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不慎卷入长达九年的未了诉讼由最原告起诉到反成被告一位澳大利亚侨胞的购房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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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细心整理 购房不慎,卷入长达九年的未了诉讼,由最原告起诉到反成被告。一位澳大利亚侨胞的购房阅历澳大利亚华侨陈耀艾先生2004年回国投资,选择了投资东莞市樟木头镇,于2004年6月和挚友看中了东莞市樟木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安城地产开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泰安城一期A座A7、A8、A9、A10、A11栋写字楼,虽然当时开发商供应有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供应买卖房屋效劳的律师,但由于对中国大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了解和对律师效劳的不了解,当时我们也自行向自己熟悉的律师询问,为我们买卖该铺位供应效劳。按询问到自己熟悉的律师提出的留意事项,要求开发商供应并查阅了五证国的土地运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要在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后才能支付楼款,这样才能保证该买卖受法律爱惜。当时陈耀艾要求开发商东莞市樟木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安城地产开展有限公司供应了该系列证件,并亲眼目睹了加盖有“东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章”所以,才放心向东莞市樟木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安城地产开展有限公司交纳楼款。后因各种缘由陈耀艾和他挚友经与东莞市樟木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安城地产开展有限公司协商同意终止A9、A10、A11栋写字楼的买卖合同,将终止A9、A10、A11栋写字楼买卖合同中应退还的楼款抵作A7、A8未付清的楼款总楼款200万元,照旧剩余40万元于

3、2005年8月30日前退还给陈耀艾和他挚友。 后因东莞市樟木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安城地产开展有限公司违约拒不履行退还款项,双方经协商于2005年7月16日签署的协议书约定于2005年12月31日前办妥该A7、A8铺位的房地产权证给举报人,逾期办理的每天支付违约金3000元。同时泰安城地产开展有限公司同意承租该A7、A8铺位至2008年6月25日止。事后2006年6月东莞市樟木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安城地产开展有限公司以当时双方签订并公证及经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遗失为由,要求陈耀艾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陈耀艾不懂房地产交易相关流程,听从了他们的说词重新签署了二份

4、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东莞市樟木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安城地产开展有限公司照旧未能按时履行办证承诺,陈耀艾于2006年10月9日向樟木头法庭起诉东莞市樟木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安城地产开展有限公司,要求其退还40万元楼款和为陈耀艾办理房地产权证及支付耽搁办证违约金,为此,陈耀艾从2006年起就阅历漫长的司法诉讼程序,始终打到2008年才有了终审判决2007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房屋归陈耀艾和他挚友全部,并要求开发商为陈耀艾和他挚友办出房地产权证及支付耽搁办证违约金。虽然官司胜诉了,但是陈耀艾始终没有领到房地产权证。2010年11月,陈耀艾向当地房管所查询自己的房产证办证状况

5、,却突然被工作人员告知,房产证早已于2010年9月27日办出,并由开发商领走了!经过多番努力,陈某等人才领到房地产权证。而在此期间因之前签署的买卖合同是伪造的,须要重新签署,而开发商又故意设置障碍,停水、停电造成陈耀艾购置的写字楼无法运用。陈耀艾为此来回澳大利亚与中国大陆十屡次,通过向樟木头政府、信访部门、房地产局、税务局等部门申诉要求处理,机票都花了二十多万元。因泰安城地产开展有限公司拒绝履行协议书支付租金,在2008年陈耀艾不得不又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租金及耽搁支付利息,又起先漫长的诉讼之路,直至2011年租赁案件才走完二审诉讼程序,最终法院判决泰安城地产开展有限公司支付陈某的租金及耽搁

6、付款违约金。办出房地产权证后开发商本应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支付耽搁办证违约金万元,但开发商却始终故意不履行。从2008年申请法院执行2008东法执字第3194号至2012年6月,刚起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樟木头法庭就以办理房地产权证属于开发商自行办理的,法院无权干预,始终不赐予任何强制措施执行。至2010年9月办出房地产权证后樟木头法庭又说开发商没钱,无法执行,始终拖延至2012年10月。而泰安城地产开展有限公司在国内设立一间独资公司开发的工程却始终在热销中,销售额度达数亿元以上,而东莞市樟木头房地产开发公司又是当地镇政府属下的集体企业,始终是政府管理,整个樟木头镇有十几个楼盘是由其开发的。这样的

7、企业都没钱,那么中国法院根本无需执行局这个部门了,因为被执行人都没有钱。陈耀艾等人同时也起诉二开发商拖欠写字楼的租金纠纷,该案件2011东三法执字第2144号执行案件也是同样的命运,至今没任何音信。期间陈耀艾屡次向上级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信访,但都是石沉大海有去没回,没任何回复处理,向市委、政法委写信也没回复。打电话给执行法庭常常打电话去法庭也是没人接电话,不是说外出就是说要求我们协商。后从网络上得知原来该开发商始终是行贿当地执行法官,有一次想行贿上级法院法官时候被媒体报道。这样的执行法庭陈某真不敢坚信有什么公允正义,事实上从2008年3月至2012年10月快5年过去了陈耀艾的几十万元

8、执行款却照旧没着落。转机:2012年6月份陈耀艾等人向时任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写信要求帮助处理,很荣幸得到了汪洋书记的批示。在2012年10月10日左右国庆后第一个工作日,樟木头法庭通知陈耀艾去调解,按耽搁办证违约金及租金总额102万元,但当时泰安城地产开展有限公司照旧是看法坚决不同意给一分钱,在调解无结果的状况下法庭第一次接受了强硬措施对当时到法庭调解的泰安城地产开展有限公司公司副总法定代表人的儿子进展了司法拘留10天。泰安城地产开展有限公司对此结果特殊不满意立刻找了当地镇政府领导出面协调帮助,并对执行提出执行异议,法庭在2012年12月12日法庭邀请人大代表等参加召开听证会。但始终没有任何的听

