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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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严XX母亲严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案的辩护人。本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有关案件资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详细的了解。现就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适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在本案中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是在经其父亲规劝、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依法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而且,被告人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毫无隐瞒,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试行)实施细则第12条第(3)项规定: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节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三、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在侦查阶 段、审查起诉阶段、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基本事实,没有丝毫隐瞒。庭审中,被告人也再次当庭表示认罪,其认罪态度是积极、真诚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

3、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试行)实施细则也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根据前述规定,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已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如果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严兆斌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应当依法折抵刑期十二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已经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其又因

4、该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告人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再被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其行政拘留十二日应当相应折抵相应刑期十二日。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本案中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凶器,未造成重大人身损害后果,情节较轻,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本案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存在一定的社会因素,其还未成年,年纪尚轻,有重塑新生的基础。 综观本案,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具有复杂的社会因素,社会、学校和家庭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是个农村孩子,在农村上学,仅初中文化就未能继续上学,使得其认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较差。小小年纪便脱离学校教育管束,心智不够成熟,盲目追求刺激,而且所处社会生活环境较差,加上法律知识的欠缺,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的这一步。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被告人严兆斌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参考资料:厦门律师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谢谢! 律师: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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