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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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可编辑刑事立案监视问题调查报告刑事立案监视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的监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法律监视职能。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在司法理论中又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施行细那么,因此理论中该项工作开展起来难度较大,需要加强研究与探究。下面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理论,谈一些看法与体会:一、案件线索来少,阻碍了刑事立案监视工作的开展。检察机关立案监视案件线索来的常规途径不多,缺乏这类案件线索来的广泛渠道。从理论中看,检察机关立案监视案件线索主要来于被害人控告、申诉及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中的发现。由于检察机关并不掌握发案、立案的第一手资料,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

2、缺乏知晓权,不能掌握侦查机关的立案情况,只能依赖被害人或当事人的控告与申诉,但就这一线索来的途径,在理论中也常常因各种原因此显得不够通畅。特别是有些案件缺乏被害人或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单靠该途径就更难掌握侦查机关立案的情况,也无从谈立案监视的问题。而有些案件即使有被害人,但多数被害人也只知道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不受理,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时,根本不知有向检察机关控告的权利。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从中发现立案监视案件线索的情况几乎为零。一方面因为案卷材料是以一案为单位,将与该案有关的情况装订成册,理论中作为追捕线索可能会有所发现,但要寻找立案监视线索,其价值不大;另一方面因为审查批捕工

3、作是在审阅案卷、核实证据根底上作出决定,与立案监视需要发现、分析p 线索和调查取证有很大差异,很难兼容。从我院的情况来看,近几年来受理的被害人控告、申诉立案监视线索只有几件,而在审查案卷材料中挖掘到的立案监视案件线索均没有成案的价值。因此,立案监视案件线索来少,信息渠道严重不畅通,成为制约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二、把立案条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条件,限制了刑事立案监视工作开展的范围与效果。公诉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报案、控告、自首等线索材料进展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交付侦查的活动。据此不难理解,只要认为有犯罪嫌疑存在,需要通过侦查手段搞清事实

4、真相的,都应该立案。因此,从程序法角度看,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立案的证明要求是最低的,立案的后果是,在查明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经过刑事诉讼程序,逮捕、起诉、交付审讯以惩罚犯罪。假如犯罪情节显著细微或没有犯罪事实存在的,应当依法撤销立案。因此,根据刑诉法规定提出立案监视的条件应该是只要有犯罪嫌疑即可,即使案发时还未明确,也可以针对已发生的犯罪事实立案,即所谓的以事立案,从而通过侦查查明。然而,在司法理论中却没有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要求来做,往往把立案监视条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条件,要求立案监视的案件最终要作出有罪判决的结果,并把它作为考核的标准,现有的考核机制作出的

5、要求显然束缚了检察机关的手脚,客观上使检察机关人为地拔高立案监视的条件,即以逮捕的三项条件,甚至以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来代替立案监视条件,立案监视案件成功的标准变成所谓的捕得掉、诉得出、判得了,这样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理论中不敢轻易提起立案监视程序,这就出现了一局部应当予以立案侦查的因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这种状况有违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三、立法不完善,无相应配套措施,影响了刑事立案监视工作的执行力度与成效。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认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视权,但并未赋予其本质上的强迫纠错措施,也没有详细可遵循的施行细那么,缺乏详细的监视方法、手段、操作程序,执行起来

6、难度很大。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既不说明不立案理由,又不立案怎么办?检察机关无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又从何谈监视。即使侦查机关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立案,但他们对立案监视不理解,在行动上不配合,或者消极侦查或者即使侦查搜集的证据尚未到位就直接报捕,使检察机关对报捕的案件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该案系由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代表了检察机关的倾向性意见,要保证其严肃性;而另一方面,根据公安的报捕材料,证据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又难以作出决定。同时,目前侦监部门没有直接侦查的权利,无法通过侦查措施搜集证据,从案件事实的轮廓上看又很像案件,形成了所谓的鸡肋,食之无味,