9、证裁决结果。在2013年4月泰安城地产开展有限公司又以要求陈某等人返还非法获利为由起诉陈耀艾等人在樟木头法庭立案,并要求查封陈耀艾等人102万元款项的财产导致陈耀艾等人无法从法院处领取执行款项。起诉人陈某等人觉得法院不应当受理此案件,同时陈耀艾等人提出反担保,用自己的写字楼供应反担保要求解除查封,但法庭在收到陈耀艾等人的反担保申请后却始终不作出任何确定,任由案件拖延,主审法官从2013年10月份起先容许陈耀艾等人言很快可以出判决书了,始终拖延至11月、春节,每次都说快了,但却始终不出判决,至2014年4月要求判决进度时,法官却说要给主管副院长审批才能发,紧要违反规定,干预独立审理案件。一、案件

10、立案法庭违法、违规立案,所以据此立案而做出的民事裁定书违法。原告泰安城地产开展有限公司以申请人陈耀艾在2009东三法民执字第617号、2011东三法执字第2144号申请执行到原告款项人民币102万元为由,起诉申请人陈耀艾及吕志良请求判令申请人陈耀艾返还因不动产纠纷获得的非法利益共计人民币102万元及利息案号: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599号。争议的事项是依据法院强制执行而取得的款项是否有合法依据,而不是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已经经过二级法院审理,终审认定且已经申请执行,在执行案件中被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执行法庭提出了执行异议,而且执行法庭也邀请了人大代表参

11、加听审执行异议听证会,何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很明显原告泰安城地产开展有限公司起诉纠纷在民事案由规定中属于不当得利纠纷。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因原告及被告均属于涉外人事,原告是香港注册企业,被告均是居住在澳大利亚的华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该类案件属于涉外纠纷,依据法院立案规定该案件应当立为涉外案件,依据审判规那么应当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四庭审理,而本案的立案法庭,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受理,到达以涉及不动产纠纷为由立为民一案件审理。这明显是违法了法院立案管理规定,更与法院的正常立案审理秩序相违反,更让申请人不得不考虑是否存在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因原告泰安城地产开展有限公司企业经营所在地是

12、樟木头镇,不解除有地方爱惜主义影响司法公正因素干扰,而出现这种违反立案规定的事情发生。申请人猛烈要求该案件得到公允公正的司法对待,将案件移送塘厦民四庭审理。二、申请查封供应的担保物不合法、不具有担保价值,申请人有理由坚信该次查封裁定未审查担保物。申请人陈耀艾在2008年申请执行2009东三法民执字第617号、在2011年申请执行2011东三法执字第2144号案件,被执行人是原告泰安城地产开展有限公司,执行法庭直至2012年12都以被执行人泰安城地产开展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为由,导致无法执行。直至申请人陈耀艾2012年10向广东省委领导信访得到批示后才在2012年12月执行到102万元款

13、项,在此之前执行法庭始终以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说明无法执行,在申请人陈耀艾屡次要求执行法庭说明为由执行不到缘由的状况下,2012年3月21日申请人陈耀艾及吕志良远从澳大利亚回到执行法庭樟木头法庭,执行法官出示了相关查询财产线索的文件给申请人陈耀艾,其中说明确有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5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讲解并描述的原告泰安城地产开展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樟木镇丽城大道泰安城地下室建筑面积330.68平方,房产证号2997950,执行法官慎重其事告知申请人陈耀艾,执行法庭已经查封了该房产,说申请人陈耀艾的执行有保障,只是须要时间执行,但又强调因法院屡次托付评估公司对该地下室进展评估,但均无法评

14、估所在导致始终无法拍卖。申请人不知该担保物是从何时被解除查封、又何时有可评估之价值可以作为查封担保,是否执行法官在执行时候向申请人作了隐瞒或回复失实,或者当时的执行根本是没有执行,是在欺瞒申请人。这让申请人有理由坚信申请查封人所供应的担保物不实。申请人陈耀艾申请执行泰安城地产开展有限公司多年,执行法庭始终以被执行人有系列案件,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导致无法执行。现法院已经承受泰安城地产开展有限公司供应的担保物,那么得出的结论就是截止泰安城地产开展有限公司申请查封时候,泰安城地产开展有限公司至少已经全部清偿了在法院立案执行的全部债务,否那么该担保物A座地下室担保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陈耀艾与

15、泰安城地产开展公司、东莞市樟木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执行案纠纷2009东三法民执字第617号、2011东三法执字第2144号,于2012年12月12日在樟木法庭召开了听证会,但至今听证结果都没有出来。而泰安城地产开展公司又另案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599号起诉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起诉理由是申请人据2009东三法民执字第617号、2011东三法执字第2144号案件所得是不当得利,而执行法庭召开的听证会又是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泰安城地产开展公司提出的理由进展审查,执行听证的理由与另行起诉的案件理由是相同的,所以,执行听证结果对执行异议理由是否成立的裁定干脆影响到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599号的审

16、理结果,也是判定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599号案件的立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审理原那么。所以,该案件目前不具备接着审理的条件。关于执行异议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假设干期限的规定下称执行案件假设干期限的规定第九条和民事诉讼法其次百零二条、其次百零四条之规定,执行法官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看法,确定是否举办执行听证会。执行案件假设干期限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合议庭合议后确定举办执行听证会的,应当在确定后10日内用传票传唤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举办听证会。2009东三法民执字第617号、2011东三法执字第2144号已经在2012年12月12日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还邀请了镇人大代表参加。执行案件假设干期限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承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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