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程科技学院教学科研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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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工程科技学院教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一、实验室仪器设备是高校固定资产的一个重要部分,属于国有资产。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必须符合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二、教学固定资产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的必备条件之一,全院要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下,加强对教学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学院建立主管院长、教务处、系、实验室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各处级单位指定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联系此项工作。 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在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销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经

2、济管理和技术管理,保证教学工作的需要使其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充分发挥作用。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作价一、构成固定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能单独使用;(2) 单台价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仪器设备。 二、自制或院外赠送、调拨的财产,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列入固定资产。三、所购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按原值(购置费)入账。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和修理费不记入固定资产价值内,但原有固定资产因改造升级、补充附件、或因设备毁损而折价等原因,应按具体情况增减其原值。教学固定资产的增减由实验与设备管理科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以使账账相符.四、单台件设备价格在100000元以上(含

3、100000元)及教育部审定的23种仪器设备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该类设备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 教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及报账一、各单位增添教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申报购置计划。申报须说明申报理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技术要求、数量等内容,并填写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年度计划申报表。交实验与设备管理科审核汇总,报教务处和主管院长批准。单价达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提交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设备用途、选型、配套情况、使用条件、操作人员等内容. 二、实验与设备管理科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教学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准备招标采购技术文件

4、,并报院招标办公室招标采购。三、仪器设备到货后,实验与设备管理科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并共同按照设备采购合同进行开箱验收。验收内容为:规格、型号是否与合同相符;外观有无损坏,资料、附件是否齐全;设备使用部门负责设备内在质量、性能验收.有些设备需要安装、调试的,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对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实验与设备管理科及时打印“教学、科研固定资产验收单”及“固定资产标签”交使用部门签字和粘贴标签.四、实验与设备管理科在仪器设备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第四章 教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一、教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实行计算机管理.仪器设备验收结束后实验与设备管理科及时入账并打印“固定资产验

5、收单 、“资产管理卡片”及“资产标签。 二、教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条形码管理和实现资产网上查询。1、实行条形码管理,每件资产都有唯一的条形码,在固定资产标签上打印,贴到实物上,资产清查时用条码采集器采集信息自动生成清查报表;2、固定资产信息公布在校园网上,各部门可在校园网上查询到自己所属部门的资产购置、报废与变动情况.设备使用人可查看本人保管的资产情况,实现教学固定资产动态管理。3、采用“资产验收单”与“资产卡片”双重管理。验收单作为资产报销依据,随资产报销单一道报销。资产卡片由实验与设备管理科、部门资产管理员、设备使用人各执一联,卡片落实到人,保证资产管理的账账相符,账卡相符。三、各使用单

6、位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操作规程、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等),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护要有专人负责,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四、实验与设备管理科和各使用单位应分别建立教学固定资产总账、分户明细账和资产管理卡片。实验室要定期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变动情况上网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给实验与设备管理科,以保证账、卡、物一致.实验设备管理科对全院教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负有监督、调配、管理(账、卡)责任。五、严禁任意拆改仪器设备.如因教学工作需要必须拆改的,使用部门必须提出拆改方案,送教务处审批,方能拆改。完成后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7、鉴定验收,并建立有关账、卡。第五章 教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变动一、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变动系指调拨、出借、报损、报废、丢失、交接等.院内单位调用教学资产一般由双方协商,经教务处同意后,即可办理教学资产调拨手续。对利用率低,使用不合理的仪器设备,教务处有权直接调拨至其它部门使用。二、教学固定资产交接手续,若资产保管人调离本部门,资产保管人应及时到实验与设备管理科办理交接手续,更改资产保管人。资产保管人如不按上述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则视为原资产保管人继续对原保管资产负有保管责任,设备损坏或丢失,学院将追究原资产保管人责任.三、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借出,须在教务处同意后签署外借协议,

8、并按对外协作收费条例的有关条款收费。借出和收回时,双方验收,发现损坏应索取赔偿.四、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报废。1、使用时间过长,不符合现行技术标准,且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标准者;2、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益很低,且属淘汰产品;3、主要结构陈旧、老化、精度低劣、且无修复价值者;4、因事故或其它原因致使设备严重损坏且无修复价值者;5、修复费用超过原值或新购价值的40%者。五、教学固定资产的报废须经过慎重的技术鉴定和审批手续方可执行。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填写报废申请单,然后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鉴定小组(三人以上)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主管院长审批.批准报废的教学

9、固定资产一律由实验与设备管理科回收处理,处理所收回的设备残值上交院财务处作购置新仪器设备使用,并将原账、卡和报废单向财务部门销账。若使用部门愿留作教具或拆卸零部件改作他用者,可提出申请。第六章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赔偿一、因违章操作、当事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当或未经批准,擅自拆改教学固定资产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教学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包括被盗),都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二、发生上述情况,当事人必须如实地写出书面汇报,经教务处调查核实后,由所属系(部)或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工作态度,做出责令赔偿的决定.三、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校组织专人调查。隐瞒不报的经查出后加重处罚。四、凡属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其损失价值按以下标准计算:1、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零配件,不致使仪器设备报废者,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可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和零配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损失价值。 第七章 附 则本办法经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院长办公会批准,即日起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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