7、弃之可惜。因此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很难监视,理论中往往采取干脆不提起立案监视为妥的做法。另外还有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了,又应如何监视的问题,在理论中也是一个盲区,如何操作,法律缺乏规定。此外,公安机关认为系一般的违法案件并作出了行政处分的,而实际上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理论中应该如何发现并进展监视,同样缺乏操作规程,理论中根本进入不到检察机关的监视视线,造成了监视中的空白,形成了监视中的盲区。这些立法上的破绽和缺陷,已严重影响了立案监视的广度和力度,制约了立案监视工作的开展。针对以上立案监视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一些方法和策略来开展这项工作:一

8、、采取各种措施,拓宽线索渠道1、要加强立案监视工作的宣传。结合检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视职能,使有关部门和广阔人民群众熟悉和理解,从而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做到告状有门,鼓励群众大胆检举、控告,扩大立案监视线索来。特别是在侦查机关受理报案场所应该张贴有关立案监视的法律规定,并要求侦查人员在向当事人宣布不予立案的时候,告知其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使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监视之下。2、及时掌握发案、受案、立案情况。应经常深化公安机关,定期查阅其发案、立案登记,审查其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作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是否正确,有无不破不立、以罚代刑、

9、以教(劳教)代刑、徇私舞弊等情况。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分的一些重点案件也应定期予以审查。针对某些疑难复杂的发案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与侦查机关加强交流、讨论,该立案的及时立案侦查,防止疑而不决。3、加强与本院有关科室的联络,及时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与本院控申、起诉、自侦等部门经常沟通,并要求这些部门一旦发现属于立案监视范围内的线索及时与侦监部门联络,以便及时掌握,及时作出反响。同样,也应加强与法院、司法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络,形成外单位移送立案监视线索的网络,拓展立案监视案件的线索,履行好法律监视的职责。4、擅长从新闻热点中挖掘案件线索。关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或一些单位(如纪检

10、、工商、税务)的有关信息。假如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就及时介入调查。这是一个比拟广泛的信息,值得检察机关从中挖掘立案监视的线索。二、转变立案监视观念,加大立案监视的力度立案监视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工作,而侦监部门又常常与公安机关打交道,配合多于制约,协作多于监视,很怕影响了两家的关系,伤了和气,不利于今后工作开展。对此,首先应改变观念,要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络,讲究立案监视的方法和技巧,指出立案监视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从而获得侦查机关理解与支持。此外,要敢于监视、大胆监视,降低立案监视的标准,对掌握到的线索,假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就应当向公安

11、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运用立案建议书来催促其立案,而不应以逮捕条件甚至于起诉条件、判决条件为标准来衡量是否能提出立案监视,并应允许有局部立案监视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缺乏而作撤案处理。当然立案监视的案件作撤案处理的,也应符合刑事诉讼的精神,以保证刑事侦查活动的严肃性,双方对此应该达成共识。这样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履行侦查机关的职责,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能使立案监视活动处于主动地位,到达真正的监视目的,起到一定的效果,使立案监视工作不留盲区。另外,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应实行立案监视,催促其依法及时撤案,以利于法律的正确施行,从而在保证打击犯罪的同时,依法

12、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进犯,这也是立案监视工作应加强的一个方面。只有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是完好意义上的立案监视,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展。三、制定相应的施行细那么,完善立案监视机制人民检察院应在不违背立法本意的情况下,依法制定进展立案监视的详细方法及细那么,增加可操作内容。详细来说应该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发案、受案、立案情况的知晓权、对行政处分的监视权及对立案监视案件的调查权、建议立案权。针对刑事立案监视案件周期长的特点,对案件的受理、审查、移送、反响、答复等各种环节都应制定明确的时效规定,防止侦查机关消极拖延的现象。另外,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应监视其执行情况,如不执行,那么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应赋予检察机关对立案监视案件的侦查权,并补充相应的配套法规,以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细的情况,使立案监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并落实贯彻到实处。而现有的立案监视与侦查监视相脱节的现象,也大大制约了立案监视的开展。因此,还应完善法律监视体系,形成立案监视与侦查监视严密结合的机制,并以侦查监视作为后盾,加强立案监视工作,使立案监视工作纳入正常运行的轨道。立案监视工作有广阔的开展前景,虽然目前存在的问题较多,但只要加强调查研究,将上述对策真正落实贯彻,做到多管齐下,必将推动立案监视工作再上新台阶,立案监视工作的道路也会越走越宽。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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