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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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诉讼制度考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公司人格否认之诉、股东对公司决议瑕 疵的诉讼(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概念: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 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 讼形态。它是广大股东监督公司经营及预防经营权滥用的最重要的救济和预防手段。股东进行代表诉讼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 、先诉请求在代表诉讼中,一般来说,股东应当先向公司提出请求,即要求公司就所诉称的错误行 为提起诉讼。只有在公司自己没有提起诉讼而又没有正当理由时,才允许股东提起本来属于 公司的诉讼,这就是所谓的先诉请求,也叫

2、“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根据公司法152 条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 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3、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而言:(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一人即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

4、事 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高为被告,股东为原告(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监高为被告,股东为原告(3)他人(任何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 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 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请求董监会,然后自己告,他

5、人为被告,公司或股东为原告 总结:1、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会告,2、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会告,3、被拒三十急 原告是自己。(二)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结:董高为被告,股东为原告(三)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保护债权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四)其他股东诉讼制度:决议瑕疵之诉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6、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 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注意:决议内容违法,无效;程序违法违章、内容违章,可撤销;撤销之诉要担保,无效之诉不担保;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比较如下:1 、行使的原因不同:直接诉讼是因为股东自身利益受到公司侵害而提起诉讼,代表诉讼则 是由于公司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或第三人侵害且在公司怠于救济的情况下提起的诉讼。2、股东资格要求不同: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需要满足公司法第152 条规定的条件,而股东 直接诉讼只要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提起。3 、诉讼效果的承担不同: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归于公司,而不是归于提起诉 讼的股东。股东直接诉讼的诉讼效果由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承担。4 、被告的主体范围不同:直接诉讼中的被告一般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但不得 为公司外的第三人;而代表诉讼中的被告可以为公司外的第三人,或为公司的股东、董事、 监事和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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