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及现场检查技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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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及现场检查技术指引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2018年08专心-专注-专业目 录前 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要求,规范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指引。本指引规定了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标准,明确了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技术要求。本指引适用于安装了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的管理。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2、起草单位: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邱向阳、钱萌、李笑梅、曹亚首、李仕平、贺达观、戚月昆、李焕承、胡涛、陈登强、赖秀玉、刘琳玲。1 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引规定了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的总体要求和现场检查的具体细则。本技术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及现场检查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指引的引用而构成本技术指引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指引。2.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 2.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 44/27 2.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3、 2.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 2.5 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 131 2.6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932.7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 606 2.8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5 2.9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办法 HJ/T 76 2.1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2.1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212 .2.13 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

4、技术规范 HJ/T 352 2.1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3 2.1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4 2.1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55 2.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56 2.18.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73 2.19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96 .2.20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1 2.21.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3 2.22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4 2

5、.23 电磁流量计 JB/T 9248 2.24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2.25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086号)2.26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19号)2.2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2.28 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201257号)2.29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2.30 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2.31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2.32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6、HJ 3772.33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环发2015175号2.34 深圳市水和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验收、运行考核及数据审核技术指南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引。3.1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废水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流量监测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器、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器、水质自动分瓶采样器等仪器、仪表。3.2烟气排放连续监控设施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一般由采样、

7、测试、数据采集和处理三个子系统组成的监测体系。采样系统:采集、输送烟气或使烟气与测试系统隔离。测试系统:监测污染物,显示物理量或污染物浓度。数据采集、处理系统:采集并处理数据,生成图谱、报表,具有控制、自动操作功能。3.3双随机检查双随机检查是监管过程中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情况和整体运行状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一般性检查。3.4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是针对双随机检查中初步判断涉嫌不正常运行情形,而又不能确定违法事实和有关方面责任,需要对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的深入检查。3.5数据采集传输仪采集各种类型监控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通讯传输功能的工控机、

8、嵌入式计算机、嵌入式可编程自动控制器(PAC)或可编程控制器等。3.6平均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在校验期间的总运行时间(h)与发生故障次数(次)的比值,单位h/次。3.7零点漂移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仪器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仪器的读数与零输入之间的偏差3.8量程漂移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仪器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仪器的读数与已知参考值之间的偏差。4 总 则4.1 建设、验收要求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

9、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废水和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建设、验收、运行考核及数据审核按照深圳市水和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验收、运行考核及数据审核技术指南的要求执行。4.2 管理要求4.2.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4.2.1.1对设施运行单位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举报设施运行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4.2.1.2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通行、水、电、避雷等基本条件;4.2.1.3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运行单位,同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

10、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4.2.1.4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4.2.1.5不得将应当承担的排污法定责任转嫁给运行单位。4.2.2运营单位对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4.2.2.1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4.2.2.2自动监控设施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定期(48小时)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校准、定期(每个月至少一次以上)对自动监控设进行检验、比对监测,检查仪器运行状态,确保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4.2.2.3应当建立健全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记录和人员培训、操作

11、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设施故障预防以及应急措施等规章制度;4.2.2.4自动监控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24小时内检修并向环境监管执法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4.2.2.5自动监控设备需要停用、拆除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管执法机构批准同意。4.2.3第三方监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4.2.3.1取得省级以上CMA资质认定,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包含比对项目。实验室分析人员须符合国家相应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4.2.3.2样品间符合样品分类管理要求,比对样品规范保存,具备冷藏样品设备设施,样品瓶材质符合要求,分类清洗,样品瓶标签符

12、合规定,样品交接有专人负责。4.2.3.3实验室条件符合实验要求,分析无相互干扰,所用器具及时清洗整理,纯水制备使用符合要求,有检查记录。试剂归类存放,无相互沾污,有试剂冷藏设施,试剂瓶标签符合规定并在有效期内。4.2.3.4仪器在检定/校准期内,定期开展期间核查,仪器使用记录可溯源,标准物质及领用发放记录齐全。4.2.3.5实验记录表设计合理,实验记录信息齐全,计算公式、符号、计量单位正确,不追记补记。4.2.3.6质量控制方面,分析项目采用的标准合理,每批次样品做全程序空白、平行样,加标样或自带标样,定期考核盲样。有质控记录、分析结果合理性评价和数据合理性审核。4.2.3.7在深圳市从事第

13、三方监测的机构应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备案。4.2.4环境监管执法机构负责以下工作4.2.4.1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4.2.4.2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情况的管理;4.2.4.3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查处。4.2.5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4.2.5.1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4.2.5.2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软件开发;4.2.5.3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核实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规范;4.2.5.4协助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进行维护管理。4.2.6

14、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行使以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权4.2.6.1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与委托单位签订运行服务合同,合同有关内容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得到落实;4.2.6.2运行单位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4.2.6.3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4.2.6.4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联网,并准确及时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4.2.6.5运行委托单位是否有影响运行单位正常工作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4.2.6.6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是否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4.3 现场检查重点内容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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