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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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实现建设新基地新山西的奋斗目标和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依据关于开展军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双管双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人口发0*100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发20X35号)和北京军区关于构建军地计划生育“信息联通、管理联接、服务联动”长效机制的要求,现就加强我省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做好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科学发展的必

2、然要求。我省是一个经济欠发达内陆省份,山区面积大,贫困人口多,出生缺陷发生率较高,人口发展形势复杂。军队人口是社会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役官兵、军人家属、民兵、预备役人员和营区流动人口分散在城乡各地,男性人口比例大、年龄阶段性强、流动性快,与驻地有着密切的联系,对群众有着很强的带动、示范、辐射作用。充分整合军地资源,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山西的根本保证,也是军地双方职责所在。 (二)做好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开展双拥工作、加强军

3、政军民团结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我省军地各级坚持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不断丰富双拥工作内容,创新双拥工作形式,特别是深入开展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以下简称“双服务”)活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军事效益。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开展军民共建,既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要求的具体行动,也是我省“双服务”活动的拓展和深化,是双拥工作在新时期的创新发展。通过广泛开展共建活动,地方主动为官兵解决恋、婚、孕、产、育、教等实际困难,部队积极为群众开展计生宣传,提供技术服务,进行结对帮扶,必将进一步密切军地关系,增进官兵和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军政军民

4、团结的良好局面。 (三)做好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解决官兵实际问题、提高部队凝聚力战斗力的现实需要。长期以来,驻晋部队按照“走在全社会前列”的要求,狠抓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广大官兵及其家属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稳定低生育水平起到了表率作用。随着国家和军队建设改革不断深化,部队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部队年轻男性占多数,对恋爱、婚姻、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需求旺盛;育龄夫妻大多两地分居,军人家属独立承担家庭生活的重担,特别是农村未随军家属大多生活比较困难,随军家属中相当一部分没有固定职业,在生产、生活、生育方面存在许多难题;营区流动人口日益增多,变动频

5、繁,从业类型复杂,管理难度加大等。开展军民共建,着力解决这些重点难点问题,有利于官兵的健康成长、军人幸福家庭的构建和部队的全面建设,有利于巩固和提高部队的凝聚力战斗力。 二、军地各级在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主要职责 、建立军地信息交流平台。在地方宣教刊物设立军民共建专栏,反映工作动态,交流工作经验。依托地方、部队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立专门网页或专栏,实现军地宣传、教育、管理、服务、技术、人才等信息资源共享。利用国家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和部队计划生育管理系统,定期对驻地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的数量、分布区域、住址和婚育情况等信息进行交

6、换。 2、协助部队开展宣传教育。召开重要会议、组织业务培训、开展重大活动,吸收部队参加。帮助部队加强计划生育宣教中心或宣教室建设,下发宣教资料、药品药具、计生设备,将部队需求纳入计划。免费向官兵和军人家属开放地方宣教场所。与部队共同设计开发宣教精品。以“生育关怀进军营”为主题,组织人员深入军营,每年开展1-2次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知识的宣教活动。 、严把生育管理重点环节。配合部队抓好孕情调查工作,免费向军人家属提供孕情医学检查,如实填写异地信访回函,及时反馈孕检结果。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与部队共同抓好营区流动人口的婚育管理工作,定期审查婚育状况,检查节育措施。对军人家庭申请再

7、生育严格把关,及时通报审批结果。发现违法生育问题,主动和部队联系,配合调查处理,杜绝管理漏洞。 4、积极提供优先优惠服务。依托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建立军人家属定点服务机构。为军人家属建立计划生育个人档案,发放军人家属优先优惠服务证(卡)。军人家属凭证到指定机构,免费接受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咨询指导,免费领取国家规定的计生药具,免费接受人工终止妊娠、放置取出宫内节育环、输卵(精)管结扎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免费或优惠的生殖健康服务项目。每年为部队官兵开展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5、依法落实奖励优待政策。认真落实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计划生

8、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政策。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军人家属,应确保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并保障工资、奖金、津贴的全额发放。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军人家属,其子女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就医的费用,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补贴;退休时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农村军人家属,在提供致富信息、项目安排、技术服务、生产资料供应、划分宅基地、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待。 、加大军人家庭奖扶力度。对户籍在所在地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军人家属,从领证开始到60周岁,每月给予5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60周岁以后纳入国家奖扶范围)。对符合军地双方再生育政策(已按严格程序审核发证),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9、一次性给予不少于00元的退二孩指标奖励金。领证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经市级以上有关机构鉴定)或死亡的军人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户籍所在地属于非农业人口、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军人家属,从领证之月起,至其子女年满周岁止,每月发放5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确保已随军无工作军人家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筹措,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军队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的主要职责 1、扎实做好婚育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部队有关婚育审批、孕情普查、责任承包、信访调查等1项工作制度。对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开展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参加孕情调查和提供技术服务。负责

