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研发人员住房公积金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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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人员住房公积金不得加计扣除某汽车生产公司2009 年发生技术开发费用1510 万元,其中为研发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56 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资料进行审核时,告知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检查人员当即要求企业进行调整,调减不符合政策列支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金额56 万元。对于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该公司有些不理解,觉得研发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应属于正常的工资范畴,应当列入税前加计扣除范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

2、并能准确核算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都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8116 号)规定,企业从事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 专门用于研发活

3、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该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雇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会计和税务处理时存在差异。在会计处理时,该住房公积金可与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一样列入“研发费用”科目的人工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人工费用只包括: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该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得享受加计扣除。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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