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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听取律师意见的函要点本函用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审查批捕期间、侦查终结前、审查起诉期间、死刑复核时,向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要求听取律师意见的函:贵单位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 一案中,本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 聘请的辩护律师(或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一百六十一条、一百七十三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向贵单位提出,要求办案人员听取律师意见,请予以安排。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名称:电话: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此致律师(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