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预防体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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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程村矿井双重预防体系管理制度一、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双重预防体系工作的有效落实,结合矿井实际,明确各级人员双重预防体系工作职责,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各级领导、各科室、各区队。第二章 各级职责与分工第三条 双重预防体系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等上级部门关于双重预防体系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标准,落实地方政府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二)会审通过矿井双重预防体系文件,并监督执行。(三)会审矿井双重预防体系实施目标及实施方案。(四)研究解决矿井双重预防体系开展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对各项双重预防体系费用使用情况进行

2、监督落实。(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建立,并监督各科室、区队有效落实。(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办公室职责(一)在矿井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制定双重预防体系推进的各类体系文件,报组长审定、签发,并按照文件要求,定期监督落实各单位执行情况。 (二)制定矿井双重预防体系培训计划,并报组长审定签发。 (三)按照双重预防体系推进要求,建立双重预防体系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制度,同时监督责任落实,落实好考核奖惩措施。 (四)全面组织好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做好体系文件汇总、审定、确认等工作,最终形成双重预防体系文件,并组织做好风险分级管控、风险告知、隐

3、患排查治理等工作落实。(五)按照双重预防体系推进要求,负责矿井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验证,同时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负责监督各部门上报风险分级及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并做好汇总、整理归档等工作。第五条 组长职责(一)全面负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保证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位。(二)组织建立、健全矿井双重预防体系责任制。(三)组织双重预防体系文件的制定、审定与签发。(四)设置双重预防体系推进办公室,并安排专人负责双重预防体系的建设、推进工作。(五)保证双重预防体系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按照双重预防体系要求,督促落实各单位执

4、行情况,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组织开展双重预防体系教育培训工作,并监督各科室、区队有效执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副组长职责(一)具体负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组织落实各项工作实施情况。(二)按照双重预防体系要求,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时掌握重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风险和隐患前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落实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三)定期组织召开体系建设会议,研究安全生产状况,组织解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并制定对策。(四)负责矿井在双重预防体系开展过程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排查、评估、

5、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五)负责定期组织各部门或人员会审、修订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断提高安全检查深度和广度,组织开展矿井的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等。 第七条 成员职责(一)执行、落实矿井对双重预防体系工作要求,全面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双重预防体系工作,检查本部门风险点及危险源管控执行情况。(二)负责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定期通报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双重预防体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重大情况,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重大风险和隐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三)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过程中,对分管专业危险源辨识、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制定及隐患排查治理等内容进行审定、确认,

6、并对工程技术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四)按照双重预防体系工作要求,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指导部署本部门、班组的风险分级及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第八条 班组长职责(一)执行、落实矿井对双重预防体系工作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双重预防体系工作。(二)按照本单位双重预防体系要求,负责本班组风险点管控及管理措施落实,负责本班组风险点隐患排查及整改。发现不能整改的隐患,要及时汇报。(三)组织职工学习并落实矿井双重预防体系各项文件要求,并定期组织培训与考试。第九条 岗位操作人员职责(一)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双重预防体系各项文件要求,(

7、二)做好本岗位风险点及危险源管控工作。(三)熟练掌握本岗位风险点及危险源,严格执行风险点管控措施要求,做好本岗位风险点排查,如实做好双重预防体系各项工作记录。(四)做好现场安全检查和安全确认工作,工作工程中随时排查、处理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五)发现自身能力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主管负责人进行汇报。第三章 附则第十条 本制度由矿井双重预防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二、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一系列安全管理文件、标准要求,强化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规范建设和责任落实,

8、实现持续改进,确保风险受控和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是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的基本要求,作为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运行的考核依据。第三条 安监科负责本制度的制定,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对各科室、区队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负责定期统计汇总考核情况。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科室、区队双重预防体系奖惩考核。 第二章 体系建立与考核第五条 各科室、区队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程村矿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体系及工作制度、程村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及工作制度要求及规定,规范双重预防体系。未按要求规范建立双重预防体系并形成文件资料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9、。第六条 矿井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小组,由安监科负责制定各部门双重预防体系职责以及具体实施步骤。各部门建立相应的建设管理小组,未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组织机构或未有效组织落实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七条 安监科负责建立符合本矿实际的双重预防体系实施方案、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并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制度,确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途径、方法及要求。未按要求建立管理制度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第八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要形成“重大风险清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等书面资料;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计划、隐患

10、排查治理台账”等书面资料,存在缺项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项。第九条 安监科负责在重大风险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牌和作业人员上限告知牌板。未按要求设置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每项罚款100元。第三章 培训教育与考核第十条 培训中心要强化双重预防体系的教育培训,将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员工进行培训,落实年度风险辨识评估报告、专项辨识评估,形成规范的教育培训资料并留档。未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安全教育培训的,给予责任负责人罚款100元。第十一条 实施的培训教育要确保效果,使职工掌握本岗位风险点名称、风险等级、主要危险源辨识方法和管

11、控措施,掌握本岗位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与标准、工作程序、方法等。检查发现岗位人员未掌握的,每人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第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要掌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求,掌握本层级管控的风险点、危险源情况、管控措施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类别、频次及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不了解的,每人次罚款50元。第十三条 双重预防体系教育培训要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双重预防体系未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要建立教育培训效果检测机制,开展闭卷考试,定期和不定期检测双重预防体系教育培训效果,督促各级人员掌握和落实双重预防体系要求。

12、未开展闭卷考试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四章 风险分级管控与考核第十五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梳理优化,在新采区、新水平、新工作面、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备设施、重大灾害因素、排放瓦斯、涉险事故或所在省份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要及时组织专项安全风险分级辨识评估与管控措施变更。未按期组织或及时变更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第十六条 各科室、区队要按要求对所管控的风险,落实分级管控职责,确保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管控到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第十七条 风险点划分要结合实际,遵循“大小适中、便于分类、功能独立、易于管理、范围清晰”的原则合

13、理划分。风险点划分存在明显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第十八条 风险点划分和危险源辨识要自下而上组织实施,让岗位员工充分参与,注重作业活动、作业步骤、设备设施分类的合理性和符合性。员工未能充分参与、危险源辨识不到位的,未能掌握风险点、危险源及管控措施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每人次罚款50元。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要结合矿制度要求,进行定性、定量评估,根据评价结果按从严从高原则判定评估级别。风险评估不合理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第二十条 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时要从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五个方面充分考虑,确保风险

14、有效受控,不可接受风险应补充制定管控措施并实施,直至风险可以接受。风险管控措施存在明显不到位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五章 隐患排查治理与考核第二十一条 安监科要按照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部门隐患排查计划等相关规定。未按要求建立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第二十二条 隐患排查治理要对照现有隐患治理措施,进行分层次、定频次、逐项检查,留存各级检查记录,确保效果。存在明显问题的,给予责任部门每项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 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要遵循闭环管理原则,按照“排查整改验收复查销号”的闭合流程,进行责任到人的整改和验收复查闭合,确保整改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符

15、合闭环管理要求的,每项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区队要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组织实施本管辖区域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存在明显缺陷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第二十五条 矿各级管理人员排查出隐患,由安监科根据隐患区域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时间落实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每项给予责任科室或区队负责人罚款100元。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落实整改的,每项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第二十七条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制定隐患整改前的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无法有效管控的,必须实施停产措施。未按要求落实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九条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方面积极主动且表现优秀的,对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班组长以及员工给予奖励,作为年度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岗位员工排查出重大隐患的,经确认后给予200元的奖励。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成功避免事故发生的,一次性奖励500元。奖励金额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持续改进与考核第三十条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系统性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和公布,充分调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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