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家族信托案例分析_杨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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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家族信托案例分析演讲嘉宾:杨健民嘉宾简介:乔捷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各位嘉宾,早上好。在有限的 时间内,我尽量将我过去在台湾的 经验与大家分享。刚汤总介绍了我过去的经历, 最主要是在1997-2007年,在台湾 的商业银行信托总部,担任家族信 托商品结构的设计、家族信托商品 推广部的培训,这十年期间里,我 累积了 200多件家族信托和家庭信 托的案例,这都是活生生的案例, 接下来我把这200多个家族信托实 际案例筛选几个经典案例和各位嘉 宾分享。我离开信托总部之后,我到UBS 私人银行,UBS是全球最大的私人银行,我在 UBS这段时间,结合我过去在做家 族信托的实际案例、结合到跨境控股

2、公司股权规划、离岸公司及离岸基金做一个 整体规划,这个也呼应到李博士提到的离岸和在岸的私人银行客户解决方案。这个对客户来讲非常重要,因为在我们之前服务私人银行客户,很多资产是跨境的, 特别是台商,他们海外的资金怎么再回来,或者台商资金怎么出去,跨境过程中, 涉及到很多跨境的税务和法律问题。我在 UBS期间也帮客户处理了很多个案。我時常到國內的信託公司與私人銀行授课培训,在上课的過程里,許多同学94-2015 Chir會分享很多經驗。现在大陆没有遗产税,很多客戶经理,会给客户做一个引导, 现在做家族信托是未雨绸缪,资产转移为信托资产名下,将来要是课征遗产税, 已不属于委托人资产,将来委托人身故之

3、后,将不计入委托人遺产。从这个角度 已经讲到了一半重点,但还有另一半重点,信托期限动辄长达20年以上,假设委托人在第5年身故,有没有遗产税的问题呢?答案是有的,因為委托人如果享 有一部分受益權,則身故後未来15年尚未領受的信托利益应该也應计入委托人 遗产。台湾是这么看的,未来大陆课征遗产税税制也应该是这个逻辑和路径。我举这个例子,只是讲家族信托在大陆还处于萌芽阶段刚起步, 在投资人教育和客 户经理教育方面,的确还有一个很大的成长空间。之前嘉宾是从法律人的角度来看家族信托; 接下来,我从信托商品结构设计 者、设计商品者的角度来看家族信托。以下的案例来看我们能帮客户能创造怎么 样的价值。等一下我们

4、讲到的4到5个案例,在台湾讲的是标准化信托商品,为 什么我们要在台湾推标准化信托商品?在台湾一样会遇到一个问题,家族信托太客製化、太量身定制化,就是因为它太灵活、太有弹性化,客户经理根本无法很 清楚将家族信托的功能和效用描述清楚, 这样的话,高端客户怎么去接受这种商 品?这是有难度的。这就是投资人教育的问题。基于这样的思维,如何把一个有 弹性、很灵活,甚至难以描述的金融服務变成一个标准化商品?这就是我们提到的家庭信托。这需要配合一下台湾的社会结构。台湾的家庭 是“少子化”,很多家庭只有3 口人,很多小孩子也和爷爷奶奶分开。这是个核 心家庭、小家庭的概念。这些小家庭是否需要家庭信托服务吗?当然需

5、要。 这些 小家庭或者是比较中型的家庭,怎样让他们认识家族信托的好处,这就需要标准 化信托的概念。我们设计几个不同的类型,形成不同的套餐如A套餐、B套餐c套餐,这样 我们的客户经理面对客户时,很容易开展。我们在台湾的经验是推标准化家庭信 托,借由家庭信托,我们把信托观念普及出去後,我们再从客製化信托商品客户 里筛选出离岸信托客户,因为客戶资产到一定规模,资产一定是全球化的,按这 样一个步骤,来逐步开展家族信托。台湾的家族信托我们要考虑三个方面。第一是信托法、信托业法和民法的规范。信托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他是就信托行为关系的约定,但信托法没有规范到的,由民法来做解释。信托业 法约束台湾的信托业。

