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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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从1997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它总结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施行16年的经验,又吸收了国外刑事诉讼开展的新成果,在内容上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表达了科学性和民主性的统一。?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主要的有:一、认识观念问题一是实体和程序的关系问题。?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和作为实体法的?刑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但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已经成为制约新刑诉法正确实施的一大障碍。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到达目的,就可以不考虑方法、程序。对刑诉法程序的完善反而认为是“

2、束缚了手脚、“影响了打击犯罪,因而违反程序、省略程序甚至躲避程序进行办案。侦查机关开始摆脱新刑法刚出台时的担忧,仍然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在新刑诉法实施后,有的警察甚至还因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而被判刑。有的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只是“走过场,“先定后审现象仍然存在,律师辩护依然是“你辩你的,我辩我的。为了到达“直接开庭、当庭宣判的效果,只得进行二次、三次甚至更屡次的开庭。名为控辩式庭审,法官往往不自觉地又和检察官一起追诉犯罪,控审职能不分,难以到达控辩式庭审的要求。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从古到今,对一些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实体标准可以说没有太大的变化,但对由谁认定、如何认定等程序问题上却产生了

3、极大的变化,这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司法实践中,被上诉或再审改判的案件毕竟是少数,但群众有意见的案件却不少,程序总是是一个重要原因。粗暴执法、办案拖拉、司法人员和利害关系人私下频繁接触,怎能不引起群众的不满?二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问题。刑诉法的修改在许多方面表达了保护人权的精神,如比方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行确定有罪的原那么,取消了收容审查和免予起诉制度,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案犯在交付审判前都称为“犯罪嫌疑人,等等。从实施情况来看,“宁错勿纵、“有诉必罚的观念仍然很有市场。特别表现在宣告无罪的案件中,有的法院规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不必

4、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但对宣告无罪的案件却非常慎重,一定得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害怕被指责为“放纵犯罪。尤其是对因证据缺乏而被指控无罪的,不仅观念上难以接受,实际操作上更是谨小慎微。也正是由于无视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律师介入诉讼才举步维艰。不仅会见在押被告人有许多条条框框,在实际开庭辩护中,也往往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被告人的辩护权难以得到彻底的保障。监视居住被曲解为到指点地点进行居住,由于监视居住可长达六个月,使之形同收容审查。违反程序也是违法。只有从根本上转变观念,严格执法、标准执法,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真正发挥刑诉法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中的作用。二、司法解释问题由于?刑事诉讼法?比

5、较抽象,适当的法律解释是必需的。但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出现了多头制定司法解释的问题,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刑诉法实施规定就达1159条,是刑诉法本身条文的5. 15倍。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为3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实施细那么?为414条,公安部的?程序规定?为355条,以上三部门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六部委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假设干问题的规定?48条。由于实施细那么制定主体繁多,内容上不协调,有的已超越刑诉法本身的内容。由于刑事诉讼从侦查、起诉到审判本身是连贯的过程,但法律解释上的不一致影响了司法过程的互相衔接。比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试行)?规定,对犯罪嫌疑人

6、、被告人取保候审时,“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对同一被告人不能同时使用,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实施细那么(试行)?那么规定“必要时,也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同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不仅如此,地方立法还与中央立法不协调。如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许可也可会见。但广东公安厅却明文规定要由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文书才准予会见,律师也不例外。可见,各自为政的解释有损于法律的统一和尊严,造成办案程序的混乱。三、审判方式改革问题修订后的刑诉法,顺应刑事诉讼开展的科学规律,提出变革审判方式。审判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实行“控辩式庭审,让公诉人

7、和辩护人就犯罪是否成立进行辩论,法官居中裁判而不是和公诉人一起审问被告。所有定案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证。但在实施新刑诉法进行审判方式改革中也遇到不少问题:一是检察机关的地位问题。控辩式诉讼要求控、辩、审三权别离,检察官和辩护方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亨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法官居中裁判。但是检察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诉讼的一方,又是法律监督者,造成控辩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法官更多地要考虑控方的观点和主张。控辩双方地位在开庭礼仪上也很能说明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25条规定“审判人员入庭时,请全体起立,就引起了检察机关的强烈不满,最终无法实行。二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独立行使审

