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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司法卷二行政法考点: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 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理应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相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1)便利当事人诉讼。(2)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3)尊重法规
2、、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4)防止滥诉。3.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4. 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能够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
3、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在这里,“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定性。(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复议决定无论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只要最终在处理结果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就理应适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管辖。处理结果的改变有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等形式。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能够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