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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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旧物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对报废、积压、闲置物资的修旧利用,明确报废物资处理程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废旧物资是指报废的机器设备、工器具、库存积压物资、废旧管材管以及经公司批准报废的其他物资。第三条各部门职责1、各物资使用部门负责相应的废旧物资的识别、初步鉴定、报废物资的收集统计和交库工作。2、使用部门、采供部、财务部负责欲报废物资的联合鉴定。3、物资采供部负责报废物资的回收、整理、分类、建档和保管,并配合财务部销售处理。第四条报废物资的认定1、维修抢险、改线作业中拆回的废旧材料(设备)无法利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2、消耗性材料

2、,超过使用标准,不能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3、工具类物品,因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4、有价值的包装物品可作报废物资处理。第五条报废物品的回收、保管、处理1、所有报废物品由公司采供部统一回收。2、各部门材料管理人员对废旧物资进行保管统计,定期向采供部呈报废旧物资回收单,采供部经理要及时对交回的报废物资进行分类、整理、入库、建档,并于每月底向分管副总和财务部呈报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采供部依据规定做出处理。3、在回收各类物品前,采供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鉴定,以免对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当废品处理,造成浪费。4、执行交旧领新的物资(工具类)交旧时还需在综合管理部填写交旧领新登记单交

3、采供部保管。保管按一对一原则登记交旧领新台账,并办理领新手续。、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交回旧物品的,必须由使用部门出据借用手续,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提前领用,但领用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交旧手续,否则采供部有权在下一次领用物资时,拒绝领用。6、对工程项目余留物资、原库存积压的物资不能再利用的,由采供部结合财务部估价后按报废材料处理。7、对新增设备、新增项目等没有旧品可交的,或无法完全交旧的,必须提前报分管领导批准。8、各类废旧物资报废后,如确认无外卖价值后,采供部必须记录其处理情况(处理日期、去向等)。9、采供部对回收的各类报废物资要及时处理(外卖等),避免损耗、贬值或因大量堆积造成混乱,同时不得

4、无故拒绝接收报废物资。第六条修旧利废制度1、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修旧利废管理细则及修旧利废奖罚办法,作为部门管理的考核依据。2、对鉴定为可修复、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应组织专业人员内修或外修。3、对申请报废的物资由申请部门填写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报物资采供部,会同财务部现场鉴定确认。4、确定报废的各类物资,使用部门必须在当月月底前办理完与采供部的交接手续。第七条报废物资的审批1、各部门废旧物资必须经过各专业人员确认,部门经理核实后,报公司物资采供部复检回收。2、专业人员(必要时可调其他单位专业人员参加)对拟报废物资进行复检鉴定,确认不可修复利用后,由分管副总批准报废。3、物资采供部编制报废物资明细清单及价值表,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实施报废。4、属于公司固定资产的物品,其报废管理执行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第八条执行交旧领新制度的物资类别包括:焊割器材、常用手工具、钳工工具、电动工具、气动工具、液压弯管机、液压工具、砂轮、仪表、设备类、备类(单价百元以上)等。第九条本规定从二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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