8、判权是一项宪法原那么,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不仅包括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不受其他机关的干预,也包括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新刑诉法实施后,法院行使审判权受到其他机关干预的情况有所好转,这也是全社会法制意识提高的结果。但在法院内部却并不能完全做到独立行使审判权,表现在先定后审和请示报核两个问题上。在案件开庭前,法官就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在合议庭内部先进行讨论,预先确定判决刑期,这就是先定后审。先定后审与新刑诉法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而且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使开庭流于形式。不仅如此,有局部法院对审理中遇到的疑难复杂案件,动胤打报告向上级法院请示,而有关法院也乐于解答,以为是帮助下级法院解决实际问题

9、。从请示报核的动机上看,业务水平是一方面原因,更重要的原因是害怕上诉后被上级法院改判而被追究错案责任。请示报核的存在,违背了二审终审制原那么。因为经请示后判决的案件,实际上是二审并为一审,便当事人的上诉权得不到保护。三是证人作证问题。按照控辩式庭审的要求,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质证、认证。根据举证责任的要求,证人应当由举证方负责保证出庭。但新刑诉法规定证人由法院通知,并且绝大局部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据某法院统计,该院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只有5%左右。证人作证难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刑诉法上没有规定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的后果,也没有对证人的具体保护措施。另一方面,是由法院、检察院还是律师负

10、责通知证人出庭,各方认识不一。第三,证人本身法律意识不高,害怕打击报复、得罪人,存在传统上不愿涉讼的心理,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就只能对书面证言发表成认或否认的意见,无法对证人进行询问,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质证。四、司法机关的配合问题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实现刑诉法的目的。新刑诉法施行一年多来,虽然总体上配合得不错,但在某些方面也衔接得不好,主要表现在二方面:一是赃款赃物移送问题。新刑诉法专门增加了一条关于赃款赃物移送的规定,但比较原那么。在实际执行中,有的司法机关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不移送赃款赃物。因为有的地方财政对赃款赃物采取提成的方

11、法,即使不提成,执法机关也可凭入库赃款数额为筹码要求多拨办案经费。而且在六部委的?规定?中,一方面讲“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移送,另一方面又规定“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如果公诉机关不移送作为证据使用的赃款赃物,(事实上赃款赃物肯定是案件证据,且是否是赃款赃物只有通过审判程序才能确定),法院那么处于两难境地,既不能退回侦查,也不能轻易作出罪名不成立的判决。赃款赃物不能依法移送,还很容易产生司法腐败。二是卷宗材料移送问题。新刑诉法对庭审结束后检察院是否向人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无明文规定,而“两高司法解释又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检察院在庭审后3日内将其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法院,

12、且移送的证据材料必须是原件。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证据只移送复印件,且不移交内部材料。另一方面,对移送的卷宗材料中,如发现在庭审中未被指控的犯罪,按控辩式庭审的要求,法院不能处理。但如果不处理,是否会导致放纵犯罪?五、财产刑执行问题新?刑法?实施后,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适用范围扩大,相关条文从20条增加到139条。但新刑诉法关于财产刑执行的规定仅2个条文,即使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仅有2个条文,造成司法实践中产生一系列问题。如被羁押的犯罪分子,是由其本人缴纳还是应由其亲属代为缴纳?应在判决生效时缴纳还是刑满释放后缴纳?对未成年人应否适用罚金?如果适用应由谁缴纳?对死刑犯的罚金或没收财产如何执行?如何区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及其家庭财产?罚金刑由刑庭执行还是由执行庭执行?诸如此类问题,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各地做法不一,使刑事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受到影响。这些问题立法机关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立法。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标准程序,以更好地发挥刑诉法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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