到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权益遭受了侵害。本案法院眼中受侵害的民

8、事权益为何,是逝者江歌的权益,还是江歌母亲江秋莲的某种民事权益呢?应当认为,法院眼中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是江歌的生命权,一个基本证据是,在司法程序中本案被归入“生命权纠纷”。生命权是具有基本意义的一种人格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为明确哪些属于侵权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该条第2款列举了 18种之多的民事权益,其中第1种就是生命权,所以生命权没有争议地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2017年生效的民法总则第110条进一步明确“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法典第110条继受了上述规定。接下来的问题

9、是,既然受损害的是江歌的生命权,为什么江歌母亲为什么可以起诉要求赔偿呢?对此,学理上存在不同解释,但是学理上的分歧无需在此展开,从法律上来看规范很清楚,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1款第1句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毫无疑问,被侵权人的母亲属于其近亲属,因此江歌的母亲依法有权向被告主张侵权责任。三、本案被告构成“不作为侵权”人们也许会疑惑,刺杀行为是由刘某曦的前男友陈世峰而非刘某曦实施的,为什么刘某曦会构成侵权责任呢?原因在于,侵权法上的一般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包括两种基本侵权形态,第一种是作为侵权,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权益损

10、害发生的情况,本案中陈世峰就构成作为侵权。第二种是所谓的“不作为侵权”,指的是,相关方负有某种作为义务,该方未履行这种义务导致损害发生。不作为侵权的特点在于,直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或者事件并非来自侵权人本人,而是来自第三人或者自然界其他存在,但义务人只要尽到相关作为义务,就可以避免或者阻止损害发生。民法上有大量不作为侵权的例子,举例而言,如果私家车所有人甲明知友人乙没有驾驶证或者处于饮酒后,依然将机动车借给乙,乙在驾驶过程中引发交通事故导致行人受伤。此时乙是侵权人,承担以作为方式侵权的责任,甲同样是侵权人,承担以不作为方式侵权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2句第2分句),因为只要甲尽到注意,

11、不将机动车借给乙,就可以避免自己的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同理,虽然本案被告并非直接侵权人,但同样有可能因不作为而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就在于其是否满足不作为侵权的责任前提。构成不作为侵权的基本前提是相关方有作为义务。这种作为义务也叫注意义务或者叫安全保障义务,需要特定的事由才能产生。本案中,到底是否存在特定事由使得被告负有对江歌生命安全的特别注意义务呢?答案是肯定的。理由在于,正是被告的一系列在先行为,使得江歌面临的危险逐步升高,被告作为这种危险升高的引发者,法律上就有义务防范和避免风险。就像人不饲养宠物则罢,但如果选择饲养动物,就需要注意管控动物,避免动物引发他人受损。法院显然也是这个角度来思考的

12、,新闻中表明,法院认为“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被告是否负有以及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显然是能否认定被告构成不作为侵权的关键,这既需要案件事实的有力支持,更需要法律适用上的精准把握。法院在这点上下了很大功夫,对事实做了细致梳理,并结合事实充分论证了法律适用,由此人们可以看到,被告的行动是如何不断提升江歌的危险,而且被告是如何一次又一次地置可以改变结果的机会于不顾。第一,江歌在明知自己和陈世峰存在争执的情况

13、下,向江歌求助,并且获得江歌同意搬入与其同住,显然被告能预见到,这会使得江歌卷入自己和陈世峰的纠纷。第二,2016年11月2日,在陈世峰已经找到被告与江歌同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情况下,被告以合住公寓违反当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闹大为由阻止了江歌报警的提议,令人遗憾地错过了由警察介入避免悲剧发生的机会。第三,在陈世峰的情绪越来越失控的并给被告发短信威胁“我会不顾一切”的时候,被告也没有告知江歌,使得后者没有对陈世峰逐渐兴起的杀意产生警觉。第四,被告因感觉害怕,通过微信要求江歌在地铁站等她一同返回公寓,二人汇合后返回公寓,前后进入公寓二楼过道,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

14、并发生争执。期间走在前面的被告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导致江歌无法进入室内,最终遭到杀害。通过法院还原的案件细节可以看到,在这段过程中,其实被告有很多改变最终结果的机会,比如不去与江歌同住,在陈世峰上门骚扰时立刻报警,及时提醒江歌陈世峰的威胁,或者在当晚立刻让江歌进入房间。可是人生没有如果,人生只有当下的选择,观察被告这一个又一个的选择,让人很难不产生这样一种认识,在整个过程中,被告注意到了很多,想了很多,比如预见到了前男友的可能报复,想到了求同事冒充新男友的主意,想到了向自己信赖的好友求援,甚至想到了违反当地公寓居住规定的后果以及事情闹大后的难堪,却偏偏没有想到因帮助自己而身处险境的江

15、歌的安全,这一连串的选择最终导致陈世峰的尖刀刺向江歌。了解这一切之后,我们不得不赞同法院的结论:“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的刘某曦,对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四、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于法有据且与被告责任相适应本案判决所确定的被告义务除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之外,还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我国法上明文规定的一种侵权责任后果,侵权责任法第22条(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0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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