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思考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495165664 上传时间:2023-01-06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100.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思考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思考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思考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思考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思考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思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思考(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目录前言11、理论意义:12实践意义:1第1章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概况21.1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性质21.1.1 社会抚养费的定义21.1.2社会抚养费法律性的学说争议31.2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历史背景41.3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现行规定5第2章 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52.1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的问题52.1.1征收标准不统一62.1.2征收对象不明确72.1.3征收程序不规范82.1.4征收主体问题92.1.5资金的监管力度弱92.2社会抚养费征收所存问题的原因102.2.1社会抚养费在征收方面存在的的原因112.2.2社会抚养费在征使用与管理方面存在的的原因11第3章 对解决社会

2、抚养费征收存在问题的思考123.1.加强征收标准的统一性.123.2加强征收对象的公平性133.3确定征收主体的唯一性133.4规范征收监督程序14结语15致谢15前言 (一)问题的提出:由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存在的征收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主体问题、资金监管不力等问题,透析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的乱象提出一些看法。(二)研究的现实意义1、理论意义:(1)考察社会抚养费名称的变化的历程,可以洞察其背后隐含的立法者对其实质认识和自身观念的变化,有利于准确解读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可以消除国外一些学者对我国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误解,并进一步理顺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法

3、之间的关系。2实践意义:(1)依据法治精神定位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性质,从而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为限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方式、及其用途提供理论依据。(2)考察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效果,对于反思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行行为亦有意义。(三)研究方法(1)历史研究法。本文力图全面收集各种可靠文献资料,弄清社会抚养费产生的背景和发展阶段,并根据这种发展考察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现状,从而整体上把握社会抚养费的历史脉络,深化对其本质的认识。(2)价值分析法。本文要从人权保护和科学发展的原则出发,权衡征收社会抚养费所带来的利弊得失,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现实依据。(四)研究框架 首先要弄清我国法律

4、对社会抚养费的规定的历史演变,探明立法者的本意及其发展变化然后调查实践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及其效果。其次再从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再次,根据提出的问题进行思考,提出一些建议。第1章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概况1.1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性质1.1.1 社会抚养费的定义 社会抚养费其实并没有明确的定义,通过对法条的解读,可以理解为其是为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补偿性收费,它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社会抚养费作为一项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的人口管理制度,其经过了不断的演变和发展,在

5、各个历史时期都有自己的定义和特色。分析其历史变迁、现行制度及实施以来的积极效果,有助于进一步理解和分析,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模糊性,让行政征收过程出现了不少难题,正确理解出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性质,是正确将行为这一项政策得以贯彻落实的基础,从而为实施寻求一种合理的解决渠道。1.1.2社会抚养费法律性的学说争议社会抚养费的最初名称是超生罚款,后来变成了计划外生育,最后才被称之为社会抚养费。它的名称经过不断变化其实反应出对于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性质进行的不同认定。对于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一些争议,笔者主要阐述两种主要的学说。1.1.2.1行政处罚说 行政处罚说的支持者认为,社会抚养费是行政处罚。理

6、由如下:其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表明我国在国家和政府层面对公民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生育行为的是持否定态度的,在行动上对此种行为进行经济性制裁,惩罚性质色彩浓郁。 社会抚养费产生于行政相对人违反了所谓的计划生育义务。“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2年)第二条也规定了公民应当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因此违反计划生育的义务意味着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意味着产生处罚的后果,其三,“从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由

7、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规定的标准科负有一定的财产给付义务,它是以公民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生育子女为条件,它以惩戒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生育子女的行为为目的,显然具有制裁性,因此,认为它是一种具有行政处罚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周忠富.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之前应履行告知程序I NI.人民法院报,2004-07-31.1.1.2.2经济补偿说 经济补偿说的支持者认为,社会抚养费是行政补偿,行政主体对不符合条件生育的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且采用强制性手段收取社会抚养费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征收。理由有三:首先,从征收目的上来看,社

8、会抚养费征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口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平衡各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而收取的货币,符合行政补偿的目的。其次,从行政特征来看,征收社会抚养费采用的是强制性手段无偿取得部分公民的财产的行政行为,也符合行政收费强制性、无偿性的行为特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由于征收对象实施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生育行为而产生的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征收关系。其次,“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原则来看,计划生育的实施归根到底是为了让人口的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相互协调,而且社会抚养费制定时的一个最主要支撑理由是超生的孩子占用了社会资源,造成不公平。考虑到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孩子,使社会的负担加大,所以应当

