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险指标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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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寿险指标定义:一、个人寿险统计指标1. 综合类指标(1)首期保费:剔除全额退保(契撤)的保单第一期保费(含趸缴件)。 (2)首年续期保费:第一保单年度的续期保费的算术和 (3)续年续期保费:第二及以后保单年度的续期保费的算术和 (4)其他保费:因转换或其他异常情形发生的保费变化。一般情况下其他保费为0。 (5)总保费收入=首期保费+首年续期保费+续年续期保费+其他保费 (6)相关定义:首年度保费(FYP):当期承保件保费+前期延期承保件保费一当期契撤件保费 FYP=首期保费+首年续期保费续期保费:缴费次数大于等于2的实收保费续期保费=首年续期保费+续年续期保费预收保费:前一日完成预收程序但未完

2、成承保的保费 预收程序:保费已入财务部且已完成入单 承保件:已完成承保程序的保单 延迟承保件:前月预收当月完成承保程序的保单 (7)标准保费=首年度保费保费换算率标准保费换算率表一、一般个险1一般主险:缴费期限折算系数趸缴0。12年0.23年0.34年0.45年0.5 10年以上1.002附加长险:缴费期限折算系数趸缴0.055年缴0.27510年缴0。5015年缴0。62520年及以上缴0.803短期险:短期险折算系数0。4三、健康险 健康险个险按一般个险中的短期险标准折算标准保费。 健康险交叉销售按交叉销售标准折算标准保费。(8)增长速度(成长率):是指报告期较基期的增长量与基期水平之比。

3、它表明保险经济现 象报告期较基期的增长速度。当增长速度为正值时,为实际增长;当为负值,是负增长,即 为下降速度。公式:(报告期水平基期水平)/基期水平*100% (9)计划完成率:指实际完成数占计划数的比例,通常用百分比表示。 个险首年保费年度计划完成(达 成 )率年初至本月个险实际承保首年保费之和=100%本年个险年度首年保费计划(首期 + 续期)2. 新契约类指标(1)承保件数:统计期间内承保的,非契撤(全额退保)的保单件数。一张保单为一件;一 般统计在保单主约项下,附加险不计件数。(2)承保金额:除有特殊规定外,均按实际承保的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责任开始后的减保或 退保,保额不作冲减;加保

4、,只要保额增加,累计保额也随之增加,发生赔款后原保额不减少.对于按份数卖的保单(如平安世纪理财),不计保额。(3)有效保额(件数):统计期末处于有效状态的保单保额(件数), 保险责任开始后的减 保或退保,保额不作冲减;加保,只要保额增加,累计保额也随之增加。公式:有效数=展期+缴费有效+缴清+减额缴清+免缴(4)件均保费(件均首期保费)=首期保费/承保件数(5)新契约分析类指标 新契约分析类指标仅取长期险,以签单日期为准抓取数据。1)件数(保费)占有率=某段的保单件数(保费)/总件数1002)件数占率和保费占率定义为:件数占率=对应险种件数/总件数100% 保费占率=对应险种保费/总保费*10

5、0%3)件数平均年龄=被保人年龄总和/保单件数总和4)保额平均年龄=(被保人年龄主险保额)的总和 /主险总保额5)平均保额 = 保额总和 /件数总和6)平均保费 = 保费总和 / 件数总和7)件数附加率=附约件数/主约件数 * 100%8)保费附加率=附约保费/主约保费 * 1003。续期类指标:(1)续期保费:所有第二次及之后的续期实收保费.(2)达成率指标 实收保费(件数):指统计期内收回且已作转实收处理的期缴保单保费(件数) 应收保费(件数):指应缴日在统计期内期缴保单保费(件数).本月个险续期收费综合达成率(二次/三次) (本月保费达成率+本月件数达成率)(不含复效件)2100其中:本

6、月保费(件数)达成率 应缴日为上上月的在上上月、上月、本月的实收保费(件数)应缴日为上上月的应收保费(件数)累计个险续期收费综合达成率(二次/三次)(本年累计保费达成率+本年累计件数达成率)(不含复效件)其中:累计保费(件数)达成率 应缴日在去年11月、去年12月、今年年初至上上月的截止到本月底的实收保费(件数)之和=100 %应缴日在去年11月、去年12月、今年初至上上月的应收保费(件数)之和(3)继续率指标承保保费(件数) = 13/25/37个月前承保的期缴件的总期缴保费(件数)(不含全额退保、 死亡)有效保费(件数) =经过13/25/37个月后仍然有效的总期缴保费(件数) 继续率:也

7、称持续率,是衡量保单是否有效的一个指标。分含趸缴件的继续率和不含趸缴件的继续率.有13个月继续率、25个月继续率和37个月 继续率三种指标。其中又分为保单继续率、保费继续率和综合继续率三项. 个险13个月/25个月/37个月继续率13月(25月/37月)后仍然有效的保单件数(保费)=大 100%13月(25月/37月)前承保的保单件数(保费)累计13月/25月/37月继续率(13/25/37月) 年初至本月各月的13月(25/37月)后仍然有效的保单(保费)件数之和=*100%年初至本月各月的13月(25/37月)前承保的保单(保费)件数其中:13(25/37)月前承保的保单不包括契撤件(全额

