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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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SY WH45472014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标准1 目的和范围1.1 为加强公司建设工程建设、检维修服务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公司承包商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落实直线责任、一岗双责(HSE职责),防止和减少承包商事故事件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2 定义和术语2.1 本标准所称承包商是指在公司范围内承担工程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

2、、装置和设备检修、维护保运、检验检测和其他服务项目的单位,分为中国石油内部承包商和外部承包商。2.2 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监督,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服务专业主管部门监管、二级单位负责的体制。2.3 公司各级机动设备、生产技术、工程管理等专业主管部门在合同履行前、履行过程中代表公司权益,也称业主或者甲方,是承包商的主管部门并承担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应当严把承包商的单位资质关、HSE业绩关、队伍素质关、施工监督关和现场管理关,做到统一制度、统一标准、文化融合,承包商相对固定。3 管理原则3.1 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3.1.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3.1.2

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3.1.3 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3.1.4 二级单位(属地)安全生产责任不可替代。4 职责4.1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承包商安全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4.1.1 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1.2 组织制、修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4.1.3 检查、指导、考核工程建设、检维修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乌鲁木齐石化公司 20140404批准 20140415实施Q/SY WH454720144.1.4 协调解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工作。4.2 公

4、司机动设备处、生产技术处、工程管理部是承包商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专业项目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4.2.1 贯彻落实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4.2.2 组织开展权限范围内承包商安全准入的评审和审批工作;4.2.3 监督、检查和指导本专业承包商选择、使用、评价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清退不合格承包商;4.2.4 监督、检查和指导二级单位的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4.2.5 组织对承包商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审核;4.2.6 保证建设工程、检维修项目所需安全生产投入、工期、施工环境、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资源;4.2.

5、7 协调解决本专业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和参与本专业承包商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与分析工作。4.3 各二级单位是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4.3.1 根据项目统筹计划,按照公司管理标准组织开展授权范围内承包商各类作业的安全措施评审与确认、作业许可票证的审批;组织开展属地内承包商安全监护人员旁站、安全员驻守巡查等现场作业安全受控情况的监督检查,直至作业完毕、关闭作业、承包商人员离场;4.3.2 监督、检查下属车间的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4.3.3 负责对本单位承包商使用、评价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将不合格承包商报送公司承包商主管部门进行清退;4.3.4

6、参与、配合做好本单位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4.4 各二级单位应当分别确定工程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装置和设备检修、维护保运、检验检测和其他服务项目承包商的主管部门(科室),并明确直线责任人员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管职责。4.5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各二级单位(项目属地)对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4.5.1 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对分包单位实行全过程安全监管,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5 管理内容与要求5.1 承包商准入的安全监督管理Q/SY WH454

7、720145.1.1 承包商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合格承包商名录,并建立承包商安全业绩记录,不合格承包商按照本标准5.4.6条款规定进行清退。5.1.2 公司承包商准入实行安全资质审查、备案制度,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商单位禁止办理准入。安全资质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HSE或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资源保障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以及近三年安全生产业绩证明等有关资料。5.1.3 各二级单位(属地)按照公司进厂安全管理标准,对准入的承包商人员进行网上比对检查。包括现场核查承包商各级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完好

8、及穿戴情况。5.2 承包商选择的安全监督管理5.2.1 公司建设(工程)、检维修项目招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招标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司有关招标管理规定选择合格承包商;5.2.2 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承包商遵守的安全标准与要求、执行的工作标准、人员的专业要求、行为规范及安全工作目标,以及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承包商投标文件中应当包括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风险的初步评估、HSE作业计划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使用计划。)5.2.3 招标文件中应当列出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项目清单,承包商的报价中应当单列此项费用;5.2.3.1 承包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将安

9、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拨付给承包商,费用应当满足有关标准规范及现场风险防范的要求,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削减。5.2.4 公司建设(工程)、检维修项目招标管理部门应当选派掌握有关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人员,审核承包商投标文件中的HSE作业计划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承包商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概算及构成。5.2.5 依据公司招标管理规定可不招标项目,公司建设(工程)、检维修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提出承包商遵守的安全标准与要求、执行的工作标准、人员的专业要求、行为规范及安全工作目标,以及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项目清单。5.2.6 承包商主管部门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生产(

10、HSE)合同(以下简称HSE合同),应当优先采用集团公司制订的示范文本或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服务及安全环保合同、检维修工程施工及安全环保合同;5.2.6.1 公司建设(工程)、检维修项目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参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HSE)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制订安全生产(HSE)条款。5.2.7 HSE合同应当与(工程)检维修服务合同同时谈判、同时报审、同时签订。(工程)检维修服务Q/SY WH45472014合同没有相应的HSE合同或者HSE条款内容的,一律不准签订。5.2.8 HSE合同中至少应当约定以下内容:5.2.8.1 工程概况:对项目作业内容、要求及其危害进行基本描述;5.2

11、.8.2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5.2.8.3 承包商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5.2.8.4 双方安全生产违约责任与处理;5.2.8.5 合同争议的处理;5.2.8.6 合同的效力;5.2.8.7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HSE)方面的事宜。5.2.9 HSE合同签订后,应当与相应的(工程)、检维修服务合同同时履行,同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5.2.10 两个及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在施工开始前二级单位(属地)应当组织区域内承包商互相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5.2

12、.11 项目实行总承包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应当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可、备案;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服务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约定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报送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备案。5.3 承包商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5.3.1公司承包商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包商根据项目安全施工的需要,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入厂(场)前对参加项目的所有员工进行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建设单位有关规定的培训,重点培训项目作业执行的规章制度和标准、HSE作业计划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

13、容,并将培训和考试记录报送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备案。5.3.2二级单位(属地)对承包商员工离开工作区域6个月以上、调整工作岗位、工艺和设备变更、作业环境变化,或者承包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要求承包商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二级单位(属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5.3.3公司承包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承包商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对建设(工程)、检维修项目整体统筹、施工难点、重点作业环节专业安全技术等内容,进行专项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项目施工作业。5.3.4各二级单位(属地)应当对承包商参加项目的所有人员进行入厂(场)施工作业

14、前的安全教育,Q/SY WH45472014考核合格后发放入厂(场)许可证,并为承包商提供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要求。5.3.5 入厂安全教育开始前,公司承包商主管部门应当审查承包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的职业健康证明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原件),合格后才能参加安全教育。5.3.6二级单位承包商主管部门(科室)应当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对承包商进行开工前安全审查,确保施工方案中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并结合项目规模和风险程度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管。涉及剧毒类物质、放射源类作业内容,或在周边进行施工、检修作业,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剧毒化学品管理标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标准执行,用工部门应对其进行全过程

15、监督管理,以避免发生中毒事故和放射类物质丢失。5.3.7安全监督人员主要监督下列事项:5.3.7.1 审查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产(HSE)合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和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监护配备等情况;5.3.7.2 检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HSE“两书一表”,人员安全培训、施工设备、安全设施、技术交底、开工证明和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等;5.3.7.3 检查现场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作业许可办理、计划与人员变更等情况;5.3.7.4 检查有关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违章行为查处、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使用、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及处理等情况;5.3.7.5 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5.3.8公司承包商主管部门选择的工程监理、项目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5.3.9公司承包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者生产与施工的界面交接,同时提供项目存在的危害和风险、地下工程资料、邻井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环境情况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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