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自贸区78条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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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自贸区 78条政策汇总A. 深化产业合作方面1 、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要求的台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允许符合条件的台商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区外在投资或展开业务。2 、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除规定需由国务院审批之外,现行台商投资项目授权厦门市审批。3、放宽台商投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市场准入限制。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新能源汽车项目。4 、建设网上审批服务信息平台,开展“一照三号”改革,以营业执照为载体,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B.扩大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开放方面5 、创新航空维修监管办法,适用国家服务外包政策,支持

2、飞机及发动机等飞机零部件境内外维修产业的发展,支持承接境外外包的航空维修服务订单,就承接外包的国内航空公司包修订单维修服务,开展跨关区海关协作。6、进一步优化从台湾进口部分保健食品、划转品、医疗器械、中药材的审评审批程序。7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外资合资旅行社经营大陆居民出国(境)(不包括赴台湾地区)的团队旅游业务8 、允许台湾投资者再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大陆境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尽显经营类电子商务),申请可参照内资企业同等条件。9

3、、允许外商以独资、合资或合作方式从事商业保理业务。10、开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贸易“三合一”牌照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对台立案租赁业务,发展融资租赁、保理等混业经营非银行金融业务。11 、允许试点海运快件国际和台港澳中转集拼业务12、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允许再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台资独资职业介绍所和人才中介机构。1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企业提供城市间定期旅客运输服务。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道路客货运站(场)和独资货运站(场)。14、降低台湾地区专业人员职业准入门槛,允许在台湾取得或在大陆通过考试取得的护士、

4、建筑师、医师的台湾专业人士注册执业。简化台湾专业从业人员在厦门申请从业人员资格和取得执业资格的相关程序15 、允许台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独资台籍人员子女学校,自贸试验区内大专以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招生范围除在大陆持有居留证件的台籍人员的子女;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16 、允许台湾地区其他医疗人也技术人员比照港澳相关医疗专业人员在大陆职业管理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医疗相关活动。17 、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举办养老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18、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知识产权快速确权、维权中心。19 、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扩大对台知识产权的服务,开展

5、两岸知识产权经济发展试点,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20 、允许台商独资或控股油品等保税商品的批发、配送。21 、允许过境内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试点;支持境内期货交易所根据需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期货交割仓库。22 、放宽台湾地区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认定条件。23、研究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高效便捷监管模式,适度房款准入要求和检验。对出境电商产品,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的便利措施;对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入境的个人自用物品免于检验;对无订单信息的入境商品实施入区检疫、区内集中监管、出区分批核销放行、利用海运快件平台打造两岸跨境贸易和快速物流新通道,推动两岸海运快件双向

6、正常化运作。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C推动金融创新方面24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经融机构和企业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不包括贸易信贷和集团内部经营性融资),以所有者权益为基准实行宏观审慎政策参数管理25、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放宽政策限制,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26、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资产跨境双向转让业务,允许跨境资产转让使用人民币计价和结算。27 、支持境内外合伙人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跨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按注册管理。28、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回流使用,用于支持自贸试验区的开发建设。29、支

7、持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个人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30、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互联网支付牌照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和支付和.构与境外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合作。31、简化自贸试验区内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单证审核。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服务贸易项下交易以本外币计价结算,区外企业在区内发生货物贸易结算按区内政策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租赁公司向境内外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业务时可收取本外币;对台贸易现金结算按边境地区贸易政策执行;下放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资格审批权限。32、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

8、意愿结汇,对外放款比例进一步提高,自贸试验区内试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机构和个人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试点初期可设立一定额度限制。33 、支持银行开展面向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提高投融资便利化水平,解决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拉平中外资企业外债政策,建立健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34、降低自贸试验区内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下调收支规模要求。35 、允许下放台资投资性公司等值10亿美元(含)以下的设立审批权给厦门,降低投资租赁公司的台商投资者总资产门槛至100万美元,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

9、万美元。36 、将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行的台湾地区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要求由200亿美元降为60亿美元。37、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入区发展,简政放权,允许部分机构、高管、业务准入事项适用报告制。38、允许台湾地区银行不经代表处即可设立营业性机构,允许自贸试验区内台资银行经营性机构一经开业即可申请经营最大范围人民币业务。39、允许自贸试验区内台资银行在福建省内开设异地分支机构不受年度规划限制,并将相关准入审批权限下放给属地银监局。40 、在符合审慎经营的前提下,支持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41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计算存贷比指标时将境外金融机构一年期以上人