10、与营区流动人口用人单位、个人和出租营房管理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督促落实营区流动人口计生技术服务费用。发现意外妊娠和违法生育,及时向当地和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情况,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努力提高宣教服务能力。借助地方技术、人才、信息、网络等优势,加强部队各级计划生育宣教中心(室)和技术服务站(室)建设。部队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地方计生科研、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对军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联合攻关,提高科研水平。积极为驻地培养计划生育技术人员。依托部队各级计划生育宣教场所和“民兵之家”、民兵文化大院等,向群众普及政策法规,

11、传播健康知识。 3、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协调地方相关部门制定对随军无工作的军人家属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安排就业,以及对军人子女入托就学费用减免、同等优先等政策规定,逐步建立对军人家庭的优抚优待制度。组织开展对患不孕(育)症夫妇集中诊治、出生缺陷干预、办理生育保险、军地青年鹊桥联谊、救助独生子女遭受意外风险家庭和贫困计生家庭、创建和谐幸福家庭等活动,建立奖励、优先、优惠、救助、帮扶“五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享受地方奖励、优待、扶助政策的军人家庭,严格审核把关。 、发挥官兵模范带头作用。省军区系统要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教育、党团课教育计划,确保时间、人员、内容、效

12、果的落实。协助地方共同抓好对预任干部、专武干部、民兵骨干的婚育管理。发动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移风易俗,带头文明生育,带头勤劳致富,带头扶贫帮困,争做实行计划生育的模范,争做倡导婚育新风的先锋。结合开展国防教育、部队拉动演练、兵员征集复退、民兵整组训练等时机,发动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深入村镇、社区、农家,开展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生殖健康服务。 5、提升参建帮扶综合效益。发挥部队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科技优势,协助地方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系列服务,提供信息、知识和技术支持。按照“双服务”活动部署要求,继续开展援建希望小学、帮扶困难学校、结对资助贫困生等活动,帮助地方提高人口素质,推进教育事

13、业全面发展。在帮扶和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以“科技兴家、计划生育、文明守法、讲究卫生、家庭和谐、民主进步”为主要内容的争创“新农家”活动,引导群众破除陈规陋习,培育新型婚育文化,使帮建的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率先成为全省争创“新农家”活动的示范村。 6、大力开展“四关爱”活动。关注弱势群体和特殊人群,广泛开展“关爱计生困难家庭、关爱军人空巢家庭、关爱农村女孩、关爱留守儿童”活动。各人民武装部要及时了解掌握驻地军人独生子女参军或伤亡家庭、军人计生困难家庭等情况,协调军地共同开展帮扶活动,切实维护计生家庭的合法权益。要配合地方积极开展“希望工程”、“春蕾工程”等活动,以“手拉手、共进步”为主

14、题,组织部队独生子女和驻地农村女孩、农村“留守儿童”共结对子,定期开展体验生活、互学互教活动,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三、做好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统一领导机构。各级成立由军地双方主要领导、有关部门及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共同参加的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部署、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省、市、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承办日常工作。 (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地方各级要把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地方经济社会

15、发展和部队全面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双拥共建的工作体系,把各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资源调动起来,努力形成整体合力。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作为驻军部队和地方政府开展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做好沟通联络工作。 (三)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军地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定期互通情况,反馈信息。各级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工作形势,研究解决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宣传先进典型。共同建立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准确掌握人员底数。驻地团以上部队每年4月、0月分别对本单位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的婚育信息进行

16、统计汇总,通过本级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并逐级上报全省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军地双方要加大经费投入,为共建活动提供有力的财力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驻地随军无工作的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纳入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把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临时来队探亲的军人家属,同样享受部队驻地各计划生育指定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等相关服务,费用由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纳入流动人口免费技术服务项目支付。 (五)开展检查考评活动。对军民共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纳入各县(市、区)双拥工作评价体系和军地各级计划生育责任考核评估体系,实施目标管理,同部署,同检查,同评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督导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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