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495114973 上传时间:2023-09-1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7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赋予其的标识码,具有定位和关联一个市场主体各类相关信息的重要作用,同时,对全面推进金信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鉴于以前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分别按不同的规则赋号,且不能保证标识码的唯一性,因此,为了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共享与交换,满足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在全国范围内有机关联的需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号编码。为此,总局在广泛调研、

2、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以下简称注册号编制规则),现予发布,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顺利实施注册号编制规则并尽量减少各地的工作成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国范围内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内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 (地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不执行。 二、实施时间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三、实施细则(一)对于新设立的市场主体,一律按照注册号编制规则进行赋号。 (二)各类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年检需换发营业执照时,应当使用新注册号的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需换发营

3、业执照时,或其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申请换照时,应当使用新注册号的营业执照。 (四)已存在的市场主体发生迁移时,尚未进行新旧注册号码转换的,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对其注册号进行转换。 (五)申请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不再进行注册号转换,其注册号以原编码规则保留。 (六)市场主体按照注册号编制规则赋号后,其注册号码在全国唯一、终身不变,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工商注册号,任何一个工商注册号只能赋予一个市场主体。因此在市场主体的类型依照有关的登记管理规定发生变化时 (如内外资互转),将不再赋予更新注册号,市场主体跨地区迁入迁出也不再核发新的注册号。 (七)按照注册号编制规则赋号的市场主体注销后

4、,该注册号被保留,不能再赋予其他市场主体。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重要性,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细化号码分配规则,保证在管辖范围内号码的唯一性。 (二)各地要结合新注册号的实施,修改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在系统中建立新旧注册号的对应关系,做好历史数据的关联工作,旧注册号相关信息作为历史数据保存。 (三)各地要相应做好营业执照的换发准备工作。 (四)各地要有组织地开展对新市场主体的赋号、对已存市场主体的注册号转换及相关档案的衔接工作,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五)为方便市场主体,转换注册号时,可将注册号变化的证明与新换的营业执照一并发出。 (六)各地在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一

5、个月内,将注册号转换工作的进展情况逐级汇总到省级局,再由省级局汇总报送总局的有关司局。 (七)除对新设和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收取规定的费用外,其他因转换注册号而换发营业执照的不收费。 (八)个体工商户换照费用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下岗职工、大学生、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换照免收费用。 (九)加强对个体工商户转换注册号工作的监督,对强制换照的,要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注册号编制规则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内资各类企业、外资企

6、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依法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市场主体的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以下简称“工商注册号”)编制规则。工商注册号指各类市场主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其分配的统一标识代码。工商注册号是各类市场主体所拥有的一个全国唯一、终身不变的号码,其目的是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的有效监管和信息化建设。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市场主体编制和赋予注册号的工作,也适用于与工商注册号有关的各种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

7、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7710-1999 数据处理校验码系统三、工商注册号的赋码对象工商注册号的赋码对象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登记注册的所有市场主体,包括1)内资各类企业,含内资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内资非企业法人、非公司私营企业、分公司、营业单位和各种分支机构等;2)外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等等;3)个体工商户。四、工商注册号的结构1、代码结构工商注册号由14位数字本体码和1位数字校验码组成,其中

8、本体码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首次登记机关码、8位顺序码。具体表示形式如图1所示。GS15-20062、首次登记机关代码指市场主体首次进行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代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用“100000”表示,省级、地市级、区县级登记机关代码分别使用6位行政区划代码表示。设立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县级或县级以上)或者各类专业分局应由批准设立的上级机关统一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码,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化管理部门备案。3、顺序码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按照先后次序为申请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所分配的顺序号。为了便于管理和赋码,8位顺序码中的第1位

9、(自左至右)采用以下分配规则:1)内资各类企业使用“0”、“1”、“2”、“3”;2)外资企业使用“4”、“5”;3)个体工商户使用“6”、“7”、“8”、“9”。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保证8位顺序码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唯一性,即一个顺序码只能赋给一个市场主体。4、校验码用于检验本体码的正确性,采用GB/T17710-1999中的规定的“MOD11,10”校验算法。校验算法见附录A。五、工商注册号的赋码及使用工商注册号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赋码和使用。1、唯一性工商注册号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工商注册号,任何一个工商注册号只能赋给一个市场主体。2、无含义性工商注册号一旦生成,不包含任何含义。3、终身不变性工商注号应在市场主体首次设立登记时赋予,在该市场主体存续期间,工商注册号保持不变,包括:市场主体发生迁移时工商注册号不变,新的登记机关不应为该市场主体重新赋予注册号,而应使用原工商注册号;企业类型在内资和外资之间发生转换时,工商注册号保持不变。4、其他市场主体注销后,该注册号应被保留,不能赋给其他市场主体。5、行政区划代码的变化如果某一区域的行政区划代码发生变化,该区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代码也随之发生变化,新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应按照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码生成注册号,但已分配出去的工商注册号中6位首次登记机关码无须改变。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