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销售合同(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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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 肥 销 售 合 同供方:江西贵溪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 合同编号:需方: (乙方) 合同签订地:江西贵溪 签定时间: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产品 名称商标规格 型号数量(吨)出厂单价 (元/吨)运费 (元/吨)金额 (元)交提货时间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DAP:参照国标GB102052009; NPK:参照国标GB150632009。三、交(提)货地点、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甲方工厂交货;采用铁路运输,按出厂价交货且由甲方代办运输的,甲方工厂铁路专用线运杂费和甲方始发站到乙方书面指定的国铁第一到站铁路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四、乙方

2、对甲方产品质量和数量如有异议,应在收货后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并提供货运记录等相关的书面材料。 五、包装标准:50Kg/包或40Kg/包(误差允许在正负 公斤),内塑外编,双层包装。六、价格: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了单价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单价或单价约定不明确的,按双方订货确认函确认的价格执行。七、付款时间及方式: 。乙方没有按照本条约定支付货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延期发货。八、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报发货流向计划,以便甲方向铁路部门申报发货计划。九、乙方只能在甲方指定的 地区销售“ ”或“ ”产品, 年度乙方在指定区域的目标销量应达到 吨以上,并在冬储期间履行冬储甲方产品的义务。

3、十、在乙方销售区域,如遇工商、技监、农业等相关市场执法部门的检查及地方开展打假活动,由乙方负责协调理顺关系和组织人员配合地方职能部门开展打假活动。十一、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甲方不得在指定乙方销售区域向第二家经销单位发“ ”或“ ”同样品种的产品。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条款履行义务,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履行。十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可以以订货确认函的形式向甲方提出补充购货申请,甲方根据销售季节和生产情况自主决定予以安排供货,经甲方确认的订货确认函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履行合同的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发生诉讼,则

4、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十五、其他约定事项: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十七、本合同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供 方需 方单位名称:江西贵溪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江西省贵溪市化工大道1号单位地址: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07013353481 3353740 电 话:传 真:07013355931 3358050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账 号:邮政编码:335424邮政编码:授信代储和销售协议授信及供应方:江西贵溪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代储及销售方: (以下简

5、称乙方)协议签定地:江西贵溪市为了适应乙方市场销售的需要和提高甲方产品在乙方市场的占有率,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同意授信乙方代储和销售甲方化肥,经双方友好协商,签定以下协议:1、代储品种和数量:甲方同意授信乙方代储化肥 吨,具体品种为: 二 铵复 合 肥合计品种品牌 % % % % T施大壮 T贵 化 T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减少乙方代储化肥数量。2、代储货物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报发货计划并告之国铁第一到达站名称。3、存放在甲乙双方选定代储仓库的授信代储货物定价权和货物所有权归甲方所有,货物经销权归乙方所有,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储货物到达国铁第一站后发生的有关下站费、进仓费、仓

6、储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甲方有权将代储货物调出,但该批货物代储时到达国铁第一站后发生的所有费用及调出货物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代储仓库是乙方自有的,则乙方自愿免除甲方仓储费用)。4、代储时间:自发货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代储时间截止时如代储货物仍有库存,乙方必须在3日之内按代储时间截止时甲方价格政策付款买断,乙方付清货款后货物所有权转归乙方所有。逾期付款的,除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外,遇甲方公司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甲方公司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5、代储货物的存放:甲方将货物发往乙方指定的国铁第一到达站,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甲乙双方选定的代储仓库并负责保管。乙方在国

7、铁第一站接货后,货物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6、乙方不得将甲方代储货物和甲方非代储货物在同一仓库堆放,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乙方承担。7、乙方国铁第一站接货后,如对甲方产品质量和数量有异议,应在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并提出货运记录等相关书面证据材料。8、代储货物的销售操作:代储货物出库则视同销售,销出货物必须按如下方式及时付款:第一、一周累计销量小于60吨时,周五之前必须付清该周已销货款;第二、一周累计销量大于60吨时,累计销量达60吨以上时必须付款一次。在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代储时间里,代储货物销出结清货款后,可以在授信代储额度和品种范围内予以补充相应货物。货物的补充由乙方提出申请,甲

8、方根据销售季节和生产情况自主决定予以安排补发货,经甲方确认的补货申请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9、代储货物出库销售时,乙方每周周四之前应书面告之甲方一次上周的销售量及代储货物的库存情况。甲方有权随时核对乙方销售量及代储货物库存情况。10、代储过程中货物的结算价格(买断的,结算价格按本协议其他条款执行):实际结算价格以乙方付款时甲方价格政策为准(付款时应注明是代储货物销售款及出库数量、品种),即乙方付款时,该笔货款对应的相应数量货物的价格以此时甲方价格政策对应的价格为准。乙方逾期付款时,该部分货物的价格以出代储仓库时价格政策为准。违约责任为,除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外,遇甲方公司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9、;遇甲方公司价格下降时,按出代储仓库时价格执行。甲方每次调整价格政策须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书面回复确认。11、代储时间截止前,库存代储货物乙方如需买断,可按付款时甲方价格政策执行。12、乙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甲乙双方所有业务运作过程中的商务及返利已全部处理完毕。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在付清甲方货款之前,自愿放弃要求甲方进行商务处理和返利结算等的权利。13、协议三方均明白并认同,本协议中的代储实质上乙方并非无偿代储。14、为了加强市场管理,甲方有权制定江西贵溪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化肥市场管理条例,乙方必须严格按条例规定在甲方指定 区域销售甲方

10、代储产品;为防止窜货,甲方有权对本协议中的产品编写代码,并要求乙方交纳 万元保证金;一旦出现窜货现象,甲方有权按条例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15、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因协商不成而发生诉讼,则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6、本协议必须经甲方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乙方签名或盖章后方为生效。1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签名: 协议签定时间: 年 月 日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最高限额保证合同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江西贵溪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11、):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此合同。一、丙方保证,在最高限额 万元内,乙方能按甲方与其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签订的所有授信代储和销售协议及所有化肥销售合同(含订货确认函)的规定,全面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及其它义务,否则,丙方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两年。三、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四、经甲乙双方同意的对主合同的任何修改,丙方均予以认可,无需另行通知或征得丙方同意,丙方仍愿意承担其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五、甲、乙、丙三方均认真阅读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六、

12、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因协商不成而发生诉讼,则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七、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持三份,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八、本合同经甲方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乙方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 乙方: 丙方:住 址:身份证号:年 月 日山东济宁市区域贵化客户恳谈会在济宁市召开5月13日上午,山东济宁市区域江西贵化客户恳谈会暨2011年夏秋季产品订货会在济宁市召开。会议由济宁市万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主办,贵化山东黑龙江分公司协办,参加会议的市区县乡镇经销商达100多人。会议首先由贵化营销总公司副总经理吴志雄发言,吴总首先感谢各地经销商多年来对施大壮品牌的支持和厚爱,接着向参会经销商介绍了我公司概况和发展方向,对施大壮系列二铵、硫基及氯基肥等产品特性做了介绍,同时结合当前国际和国内的市场行情及近期原材料的上涨态势,春季市场结束后社会库存货较少,农产品价格上涨,全国电力紧张所引起的生产企业开工不足等方面分析了后期的市场走势,在趋势向上的行情中建议参会经销商尽早备货。之后,济宁市万达农资公司董事长路凤华做总结发言,为感谢江西贵化及各位经销商多年来对万达农资公司的帮助与支持,为了共同做好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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