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管理各项制度范文(三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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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案管理各项制度范文一、病案室负责全院病案(门诊、住院)收集,保管工作。二、住院病历应有完整的格式、顺序、时间整理好到月末由护理部送交病案室,进行登记编号、装订存档。不合格病历,病案室有权退回原科室,重新整理后交回。三、本院医生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按期归还,任何个人不得将住院病人病案外借。四、凡对借用的病案,应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或丢失。五、住院病案原则上永久保存,特殊病案特殊保管。六、涉及医疗纠纷的病案一定要注意保密性,没有司法部门的介绍信不得借阅或外传。七、病案室不得私自外借病案,必要时须经医务科批准方可借阅。长安区细柳中心卫生院_年会诊委托协议书(表样)甲方:西安市

2、长安区细柳中心卫生院乙方:为解决甲方长期聘请医疗会诊的问题,本着互惠互利双向转诊的原则,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并结合甲、乙双方医疗水平的实际情况,甲方委托乙方协助完成甲方内科、外科、妇产科、麻醉科的临床会诊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制定本协议。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条。甲方提供乙方医务人员开展工作所需的药品、相关的设备以及与患者有关的病案材料。第二条。如有意外发生,甲方全力协助乙方做好意外的抢救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条。会诊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会诊费。乙方的权力和义务第四条。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具有合法医疗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表明其医疗资质的相关证件。第五条:在不影响乙方正常工作的前

3、提下,乙方尽可能地给甲方提供临床会诊工作。第六条:如发生意外,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进行处理。补充说明第七条。如果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八条:该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第九条: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病案管理各项制度范文(二)1、病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负责全院住院病案和门诊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将病案给任何人,违者按缺陷管理条例处罚。2、病案库是贮存病案的地方,实行全封闭管理。为保护医疗资源,为保护病人的隐私,未经许可,非本室人员不得进入。因医疗、科研或教学需要查阅病案的应遵守“病案查阅制度”。3、一个病人只能有一个门诊病历,

4、挂号员根据医生签字或病理报告单等给病人建立门诊病历。挂号员应严格把关,新建病历时应问清病人是否有旧病历,严防病案重号、错号,并要求病人将门诊病历上的所有资料填写完整,回收索引卡。门诊医生发现病案重号时应及时交病案庫取消。病人一经住院,门诊病历即并入住院病历,使用住院病历号。住院病人_小时内出院:当发生费用时应保留住院号并按要求书写_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当没有发生费用时,应通知信息科取消住院号、恢复门诊号,并把门诊病历送回病案庫。4、所有门诊看病的病人,包括大门诊、综合门诊、放疗门诊、内镜检查、激光、小手术等均须先挂号,病案庫凭挂号转庫单把病案送到各相应门诊(特诊例外,门诊放疗病人还须凭放疗预约单

5、)。会诊病历凭各科会诊收费单,病案统一由病案库登记后通过物流送到各病区,当班护士查收,用毕送回病案庫取消登记。5、门诊各诊室之间的转诊,凭挂号单可由诊室护士转送,也可由病案库转送,不得由病人自带病案。患者诊病或检查、治疗后(含各科会诊、小手术),各诊室护士或有关科室护士应于当天将病案如数送还病案库归档。6、门诊病人一律要在门诊看病,不允许患者凭医生借条到病案库及门诊借病历,因各种原因造成病案丢失时追究当事人责任。非应诊日医生签名挂号的,病案一律送门诊各相应诊区。7、门诊复诊病人,因各种原因确实找不到病案的,可先拿病案库准备的门诊记录续张就诊(医生写清楚姓名、病案号,以便张贴、装订回原病历),再

6、行追踪原病历。8、凡须办理住院的病历,医生签住院卡后把病历及住院卡交给诊室护士办理,护士登记后病历送入院处置室,住院卡给病人交费,并把病历去向交病案库输入电脑进行病案示踪(包括新、旧病历)。若为再次住院病历(病历在庫时),也可凭已交费的住院卡,病案庫登記后通过物流直接把病案送往各病区。9、病人因各种原因需复印病案资料时,门诊病人自行到病案庫复印(病人出示挂号卡),住院病人的病案由各病区物流至病案库,病案库按有关规定给予复印。10、夜间或节假日急诊,门诊值班护士到病案库取病案时,需先登记后取病案,诊治完毕后及时把病案归还病案庫。11、各病区的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_个工作日内交回病案库,死亡病案

