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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易鑫石厂爆炸物品使用制度高县易鑫石厂爆炸物品使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及购买卡,方可购买使用。 二、爆破作业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作业证、爆破员卡及公安机关培训考试合格的安全员证的人员担任。 三、爆炸物品从仓库领取后,雷管必须用雷管专用箱存放并上锁,炸药必须用炸药专用箱存放并上锁,分开运输或人工搬运至矿山,到矿山后分离存放,使用时定量取用。四、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五、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和未用完的民爆物品清退及台帐制度。 六、严禁在雷雨、大雾等不良天气从事爆破作业。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爆炸物品。 八、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时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