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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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文本)宁波市环保局宁波市规划局二O五年十二月目录目录前言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红线划定第一节市域划线第二节市区划线第三章生态保护红线管控 12第一节边界管控 12第二节分类管控 12第三节分级管控 17第四节现状用地管控建议 18第四章实施保障与建议 21前言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等重要会议均将生态文明建设作 为国家战略方针的重要内容,强调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用制度保护生态环 境”,“坚持可持续发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宁波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 重视宁波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把加快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宁波作为重要的 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作为实

2、现“两个基本”目标、建设“四好示范区”的重大 战略任务,并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划 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补偿制度、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机制。2015 年 3 月 18 日,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年)(2015 年修订)获国务院批复, 批复明确要求“加强各类生态功能区的分级分区保护,构筑连山、串城、面海 网络化的整体生态安全格局”,“对重要生态功能区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列入禁 建区,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执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 的批复,加快建设“美丽宁波”,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

3、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 开展我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空间管控。第一章 总则第1条 目的与意义(一)贯彻落实国家要求,维护城乡生态安全格局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生态功能保护的基线、环境质量安全的底线、自然资源保 护的铁线,已经成为继耕地之后第二条上升到国家安全高度的红线,承担着保障 城乡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职能。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以落 实国家战略为基本要求。(二)保护城乡生态环境,强化市域空

4、间管制要求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严格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 弱区进行与生态功能不符的城镇化和工业化建设,落实“三区四线”的市域空间 管制要求,建立空间开发的硬要求和底线屏障,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 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提升生态系统功能。(三)防止城市无序蔓延,严格控制城市增长边界传统“摊大饼”式的用地增长方式不仅导致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并且造成 产业空间运转效率低下、城市管控成本增高。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以防止城 市无序蔓延为主要目标,从根本上缓解现阶段城市用地扩张与敏感区保护之间的 矛盾,为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提供发挥空间。第2条 规划范围规范范围为宁波市域范

5、围,即宁波市行政辖区。分为市域和市区两个层次。市域即宁波市行政辖区,陆域面积9817 km2,重点是在1:10000地形图上划 定生态保护红线。市区包括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个行政区,陆域面积2560km2,重点是在1:2000地形图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细化区域管控要求。第3条 规划期限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是一项长期性的生态环境空间管制区划,规划基准年为2015 年,在守住生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遵循总量不减、占补平衡、生态功能 相当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变化,按照规划编制调整的相关规定,可适 时调整和细化。第4条 规划原则(一)生态优先原则 生态红线作为维护生态平衡的“安全线

6、”和限制开发利用的“高压线”,以 维护城市生态安全为根本目的,必须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二)强制性原则 在事关区域和城市生态安全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以 及其他重要的生态区域内,必须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三)完整性原则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域“两条南北向生态屏障、三条东西向生态 走廊、多条生态间隔带、多个生态绿源”,市区“一个生态圈、双Y生态轴、 一个生态环、多条生态廊道”的生态框架结构,形成具有宁波特色的生态用地保 护体系,确保生态框架的完整性,保证城市生态安全格局。(四)可操作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必须基于全面详实的现状建设情况清理和判别,与经济社

7、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切实 确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规模并落到实地。第5条 编制依据(一)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7. 风景名胜区条例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9.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0.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1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2.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13.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4.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15. 城市绿化条例16. 其他相

8、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二)地方性法规与规章1.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3.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4.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5. 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6.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7.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8. 其他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三)相关规划1.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3.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 年修订)4. 宁波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 年调整完善)5. 宁波市中心城区环境功能区划6. 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2014-2020 年)7. 其他相关规划第6条

9、规划对象生态保护红线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 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管理和维护的国土空间边界线。宁波市生态保护红 线规划技术导则明确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 13 类生态要素区域,并根 据所处区位划定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1)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 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 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国家级、省级、市级、 县级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生态保护红 线的一级管控区,实验区为二级管控区。(2)风景名胜区:指具

10、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 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国家级、 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为一级管控区, 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3)森林公园: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集中,具有一定规 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国家级、省级、 市级森林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森林公园的生态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 域为二级管控区。(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为保护水源洁净,在江河、湖泊、水库、地下 水源地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一定范围划定的水域和陆地,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区 域。县级以上的饮用水

11、水源保护区,以及备用水源地划入生态红线区域。饮用水 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5)重要水源涵养区:指具有重要水源涵养、河流补给和水量调节功能的 河流发源地与水资源补给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二级管控区。(6)重要湿地:指在调节气候、降解污染、涵养水源、调蓄洪水、保护生 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流、湖泊、沼泽、沿海滩涂和水库等湿地 生态系统。中型及以上湖泊、沿海重要滩涂和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湿地公园等划 入生态红线区域。重要湿地内生态系统良好、野生生物繁殖区及栖息地等生物多 样性富集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7)生态公益林:指以生态效益和

12、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 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 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公益林划入生 态红线区域。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8)洪水调蓄区:指对流域性河道具有削减洪峰和蓄纳洪水功能的河流、 湖泊、水库、湿地及低洼地等区域。国家蓄滞洪区修订名录中的洪水调蓄区, 以及具有洪水调蓄功能的流域性河道和区域性骨干河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执行 二级管控要求。(9)重要自然岸线:指对毗邻的陆域和水域生态系统有重要影响的自然岸 线。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和

13、预留区、 重要滨海湿地岸线、特殊保护海岛等为一级管控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适度利用区和生态与资源恢复区、重要河口生态岸线、重要渔 业岸线、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岸线、重要砂质岸线、一般保护海岛等为二级 管控区。(10)重要物种(含渔业)保护区:指具有重要生物生产功能和种质资源保 护功能的区域。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纳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 植物自然栖息地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11)地质遗迹保护区: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 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国 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

14、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12)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 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 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突发性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为 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13)生态廊道:主要由山体、水体等生态性结构要素构成,包括在城市生 态环境中呈线性或带状布局的,能够沟通连接空间分布上较为孤立和分散的生态 景观的生态空间,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二级管控区。第7条 法律效力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为宁波生态保护及建设提供可指 导、可操作、可落地的生态空间管控依据。生态保

15、护红线一经批准,非经法定条 件和程序不得调整。第二章 红线划定第一节 市域划线第8条 总体目标在充分认识区域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及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的基础 上,划分对保障地区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形成满足生产、生活和生态 空间基本需求,符合地区实际的生态红线区域空间分布格局,确保具有重要生态 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为宁波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撑。第9条 划定方案宁波市共划定 85 块生态红线区域,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 4980.3 平方公里, 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50.9%,其中,一级管控区面积 1643.0 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 面积的16.8%;二级管控区面积 3337.3 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34.1%。宁波市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50.9%,达到了城市总体规划 中“市域生态保护红线占陆域面积 40%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限制建设 区面积大于 45%”的要求。全市约有 87%的森林面积和水域面积划入生态保护 红线区,满足浙江省、县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技术指南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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