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集合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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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抵押合同集合七篇 抵押合同 篇1 抵押人(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抵押权人(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乙方与债务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合同(合同编号: ),为保证乙方实现在上述合同中的债权,甲方自愿为债务人向乙方提供履约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抵押协议,共同遵守:1. 被担保主债权概况1.1 主债权种类:1.2 主债权数额: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2.1. 债务人名称:2.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 抵押物概况3.1 抵押物名称:3.2 抵押物数量:3.3 抵押物质量:3.4 抵押物状况:3.5 抵押物所在地:3.6 所有权(或者

2、使用权)权属:3.7 抵押物的估值:4. 抵押担保的范围4.1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含拍卖费、诉讼费、乙方律师费等)等全部债务和费用。4.2 甲方保证,发生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时,与主合同债务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 抵押登记5.1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应当进行登记,登记部门为 。(可形成附件:清单)5.2 抵押登记由甲方负责办理,所需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办理完毕抵押手续,并立即将有关凭证交付乙方。6. 抵押权实现6.1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

3、偿;6.2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清偿:第一顺序: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第二顺序: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第三顺序:主债权的利息;第四顺序:主债权。7. 抵押物保险7.1 甲方必须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7.2 抵押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告乙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保险赔偿金应当用于提前清偿乙方债权(或者向 公证机关提存)。8. 其他约定8.1 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或灭失的(非保险事故),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告乙方损失情况,并于 日内恢复原状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等值担保。8.2 甲方对外转让本合同项下

4、抵押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所得价款用于提前偿还债务(或者向 公证机关提存)。9. 违约责任9.1 甲方隐瞒抵押物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重复抵押、毁损、虚假登记等严重危害抵押权实现事项的,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等值担保,并应向乙方支付被担保主债权 %的违约金。9.2 发生抵押物毁损或灭失,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提供相应等值担保的,甲方须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被担保主债权金额 %的违约金。9.3 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被担保主债权 %违约金。9.4 由于甲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乙方利益受到损害的,除按本条上述约定执行外,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给予相应的

5、损失赔偿。10.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 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11. 合同生效及其他11.1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依法必须登记的,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抵押物非强制登记的,则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11.2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导致本合同无效。11.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债务人持一份,登记部门留存一份。甲方:乙方:年月日: 抵押合同 篇2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住址: 联系方式: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营业地址: 联系方式:为了确保乙方债权的

6、实现,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1.1 甲方是抵押物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 享有对抵押物的完全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1.2 完全了解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1.3 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1.4 已对抵押物的瑕疵向乙方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1.5 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1.6 抵押物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已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

7、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乙方;1.7押物没有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或虽已设立抵押,但已经将设立抵押情况书面告知乙方;1.8 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抵押事项取得共有人书面同意;1.9 甲方以仔细阅读乙方与被担保人合同编号为 的内容,担保完全出于自愿。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2.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其与 (以下简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定的主合同(名称: 编号: )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2.2 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第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

8、评估费及差旅费等)。第四条 抵押物4.1、抵押物为 位于 。 抵押物的价值约定为 元;4.2、乙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4.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主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乙方有权收取自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4.4 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乙方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乙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4.5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乙方保管,但法律法

9、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6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 乙方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4.7、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或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证明;4.8 、抵押物毁损、 灭失或被征收的, 甲方所获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 或经乙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第五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乙双方应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10、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 日内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6.1抵押期间,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行使以下行为6.1.1转让和赠与抵押物及其所享有的份额;6.1.2对本合同下的抵押物再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以及出租抵押物;6.2抵押期间,甲方经乙方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应当就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方提前清偿或提存。转让价款超过主合同债务数额的部分所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补足;6.3抵押期间,乙方将主合同的债权转让第三人的,甲方仍在原来抵押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6.4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 应立即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

11、担保;6.5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避免侵害;6.6甲方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鉴定、估价、登记、公证、提存及其他有关费用;6.7对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7.1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下的抵押物。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7.2.1依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主合同的债权未受清偿;7.2.2发生本合同第6.4条所述情形,甲方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7.2.3甲方或被担保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

12、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等情形足以影响其清偿能力;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7.3被担保人自然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以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虽有上述人员但其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7.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第三方的侵害;7.5乙方实现抵押权时,可通过与乙方协商,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甲乙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乙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7.6 乙方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乙方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

13、保的顺序,甲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乙方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甲方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7.7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7.8 甲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其它应付款项,并履行了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后,抵押权终止,乙方应协助甲方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八条 违约责任8.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保证与承诺,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8.2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6.1条的规定,擅自处分抵押物的,乙方可要

14、求甲方支付合同债权总额30%的违约金。第九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9.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9.2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十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_人民法院管辖。十一条 其它11.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2本合同一式_份,甲方执_份,乙方执_份,交备案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抵押物共有人:月日 年月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抵押合同 篇3 出租人:承租人:租赁合同(三) 与在广州市海珠区共同签署目录章节 页码第一条释义 3第二条反商业贿赂 3第三条租赁物权属 4第四条租期及租赁物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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