6、台湾商业银行有信托牌照,我们叫信托总部。所以台湾的 信托总部是依照信托业法做业务,而不是按照台湾银行法。所以在台湾的银行体 系有两大法系,商业银行存贷业务適用银行法,信托总部根据信托业法开展信托业务第二是税收。在台湾,要面对所得税、遗产税、赠予税、房地产土地增值等, 在大陆还只需要面对所得税,还没有遗产税一说。现在台湾遗产税已降到10%10%也是个相当头疼的税率。在信托规划里需要考虑。很多人都以为委托人把信 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之后,当委托人将来往生,就没有遗产税的问题。这需要看 信托结构,在几十年信托期限内,当委托人享有一部分信托利益的时候, 若委托 人在信托期限内往生,从往生到信托到期日这段

7、时间内,尚未领受的信托利益视 为遗产,须课征遗产税。为什么信托与赠与税有关呢?回到台湾的信托法,信托一成立,受益人即享有信托利益。假设一个信托20年,受益人是子女,在2014年设立到2034年到 期,受益人可以拿到信托到期的信託利益,按照台湾信托法,信托设立的时候, 赠与行为马上产生,马上会有赠与税,这是台湾现在遗产税赠与税马上要遇到的 问题。但是我们运用很高的智慧,透过台湾信托税制里折现原理的运用, 把信托 財產价值压缩后,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可以不用缴纳赠与税,这是一个非常巧 妙非常智慧的信托产品设计。信托期间还有所得税,信托每年度财产运用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对应所得税。 在台湾,家族信托规

8、划,也得考虑所得税的问题。第三是投资。境外基金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國 際金融业务条例,另外资金信托还会涉及到另类投资的问题, 投资就需要按投资 的法律来做。我要提到国际金融业务条例。在台湾,在岸家族信托我们都在做了,已经比 较有经验了,我们在思考的是在台湾的离岸平台做离岸家族信托。我们现在讲的 离岸信托平台指的是在台湾境内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所做的离岸平台,类似于上海的自贸区,在中国境内自贸区里面做的一个离岸金融市场。国际金融业务条例, 刚才提到,台湾的OBU即离岸金融单位,台湾的商业银行都有OBU卑照,在OBU 牌照下,可以为境外个人、境外法人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包括家

9、族信托,换 言之,如果某个中国的富豪,想在海外做离岸信托。除了在香港、BVI、新加坡、 开曼、欧盟之外,多一个选择,在台湾的 OBU故离岸信托。这个就是讲在台湾做家族信托需要考虑的法律、 税收、投资法令等问题,所 以说在台湾总部做信托设计的人, 需要考虑这么多的东西,大家设计完后,头发 都发白,我是少数的例外,头发还是黑的。这个架构比较简单,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我就不赘述了。根据这样很 简单的信托架构,我们可以构建各种 MODEL创造出包括子女教育信托、资产保 护信托、保险资金信托等等。信托期限。如在30年的期限里,会有信托利益的收益人,按照台湾的税法 法,信托利益分为定额、孳息两类。定额

10、是金額固定,孳息是不确定的。信托到 期后,信托资产余额标的分给哪位受益人?孳息以外传给哪位受益人?按照台湾 的法律规定,定额收益人搭配余额,孳息受益人搭配孳息以外,这些名词在台湾 税法都规定的清清楚楚。为什么这么分类,牵扯到台湾遗产税、赠与税。等会我 提到折现都与定额、余额、孳息以外有关。台湾由于多了遗产税、赠与税还有所得税等,我们在家族信托设计时,就必 须要考虑到法律、税和投资法规等问题,我们自嘲我们是在夹缝中求生存, 我们 做家族信托规划中,上述三个方面都要考虑,如果考虑不周全,就可能违法,受 托人责任就很大。我们在夹缝中求生存,所以我们设计的产品很有吸引力。我举一个有价证券 信托的案例。

11、台湾的郭台铭先生,在几年前把鸿海集团的股票做成赠与型的有价证券信托,把鸿海股份未来3年的现金股利赠与给他的女儿, 信托到期后,所 交付母股回到郭台铭名下,而信托期间的母股衍生的股利分配给他的女儿。信托成立时,信托受益人马上享有信托利益,根据台湾的相关法律,需要缴纳赠与税。 此個案做信托节税比例相當高。那么这个個案是合法还是非法?向各位报告, 完 全合法,因为这就是折现的运用。按照台湾法律,在信托成立时,赠与行为就产 生,就需要课征赠与税,但未来股息股利是个未知数。未来的价值是多少?这是 个未知数,所以国税局只能采用一个办法,用官方利率去做折现,台湾的标准官 方利率为郵匯局公布的一年期定存利率大