7、应在病人死亡_个工作日内送交病案库。门诊放疗病历应在病人结束放疗后_个工作日内送回病案库。12、质检室应对出院归档病历及时进行质检,避免未质检的病历堆积,影响病人复诊。13、病案是医院的重要医疗文件,任何医生和工作人员无权将病案交病人带走,亦不得私藏病案或私自截留病案,违者一律按缺陷管理处罚。病案查阅制度1、管好病案的目的是使用病案。对于本院因医疗、科研或教学来查阅病案的人员,病案室人员应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必要的帮助。2、本院病案使用权属本院医师、有关的科研和教学人员以及主管以上护技人员和有关职能科室领导。护师(士)需护士长签名、进修医生及其他工作人员需本科室主任签名、研究生需导师或科室主任签名

8、后方可使用。3、本院医生因医疗、科研或教学需要查阅病案,可到病案室办理申请查阅手续。病案只准在阅览室内查阅,不得私自带走,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查阅时要爱护病案,不准在病案上标注、涂改和撕页,最迟于当天下班前归还。4、病案室在工作日下午接受查阅病案,上午工作繁忙,一般不受理病案查阅。5、外单位人员查阅本院病案,必须出具有关部门证明或介绍信,公、检、法等单位需经医务科批准。保险公司需经信息科批准后由质检室人员负责接洽到病案室查阅。病案管理各项制度范文(三)1、病案室负责全院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2、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各临床科室负责保管,病历应保持整洁、排列有序、符合要求,科室应对住院病历严格

9、管理,严防丢失、损毁,未经批准住院病历不允许查询或者复印、复制。3、各临床科室设立病历质量管理小组,由住院总医师、主治医师、科主任组成。住院总医师每周检查一次管辖病区现住院病历,并有检查结果详细记录,平时由各临床治疗小组主治医师重点把关,出院时治疗小组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医师),最后把关。4、患者出院时科室质控医师、质控护士应对病历质量进行评价,按照规定格式、次序、时间整理病案,由科室制定专人送住院处。5、出院病历在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后由病案室及时收回,死亡病历在_天内收回(科室完成死亡讨论,并按照规定记录死亡病例讨论),病案室对病历及时_并通知相关人员根据规范及时改正后入室存档,原则上永久保存,

10、至少不低于_年。教学需要、特殊情况、特殊保健对象病历和涉及重大医疗过失或医疗事故处理终结后病历单列保存。6、病案室回收病案时对病案内容进行核对,党患者出院时尚未发出检查报告的,其报告单要做登记,待取得报告结果后应及时归档。由病案室按规定对号粘贴到患者病历中。7、病案实行个人唯一编码制,每个住院患者每次住院使用同一编码,如办理入院手续是出现两个编码,病案归档时应合并为一个编码。8、病案室应检查首页各栏填写是否完整,同时填写完成卡片、病案号码,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法做好手术和疾病分类,并将病案整理装订成册,登记存档。9、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查询复印病历和复制病历材料时,按照并按复印管理制度

11、办理。10、病案借阅按照病案借阅制度执行。11、病案室应保持清洁整齐,病案室内禁止吸烟。病案借阅制度1、病案室应清洁卫生,严禁烟火,严禁喧哗,保持安静,为借阅者提供舒适的查询、借阅环境。2、病案一律在病案室内阅读、摘录、病案带出病案室需由医务部批准,病案室备案后方可带出病案室。3、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院外医疗单位、保险机构、司法机关灯单位人员须持有效证件,经医务部批准,方可阅读、摘录或复印病案的客观部分,包括:住院病例或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检查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4、病案资料只限相关科室临床医技人员查询、借

12、阅,实习、进修医师借阅病案时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后,报请医务部批准,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5、为了保证病案的有序供应,大批量或多部门集中借阅时需事先预约,病案室按优先原则,时间顺序、日阅读量等,合理分批提供所需病案。6、病案室管理人员应将有关借阅资料登记清楚,完整,核对所借病案页码、页数,规定借出时间。7、借阅病案过程中,借管双方都应子啊提交与归还过程中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并签字。8、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资料上涂改、注标或污损、撕毁、遗失病历。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并按时归还。9、病案室应做好病案借阅、登记、催交工

13、作,借阅后的病案归还时由病案人员审核后放在指定位置,由病案管理人员归档上架。病案室管理人员应核清归还病案的完整性,方可销毁借条。病案复印管理制度1、如有需要,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病历资料:(1)患者本人或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3)保险机构、律师事务所;(4)职称评定机构;(5)本院医务人员用于医疗、教学、科研时;(6)公检法部门。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体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_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

14、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证明。申请人事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_明,死亡患者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_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_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

15、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_明后予以协助。3、医务部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批,给予同意复印或复制的病案的相关手续。4、病案室依据医务部审批同意书,提供相关的病案资料,复印或复制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5、病案复印或复制必须由病案室工作人员将所需复印或复制的病案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医务部工作人员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6、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应在医患双方代表共同在场时进行封存,封存的病案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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