8、退保件)、死亡件、核退件,指标 计算考虑宽限期。综合继续率 =(件数继续率 + 保费继续率)/ 2注:13个月继续率名为13个月继续率,但由于计算了宽限期,实际上是14月末(或15 月初)继续率。例如:2017年6月报表上的13月继续率是指承保日期为2016年4月,截止到2017 年6月底仍然有效的保单的件数(保费)。第 13 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其计算公式如下:考察期间内出单之寿险新契约于生效后第十三个月实收保费(含附约)弟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例:2017年 6 月的第 13 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2015 年 5 月 1 日-2016 年 4 月 30 日生效的新契约,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

9、=在2017年6月30日之内实收的第二年保费(含附约)2015年5月1日一2015年4月30日生效的新契约保费(含附约)4。人员、佣金类指标:(1)月初人力: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开始时业务员在职人数(2)月末人力: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时业务员在职人数注:上月末人数=本月初人数(3)平均人力(当期人数):(月初人力+月末人力)/2(4)新进人员数(3/6/12个月):由当月朝前推3/6/9月的月份所进人员总数。(0304表)(5)3(6/12)个月脱落率:=(3(6/12)月前新进人员在本月底以前的脱落数 / 3(6/12)月前新进人员数)100%其中:新进人员在本月底以前的脱落数=新进人员数一新

10、进人员月末有效(在职)数3(6/12)个月留存率=1一(3(6/12)个月脱落率)=(3(6/12)月前新进人员在本月底仍然在职人数 / 3(6/12)月前新进人员数)100%(6)3(6/12)个月转正率:=(3(6/12)月前新进人员在本月底以前已完成转正且在职人数 / 3(6/12)月前新进人员数)*100%(7)3(6/12)个月在职主管率:=(3(6/12)月前新进人员在本月底以前提升为主任以上且在职人数 / 3(6/12)月前新进人员数)*100(8)总人力计划达成率:(本月末人数/年初计划)100% (0305表)(9)活动人力:有业务的人数,当期承保寿险一件(保费500元)以上

11、的业务员人数(10)有效人力:指单月销售寿险标保 1000 元(含)以上的代理人。(11)活动率:(本月活动人数/本月末人数 )*100%=(本月有业务的人数/本月末人数)*100(12)成长率:(本月末人数-上月末人数)/上月末人数 )*100 (13)增员率:(本月新增业务员人数/上月末人数)100% (14)人均初年保费:初年保费/当期人数相关指标:人均首年标准保费=首年标准保费/当期人数 (15)人均生产力(人均产能):新契约保费/实动人数 其中:实动人数,也称活动人数,指本月有业务的人数。(16)人均件数:新契约件数/当期人数 (17)人均初年佣金:初年佣金/当期人数5。保全、理赔类

12、指标: (1)给付人数:按实际给付的人数统计,同一案件的若干人不能按1人统计,同一人给付一 次按1人统计,给付几次按几人统计,同一案件中即有主险又有附加险的给付按1人统计。(2)死亡给付: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死亡给付和疾病死亡给付的简称;给付范围包 括所有意外险、健康险、寿险(包括定期寿险、终身险等)、甚至年金保险中因死亡责任等引 起的给付行为。(3)伤残给付: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或者疾病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残疾时发生 的给付行为;(4)医疗给付: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或者疾病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或门诊 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补贴方面的给付行为;(5)生存给付:生存给付

13、包括定期生存给付、满期给付和年金给付. 定期生存给付:指定期寿险中被保险人生存时,按条款规定分期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生存金, 直到在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保险期限满为止;满期给付:指寿险业务中,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条款规定返还给被保险人 的满期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年金给付:指年金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生存至规定的领取年龄,按投保时约定的领取 方式和领取金额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退休金;(6)给付件数:按险种统计,对于死、伤、医疗给付,在同一案件主、附险均有给付时,主、 附险各计一件;对于生存给付,在每次发生给付时计一件.(7)加保:主附险的加保或加费。主附险加费时,不改变主附险的份数

14、或保额,只调整期 交保费;加保或加费后的保费必须大于原保费.主险加保:由投保人于保费应缴日前两个月内提出申请,缴费和保险期限均满两年的 有效保单方可办理加保,两次加保时间间隔应在两年以上,每次加保保额不得超过加保前保 额的20.附险增加或加保:由投保人于保费应缴日前两个月内提出申请,附险保额和主险保额的 比例应符合投保规则的有关规定。(8)减保:主附险的减保、全额减保或减费。主附险减费时,不改变主附险的份数或保额,只 调整期交保费。主险减保:由投保人于保单生效周年日前两个月内申请的减少保额,当期保费已缴交或 转帐件自抽档到回销期间均不得办理减保,减保部分按退保处理,且减保后的保额不得低于 各险

15、种条款规定的最低保额,当主险减保时附险应作相应调整。附险减保:由投保人于保单有效期内申请减少附险保额,当期保费已缴交或转帐件自抽 档到回销期间均不得办理减保,附险减保部分退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9)退保:寿险业务是长期性业务,在保单有效期内,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会发生保户要求退 保的情况。长期险两年内不得退保,满两年后退保入“退保金”(10)全额退保:也称契撤,个人寿险保户在犹豫期(承保后10天)内退保。 (11)失效:(停效)超过宽限期仍未交费的保单即为失效。 (12)永久失效:(失效)停效超过两年即为永久失效。 (13)复效:停效保单两年内经补缴应缴未缴保费及利息后恢复原保单的效力。 (14)新增附约:新增附加险.(15)终止附约:终止附加险。 (16)减额缴清:以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作为余下保险期间的一次性保费,使保险金额减少, 保单继续有效。(17)解约率(退保率):13月/25月解约率(件数/保额)13月(25月)前承保在13/25月内解约件数(保额)*100%不计契撤)1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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