12、約 19至2%而实际上,台灣許多的高 科技公司过去平均股利发放率动辄 15%左右,这利率差距就是合法节税空间。这 个在台湾很多上市公司大股东都在做。我们对不同类型的信托类型做排列组合, 我们在台湾推展信托,会把信托包 装得很漂亮,也不是包装,本来就这么成功。资产保护:资产脱离委托人名下, 转移到受托人名下,避税等;资产掌控,委托人保有全部权限,委托人保有部分 权限,委托人不保有权限。在台湾做委托人保有全部权限和部分权限的都比较多, 不保有权限的台湾还很少。简单来讲,财富管理三大利器:创富、守富、傳富,这个在信托计划中完美 展现出来。我们对不同类型的信托架構做排列组合, 我们在台湾推展信托,会把

13、 信托包装成标准化信托计划,标准化信托计划规模都不大。我们先看子女教育信托。陈先生45岁,单亲爸爸,2个儿子15岁前后,设 立信托用于子女教育与创业,大儿子个性不稳定,好吃懒做,不太放心,这时候 信托发挥他的妙用,两个儿子各占 50%信托期限15年。針對孳息受益人,设 立的激励机制,陈先生在信托期间可以做比例的任何调整。 信托期间内,只要有 孳息产生,即分配。孳息外受益人包括 2个儿子和慈善基金会。在信托期间,委 托人需要追加信托资金(免税额 220万内),作为子女教育专项资金。投资标的 为境外债券等金融商品,配息会比较高。陈先生在 15年信托期限内,如果某个 年度陈先生亡身,如果2个儿子未成

14、年,那么需要在近亲裡找到一个监护人, 如 果监护人居心叵测,根据台湾相关法律,信托期限内任何时点,全体受益人可以 共同终止信托,那么他可以代表2个儿子取消这个架构、终止信托,带走信托财 产。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加入慈善机构如儿童福利联盟,作为共同受益人,他 拿到的收益是固定的,那么信托期间任何时间点,监护人如果想要终止信托,需 要慈善基金会同意,作为关键性的少数,他可以行使否决权,这样可以避免上述 对子女不利的情况。我们也来思考一个问题:在台湾的信托法第三条,成立信托后,不能变更受 益人,不得终止信托。台湾这是在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但是,信托行为另有保留 者不受此限,受益人同意也不在此限。这体现

15、了台湾的立法精神,创立了契约自 由原则,尊重私法自治。既然信托财产是委托人拿出来的,我们 尊重委托人的意志,可以在信托的合同里面充分表现委托人意志。 如信托合同里, 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也可以终止信托,受益人同意也不在此限。如果我是台湾家族信托设计者,我要推出子女教育家族信托,我是要符合委 托人需要还是受益人需要?我需要符合委托人的需要。因为一旦信托设立後被委托人拥有掌控权,他才有可能把财产交付信托,特别在子女教育信托中,我们要 尊重父母的想法,父母是子女教育信托的委托人。 我们思路架构上,委托人保有 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也可以单方面终止信托,不需要全体受益人同意。这就回到 跟税有关了,委托人

16、保有这么大的权利,在课税的角度上,稅會全部回到委托人 身上。台湾很多子女教育家族信托都属于这种。另外一个案例是,将子女教育信托可以和保险做一个结合。 保险是偏遗产规 划,信托的规划最迷人的地方是跨越生与死。信託期限内,不论委托人生与死, 信托都是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资产, 不影响到信托计划的执行,这种财产保 护制度是保险比不上的。保险金信托是将保险功能绑定到信托。台湾的保险金信托已经进展到第三代。 据我的观察,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的一个保险金信托属于第一代保险金信托,身故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身故保险金划入信托專户,由信托执行资产管理。 台湾已经进展到第三代保险金信托,在信托專户里面成立资金账户,用信托资金 代缴保费,用信托資金去投保所衍生的所有保單权利都回到信托账户里。这个架构很简单,赖妈妈成立一个三年的信托,信托期间的受益人是他儿子, 信托到期后受益人是赖妈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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