10、民币资金存放净额纳入存款口径、对自贸试验区内及境外个业项目分放的俗款在贷款口径中给予扣除。42 、支持厦门银行业法人机构赴台设立分支机构。43 、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自贸试验区内申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入区发展,自贸试验区内增设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规划限制。44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分行以下机构、高管和业务准入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45 、支持探索建立符合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实际的相对独立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优化调整存贷比、流动性等指标的计算口径和监管要求。4

11、6、澳门地区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合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在境内从事各项证券业务。47、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在自贸试验区内证券期货市场投资;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投资境内区外证券期货市场。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投资境外证券期货市场。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客户,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在自贸试验区内证券期货市场投资;按规定投资境外区外的证券期货市场。48、取消对保险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前审批,由当地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49 、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全国性外资网络保险

12、专业代理机构。50 、取消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当地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51 、允许自贸试验区保险机构引进台湾地区保险产品,由当地保监局实施审批或备案管理。52 、开展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流转试点。53、加快厦门石油交易中心、厦门泛亚商品交易中心等建设,建立大宗商品交易和配置平台。54 试点开展大宗商品货物、仓单及场外衍生品的现货交易、中远期交易。D推进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方面55、争取对登记船舶实行保税、免税政策;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充分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自贸试验区内落户登记。实行适应自贸试验区的航运企业经营、船

13、员收入减免税政策。56 、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直接申请设立独资海员外派机构并仅向台湾船东所属的商船提供船员派遣服务。57、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58、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自贸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E创新贸易监管服务制度方面59 、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全程实施无纸化通关。60、争取有关部委同意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专门的申报通道和非申报通道,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保税、减免税、退税货物销往区外,以及区外退税货物销往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经海关指定的申报通道进出,并办理相关报关

14、手续。其他货物可走非申报通道。61、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货物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区内加工产品内销实行选择性征收关税。62、争取有关部委同意推行选择性退税制度,企业可以选择在货物出口的“一线”或“二线”环节退税,或按照货物料件或成品的不同状态退税,以及选择退税主体是园区内或区外企业。63、在现场评估审核台湾地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进口收货企业履行进口食品主体责任能力基础上,对台湾地区优良食品生产企业输大陆的食品试行“源头管理、结果采信、抽查验放”的检验监管模式。64、对台湾地区输大陆符合条件的消费品实施“检测结果采信+后续监管验证”的快速验放促进计划。65 、授权厦门检验检疫局对自贸试

15、验区内进口的台湾商品,采信经该局认可的台湾第三方机构的检验、检测或认证结果。66、授权自贸试验区审批举办两岸展会,入境会展活动展品检验检疫特别实施便利化措施。对入境会展活动中输入产品授权厦门检验检疫局实施快速动植物检疫许可审批。67 、对境外母公司输自贸试验区内子公司且仅用于生产工业产品的一般性原材料的检验实施“企业自检、事后监管”工作模式。68 、推进厦台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计量规范、认证合作,逐步实现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以及检测结果比对、互认等。69 、两岸强制性产品认证主管机关达成一致的产品试,点检测结果互认。70 、对从事海峡邮轮经济圈营运的邮轮实施卫生方案

16、管理;对往来两岸游艇、帆船等实施便利化监管,简化出入境手续,允许免办卫生控制证书;对厦金客轮简化申报手续,凭免卫生控制证书即可申请实施电讯检疫。71、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通关全面实施全流程作业无纸化。整合特殊监管区报关系统和辅助系统。推广特殊监管区企业自主签发运抵报告,形成管理制度,简化货物出区报关查验流程。72、推进特殊监管区域口岸部门之间通关系统一体化通过信息化推进特殊监管区域监管机构整合。73 、推动进口许可证、原产地证与外贸许可事项与通关一体化信息平台对接。F促进两岸交流交往方面74、加快落实台湾车辆在自贸试验区与台湾之间便利进出政策,推动两岸机动车辆互通和驾驶证互认,简化临时入境车辆牌照手续。75 、争取授权厦门为拟暂住一个月以上人员赴金游全面启用一次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76 、支持设立市内免税店。试行允许自厦门出境赴台 (含金门)人员出境前在市内免税店购买免税商品,提货模式从出境机场提货扩大到出境码头提货。77 、推动厦门电子口岸率先实行与金门口岸的互联互通,以及口岸监管和有效证件的互认互通。78 、允许1家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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