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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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员工守则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

2、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第三条员工每是工作 8 小时,星期六、日及纪念日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所延长时数为加班,可给加班费或补休。第四条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之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 1 星期调整 1 次。第五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第六条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第七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8 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 10 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3、。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 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 46 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第九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 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1 年为限。(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 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3 天,晚婚者加10 天,子女结婚可请 2 天。(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

4、假8 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五)产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产假90 天(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第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 3 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 15 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第

5、十一条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7 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第十三条旷工1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 1 天照每天7 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第十四条第九条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之日数,系自每一

6、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1 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1 个月之不请假奖金 , 每请假 1 天,即扣发该项奖金 1 天,请病事假逾 30 天者,不发该项奖金。第十五条本公司人员服务满1 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一)工作满1年以上未满3 年者,每年7 日。(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满5 年者,每年10 日。(三)工作满5年以上未满10 年者,每年14 日。(四)工作满10 年以上者 ,每满 1 年加给1 日 , 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 30 日。第十六条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之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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