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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委会议制度一、校委会议由校长主持,每两周一次。校长不在时由副校长主持。二、校委会议由正副校长、党支部书记、教务主任、总务主任、政教主任、校办室主任、级主任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校委会成员参加。不是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党支部委员原则上应出席校委会议。三、校委会议的议题,由校长、副校长商议确定。四、各职能部门需提交校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提交校办室,由校办室主任向校长汇报后,安排议程与时间。五、如遇紧急重大事情而尚不具备召开校委会议的条件时,由正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召开行政会议决定,以后在校委会议上说明或通过。六、校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由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年级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校办室主任负责协调督促,并及时向校长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