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495401310 上传时间:2022-08-27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1、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2、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的30%以下罚款。3、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的30%以下罚款。4、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的过程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起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该申报的项目未申

2、报或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的5%以上30%以下罚款;(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的10%以上50%以下罚款。在代理报关业务中,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上述情形的,有关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报关企业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因工

3、作疏忽致使发生上述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5、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反所得,没收违法所得:(1)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2)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3)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里有的; (4)经营报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

4、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5)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6)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7)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境外的;(8)有违反海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上述规定中所涉及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漏缴罚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6、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5、(1)擅自开启或损毁海关封志的;(2)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7、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是,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而未按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或者未提交合法适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9、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1)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2)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

6、纳税事宜的;(3)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4)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报关业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10、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1)报关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2此以上走私行为的;(2)所属报关员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3)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恢复从事报关业务后1年再次发生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出让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等情形的;(4)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11、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

7、款,暂停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1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13、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14、海关对于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15、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2)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的;(3)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