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之加计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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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化增值税改革之“加计抵减”(一般纳税人适用)时间:2019-04-30政策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 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条件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 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 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

2、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 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抵减额计算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 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X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3、+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抵减方法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1.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 抵减;3.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 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

4、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手续办理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申报端、电子 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 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 勾选确定所属行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表勾选,只能选择其一):行业选项邮政服务业电信服务业其中:1.基础电信业2.增值电信业现代服务业其中:1 .研发和技术服务业2.信息技术服务业3.文化创意服务业4.物流辅助服务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6.鉴证咨询服务业7.广播影视服务生活服务业其中:1.文化艺术业2.体育业3.教育4.卫生5.旅游业6.娱乐业7.餐饮业8.住宿业9.居民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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