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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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XK06-002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与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燃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企业生产燃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5.3 燃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95.4 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05.5 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16 证书和标志196.1 证书196.2 标志217 委

2、托加工备案程序228 监督检查229 收费23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2311 附则23附件1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及检验产品围24附件2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9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41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42附件5检验报告43附件6第二代单缸柴油机定型试验报告47附件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产业2008398号)55附件8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容对比表57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

3、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产业2008398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机产品,划分为6个产品单元(见表1)。表1 燃机产品单元、产品规格序号产品单元产品规格起动方式用途划分1第二代单缸柴油机功率13.24kW 手柄起动、回弹式绳索起动、自动起动 低速货车(含三轮汽车)用、移动用、固定用功率13.24kW 2单缸柴油机功率13.24kW 功率13.24

4、kW 3多缸柴油机 功率58.82kW汽车用、低速货车(含三轮汽车)用、非车用4多缸柴油机 58.82 kW功率132.60kW5多缸柴油机 132.60 kW功率560kW6汽油机功率9.0kW 绳索起动(回弹式或简易式)、自动起动通用助力车用9.0kW功率30kW 1.3 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机产品,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机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

5、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组织起草燃机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燃机产品的国家标准

6、、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燃机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燃机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燃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地 址: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邮政编码:100823 电 话:7、68594718、68594860、68594988 传 真:4 电子信箱:jxcpscb126. cmif-联 系 人: 建林 燕霞 京京 洁华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

7、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及检验产品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8、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05第40号令)的要求,限制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除外);淘汰落后产品4146柴油机、E135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TY1100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165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

9、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产业2008398号),“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是指比油耗、比质量、排放、噪声方面符合条件(在规定限值以)的单缸柴油机(详见附件6)。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燃机,“产品名称”栏填写燃机,“产品单元”栏按表1“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规格、起动方式及用途划分”填

10、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4.1.1.3全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涉及单缸柴油机产品的,应提交省级发改委、经贸委出具的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到期换证除外);4.1.1.5申请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的企业应提交符合以下要求的定型试验报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产业2008398号)文件,申请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的企业应提交符合“发改办产业

11、2008398号”文件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的合格的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的定型试验检验报告(样式见附件6),定型试验检验报告必须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见(附件1)。除第二代单缸柴油机产品外的其他单元定型试验报告在实地核查时交审查组。定型试验报告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覆盖产品单元中的产品规格、起动方式及用途。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

12、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每一个定货合同为一批),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

13、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

14、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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