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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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1、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2、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换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3、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债券的权利。4、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5、合同

2、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当事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债约统一性不变。6、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7、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与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8、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的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和管理。9、投标函:投标人的报价函,其格式一般由雇主方在招标文

3、件中拟定的,由投标人填写,作为其正式报价函,它是投标书的核心部分之一。10、基准日期: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28天所对应的日期。11、开工日期:按合同规定,开工日期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时间,则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42天,由工程师在这个日期前7天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在开工日后应尽可能快的施工。12、工期:在合同条件中,没有明确工期的含义,但可以理解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所有确定的工期即双方“可接受的工期”。13、施工工期:指开工日期到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移交,工程接受证书中指明的竣工日这一时间段。14、缺陷通知期:指从竣工日期算起,通知工程成分项存在缺陷的期限,在此期间完成工程接受证书中致命的

4、扫尾工作与完成修补缺陷或损害所需的工作。15、暂定金:使雇主的一笔备用金,一般包含在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中,成为其整个报价的一部分。16、反索赔:指一方提出索赔时,另一方对索赔要求提出反驳、反击,防止对方提出索赔,不让对方的索赔成功或全部成功,并借此机会向对方提出索赔的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管理行为。17、积极的工程变更:建设项目主体各方针对建设项目合同控制目标所主动采取的通过优化设计和施工措施方案以与调整工程实施计划等手段以达到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建设工期目的的工程变更。18、消极的工程变更:由于各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设计错误、工程地质条件变化等,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而必须作出的调整

5、的工程变更,消极的工程变更也包括建设项目主体各方违背诚信原则和建设项目合同控制目标所采取的不利于降低工程成本、有损工程质量和延误建设工期的工程变更。19、工程合同担保:是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工程合同的切实履行,有保证人作为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采用市场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风险管理的机制。20、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质押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21、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从将

6、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22、投标保证担保:在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的招投标过程中,保证人为具有合格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投标人不在投标有效期中途撤标,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以与预付款等保证担保。23、履约保证:由于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机构应该接受该工程,并经业主同意有其他承包商继续完成工程建设,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保证机构须将保证金付给业主作为赔偿。24、付款担保:若承包商没有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人工资以与分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相关费用,经调查确认后由保证机构予以代付。25、工程合同保险:对以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与的

7、财产、人身和建设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为对象的保险总称;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与工程中的施工机器、设备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提供经济保障;是业主和承包商为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设工程本身、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以与与之有关的人作为保险对象,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建设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26、投标担保或投标保险金:指投标人报省其投标背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即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签约承包工程。27、合同争议:又称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履

8、行的情况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后果产生的各种纠纷。28、独任制:对合同案件进行审理的审判组织的一种形式,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的制度。29、合议制:对合同案件进行审理的审判组织的另一种形式,是指由审判员和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审判集体或者全部由审判员三人以上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的制度。30合同:是平等主题的自然人、法人与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31、指定分包商:是由雇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容并于承包商签订分包商合同的特殊分包商。32、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报价前或者在投标报价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3

9、3、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的意思表达,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34、要约撤销: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效力归于消灭。35、CIP保险概念和运行机制:CIP保险的基本运行机制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业主或承包商统一购买“一揽子保险”,保障围覆盖业主、承包商与所有分包商,容包括了劳工赔偿、雇主责任险、一般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四、名词解释:1、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P22、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P213、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P104、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P125、仲裁: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P476、索赔: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与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P1777、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

11、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P148、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围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这种合同的价款并不是绝对不可调整,而是约定围的风险由承包人五、简答题:1、什么是要约?要约的有效要件有哪些?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P27答: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

12、要容。2、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目的是什么?P56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格预审文件审查的重点是什么?P54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满足哪些条件?P57答:资格预审的目的主要考察该企业总体能力是否具备完成招标工作所要求的条件。公开招标设置资格预审程序:一是保证参与投标的法人或组织在资质和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完成招标工作的要求;二是通过评审优选出综合实力较强的一批申请投标人,再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以减小评标的工作量。1、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2、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3、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必须满足的基本资格条件:1、必要合格条件通常包括法人地位、资质等级、

13、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包计划等具体要求,是潜在投标人应满足的最低标准;2、附加合格条件视招标项目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有特殊要求决定有无。普通工程项目一般承包人均可完成,可不设置附加合格条件。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尤其是需要有专门技术、设备或经验的投标人才能完成时,则应设置此类条件。3、工程师处理设计变更的程序是什么?当设计变更引起价格的变动时该如何处理?P121答:1、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与有关要求,进行所需的变更。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与造成的承包人损

14、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承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若建议涉与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与对材料、设备的换用,则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换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确定变更价款的程序: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可提出变更涉与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反之,如承包人不在14天提出的,视该项变更不涉与合同价款的调整。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对承包人

15、的要求予以确认或作出其他答复。反之,则视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4、承包人的索赔程序有哪些步骤?P180-183答:(一)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承包人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二)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 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以后,认真研究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补偿要求,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拟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款额和工期顺延天数。(三)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在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与承包人、发包人广泛讨论后,工程师应该向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通常,工程师的处理决定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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