9、对社会给予适当补偿。” 湛中乐、伏创宇:社会抚养费法律性质考察从若干相关行政、司法实践而展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02期。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社会抚养费。因为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运行是全体人民所维持的,公民在公共物品的享有上应该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而如果有人享受了政府额外的服务,或是获取了更多的公共资源,也就需要负担更多的政府为此提供服务以及管理而支出的开支,这样才能体现出公平。思考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性质,对社会抚养费的实施起到指引的作用,对避免执行该规定时出现理解偏差起到重要作用。1.2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历史背景 社会抚养费的来源追溯于上个世纪的80年代初期,它最初被

10、称为“超生罚款”;1994年改名叫“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定名为“社会抚养费”;2002年9月1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 王莹:社会抚养费的前世今生J 载中国社会报2014年3月19日第006版。目前为止,已经运行了近30多年,随着不断社会的发展,出现一些新的状况,因此也不断地对其做出新的调整。“由于我国特殊国情的原因,便将计划生育定为一项基本国策,可是依然存在严重超生的现象。特别是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显得更为严峻。为了控制人口,保证计划生育的顺利实现,对超生者进行罚款,确实取得一定的成效。1994年以后,政府认识到生育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11、而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而非强制性义务,对超生者不能论行政处罚,开始将罚款改为收费。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对超生者不能罚款,改征“计划外生育费”;中国入世前,为了应对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的质疑,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对超生者开征社会抚养费,形式表示对公民生育权的尊重。于是社会抚养费正式诞生了。” 高广刚:社会抚养费研究硕士学位论文,第34页1.3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现行规定通过解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办法及贵州省等多个省份新出台的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程序、征收标准等进行一些分析。一、办法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为

12、书面征收决定的法定机关,同时又规定该法定机关可委托同级别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但是在2014年4月条例送审稿中,拟撤销乡镇处罚决定权,只能由县级以上作出处罚决定。二、对于征收对象,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的规定比较简单,确却的说,即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没有作统一、具体的规定,而采取了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进行规定的做法。我国仅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对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方式、征收当事人的救济途径等做了比较粗放性的规定。采取了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进行规定权的做法。三、征收标准

13、上,2014年4月份的调理送审稿,也拟适当调整一下计征的最高数额,规定不得超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三倍以上的社会抚养费。四、在社会抚养费的资金监管上,目前现状较为混乱,体现在资金去向不明确,政府对此类信息不封闭化,大众对其产生很多的质疑,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直备受非议。 第2章 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2.1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的问题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违法生育的公民征收的一项行政性收费,是根据违法生育的情形,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在行使中,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具有自行判断、自行确定、自行决定,属于计划生育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根据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征

14、收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行政自由裁量权,表现形式主要有,对违法生育事实要件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确定征收时限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一方面使得行政机关能够审视度势、权衡轻重、灵活果断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体现了行政高效原则;另一方面从“自由”的属性看,也为有限度的滥用职权提供了条件,造成显失公正、行政不当、行政侵权等问题。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发展,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新增更多的难题。以下从五个方面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进行阐述。 2.1.1征收标准不统一解读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

15、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从法规可以看出,规定过于笼统,在适用征收社会抚养费尺度上,不同的执法机关把握不统一,“弹性”较大。 征收标准的不统一,在征收中也是问题不断。一是存在征收标准混乱,各地征收标准区别很大。经济发达地区高,经济落后地区低;即使同一城市,城乡之间、不同区县之间也不同。具体体现在下面几个问题上一、征收标准的不平等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参考基本标准是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参考的裁量标准是当事人的收入和违法生育情节。不管是参考基本标准还是参考裁量标准,都是随着时间和具体情况改变而变化的,这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的客观影响,而法规的滞后性会带来不公平。进一步又会加剧征收的难度,其一,少征会降低对公民生育的威慑性及不足补偿超生子女所占社会公共资源。其二,多征会增加贫困超生家庭生活压力,特别是落后的西部地区的地区和家庭,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二、参考基本标准的不平等。由于我国特殊国情,经济社会发展的极不平衡,地区间,城乡间收入差距巨大。直接让征收标准统一产生实质困难。然而,不统一标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演讲稿/致辞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