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495311825 上传时间:2023-06-05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7.3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信贷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银行信贷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银行信贷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银行信贷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银行信贷管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信贷管理制度(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 优化客户结 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 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信贷管 理基本制 度、综合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 种管理办法由总、分行制 定。第三条 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 本准则,是制定 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第四条 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 性相统一的原 则。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

2、供的各 类信用的总称, 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 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和管理人 员,包括信贷管 理部门和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 人员。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 行。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 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 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 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 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第九条 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 门和信贷管理部 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 贷业务的

3、 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 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查委员 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第十条 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贷款审查委员会(简 称贷审会,下同) 是各级行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 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 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 持。贷审会由本行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行长为贷 审会主任委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副 主任委员。贷审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 决。第十一条 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农业银行实行统 一法人体制,总 行对分行、分行对二级分行、二级分行对县级 支行实行逐级有限授权,各级行行 长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 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4、。第十二条 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 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 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 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 各自责任。第十三条 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制度。本级行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实施前,要按规定的范围向上 一级行进 行报备,上一级行对报备审查不同意的信贷业务不得 实施。第三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四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 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第十五条 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

5、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 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 本息;原应付利息 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行认可的还 款计划;(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 监督和结算监督;(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 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 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 决议;(五)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 过年检的贷款 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 事业法人外,应 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6、年 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 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七)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八)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 规定比例的资产 负债率;(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各级农业银行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提供信用。第四章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第十六条 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业银行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对应授信 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 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 统一,对象统一。第十七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业银行客户授信管 理的基础工作。客户信用等级分为银

7、行信贷管理制度、AA、A、B、C 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 力、经营 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第十八条 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使银行对其提供的 本外币贷 款、贴现、承兑、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信 用余额之和不超过最高综合 授信额度。未评级客户按客户所能 提供的担保情况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对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 公开统一授信两 种方式。内部统一授信指农业银行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 为银行内部控 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 银行内部掌

8、握。公开统一授信指农业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 户或企业集团 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 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 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 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银行信用。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授信实行分级管理。跨国跨省企业集团统一授信由总行负责管理;省辖跨地区企业集团统一授信由 一级分行负 责管理。第二十一条 可循环使用信用是指农业银行在统一授信额度内,确定一个最低的可撤销的信用额度,并与客户签定 协议,使客 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银行 信用。第五章 信贷业务种类第二十二条 贷款是指农业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 提供的并按约定 的利率和期

9、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 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下(含 1 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 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上 5 年以下(含 5 年) 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 5 年以上(不含 5 年)的贷 款。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特殊情况需超过 10 年 的,应报总行 批准。第二十三条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 款发放需符合规 定条件。企业法人客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1、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级信用客户;2、贷款总额不超过客户所有者权益;3、资产负债率在

10、50%以下;4、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5、无不良信用记录。事业法人客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1、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级信用客户;2、现金净流量大于零(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之和大于 零);3、无不良信用记录;4、具有行业垄断优势或行业资质优良。(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 一般保证 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业银行只发放连带 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 款记录进行审 查,并签订保证合同。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

11、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 抵押方式以借款 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 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 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定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 物 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 贷款抵押比例。 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值的 70%。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 质押方式以借款 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 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 合法性进行审 查,与出质人签定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 或移交手续。贷款额不得超过动 产质押物变现值的 70%,一般 不得超过权利

12、质押凭证面值的 90%。第二十四条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 融通资金 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 日止,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第二十五条 承兑,是指承兑人(银行)应承兑申请人的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和农业银行的相关条 件,承诺 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 得超过 6 个月。第二十六条 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凭规 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是银行有 条件的付款承诺。第二十七条 担保。包括对外担保和国内担保业务。对外担

13、保是指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向境外机 构或境内的外 资金融机构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 行义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一定金 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 书面付款保证承诺。国内担保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合约关系一方(申请人)的请 求,向合约关系 另一方(受益人)担保合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作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承 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 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第二十八条 其它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六章 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第二十九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第三十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

14、 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 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 回。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行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 资质的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第三十一条 信贷产品定价。贷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和总行的利率政策和结息方法,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在借款合同和 借款凭证 上载明。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或有资产业务按规定 收取手续费。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 期之日起,贷 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贴息贷款,根据利息补贴方 法,按规定计收利息。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期限计收利息;如合同 另有约定,还可 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

15、支付违约赔偿金。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 定停息、减息、 缓息和免息。第三十二条 合同管理。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 对有特定要求 的,也可签定非制式合同文本。签定合同要保证 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 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三十三条 经经营行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第七章 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第三十四条 信贷业务发生后的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客户部门要对客 户执行信贷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经 常性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形成书 面报告,必要时向贷审会报 告。第三十五条 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经营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申请展期, 还应出 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 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 过原贷款期限的 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 3年。中国 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 次日起,转入 逾期贷款账户。或有资产业务到期不能履约的款项,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相应的逾 期贷款(或垫款)科目。贷款展期实行经营行行长审批制。第三十六条 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经营行要对客户财务和非财务等因 素包括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 信贷安全时,应及时向经营 行行长、有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