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总平面规划设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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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平面规划设计要点一、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的位置,用地及相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二、总平面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当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规划设计条件:1、建筑物后退红线的要求2、地下室后退红线的要求3、建筑物间距4、计算规则三、总平面设计宜单列一张交通路线分析图,表明机动车出入地下车库(停车场)的路线,消防车进出小区的消防车道、高层建筑登高面及登高操作场地及回车道或回车场。机动车到达每单元的路线图(住宅)。并遵循机动车道路最小的转弯半径内侧小汽车6m,大型汽车10m。满

2、足消防车通行12m的原则。四、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7.5米的安全距离,出入口应距离道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m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并应右转出入车道。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

3、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412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415 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2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3 距地铁出

4、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4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5 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6 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五、竖向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413 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2 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3 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3.0.7 同一城市的用地坚向规划应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

5、水准高程系统换算应符合3.0.7的规定。 水准高程系统换算 表3.075.0.3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2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7.0.2 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符合表7.0.2-1的规定;海拔3000-4000的高原城市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 表7.0.2-1道路类别最小纵坡(%)最大纵坡(%)最小坡长(m)快速路0.24290主干路5170次干路6110支

6、(街坊)路8602 非机动车车街道规划纵坡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表7.0.2-2的规定限制较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 3 道路的横坡应为1%-2%。7.0.4 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衔接。广场的最小坡度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7.0.5 山区城市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行梯道按其功能和规模可分为三级:一级梯道为交通枢纽地段的梯道和城市景观性梯道;二级梯道为连接小区间步行交通的梯道;三级梯道为连接组闭间步行交能或人户的梯道;非

7、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与限制坡长(m) 表7.0.2-22 梯道每升高1.2-1.5m宜设置休息平台;二、三级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0m时,除应设置休息平台外,还应设备转折平台,且转折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梯道宽度;3 各级梯道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7.0.5.-3的规定。梯道的规划指标 表7.0.5-38.0.2 城市用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坡度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2 地城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3 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9.0.3 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宜根据规划地面形式及所防护的灾害类别确定,主要

8、采用护坡、挡土墙或堤、坝等。防护工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街区用地的防护与其外围道路工程的防护相结合;2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联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加设安全防护设施;3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应小于或等于0.5;砌筑型护坡的坡比值宜为0.5-1.0;4 在建(构)筑物密集、用地紧张区域及有装卸作用要求的台阶应采用挡土墙防护;人口密度大、工程地质条件差、降雨量多的地区,不宜采用土质护坡;5 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3.0m,超过6.0m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0m;在条件许可时,挡土墙宜以1.5m左右高度退台。2009年版

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4.3 基地内道路技术标准4.3.1 道路纵坡1 居住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见表4.3.1(同下表8.0.3)。2 基地机动车道与城市道路相接最大坡度为8%时车速限定在2030km/h。3 在地形坡度较大的个别困难地段,道路纵坡不宜大于11,其坡长不超过l00m,路面应有防滑措施。4 当地形高差较大,基地内道路纵坡在10以上,且坡长超过30m时,应在道路一侧设步行梯道,每段梯步不少于3级,梯道每升高1.21.5m宜设置休息平台,宽度不小于1.5m;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m时,除应设置休息平台,还应设置转折平台,其宽度不小于梯道宽度,并在坡道旁附设推行自行车坡道。

10、5 居住区各级道路的人行道应考虑无障碍设计,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2.5,在人行步道设台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4.3.6 道路横坡 1 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横坡为1.52.5。 2 人行道横坡为1.02.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 年版)8.0.3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8.0.3.1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规定;六、道路交通61城市道路交通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3.3.1 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3.3.1的规定。公共交通站距 表3.3.1公共交通方式市区线(m)郊区线(m)公共汽车与电车50080080

11、01000公共汽车大站快车1500200015002500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800100010001500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10001200150020003.3.2 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3.3.4 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3.4.1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3.3.4.2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3.3.4.3 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

12、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3.3.5 快速轨道交通车站和轮渡站应设自行车存车换乘停车场(库)。5.1.3 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5.2.3 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表5.2.3的规定。人行带宽度和最大通行能力 表5.2.3所在地点宽度(m)最大通行能力(人/h)城市道路上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0.750.90180014005.3.1 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区内的道路网密度可采用13-18km/km2。5.3.2 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道

13、路的宽度可采用1015m,共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5.3.5 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并不得大于200m。6.4.2 当城市道路上高峰小时货运交通量大于600辆标准货车,或每天货运交通量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设置货运专用车道。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8.0.1.2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8.0.1.4 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62居住区道路交通的外部环境城市

14、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8.0.2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 小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 组团路: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8.0.2.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8.0.5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

15、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 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8.0.5.2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8.0.5.3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8.0.5.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纵坡不应大于2.5%;8.0.5.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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