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务院关于探亲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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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国务院关于探亲假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发198136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

2、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

3、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

4、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 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 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劳总险字(81)12号 1981年3月26日 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新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

5、配偶,可 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母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通知第一条中所规

6、定的假期天数应改按一九八一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假期天数执行.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

7、,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废止. 铁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据探亲规定,参照上述意见制定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在本系统内统一执行,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转发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81)财事字第55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区直各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转发各单位按照执行. 一,职工探亲路费均按直线计算. 二,年满五十周年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其间需要中转(如从广西到东北,需要在北京中转)并在当天或第二天转走的,可按连续乘车计算,报销硬席卧铺费. 三,在自治

8、区内乘轮船,报三等舱位费. 四,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可包括民间船只,自行车,马车等. 五,探亲途中在市内雇乘人力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可凭据报销,乘坐出租汽车的费用不能报销. 六,职工探亲期间不发途中伙食补助费和住勤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 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年月日 ()劳总险字号) 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9、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

10、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11、十 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废止。 铁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据探亲规定,参照上述意见制定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在本系统内统一执行,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发布部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1年03月26日 实施日期:1981年03月26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年月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现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实习生和试用人员在学

12、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上述人员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 第二条 探亲规定所称父母,包括养父母和职工自幼父母双亡由他人抚养长大,现在受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三条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具体范围划分,请各地、市、县研究确定。 实行集中公休假日轮休制度单位的职工和本人要求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利用公休假日结合调班探亲的职工,其集中轮休和调班假期累计已达到或超过探亲假规定时间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四条 被临时调往外地工作连续满一年以上、短期内又不能回原单位的职工,由

13、原单位照发工资在学校学习的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进单位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可按探亲规定的待遇执行。但在校学习的职工和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利用寒暑假期探亲。 第五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间到外地结婚的,可按探望父母所需的往返路费报销,超过部分自理。职工结婚满一年后按规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六条 职工是否列为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对象,一律以职工的父母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确定。职工与父母户口不在一地,在按规定探望父亲或母亲时,其路费报销和路程假期按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计算(较户口所在地区近时,按实际计算)。 第七条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

14、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八条 职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从失去配偶满一年后到再婚前,可参照未婚职工的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九条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产七十天)产假后,又与配偶继续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双方当年都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第十条 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四年中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其不实行探亲假制度的配偶或父或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一年或四年报销其往返路费一次。职工本人当年或四年中,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第十一条 职工因病假或事假和利用出差等原因,与家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但不再享受探亲假期。 第十二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实际需要的路程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在探亲假期中,其本人标准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保留工资、附加工资照发。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制的职工,按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由单位确定按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三个月计件或提成平均工资发给。其他补贴、津贴和奖金停发。 第十三条 职工探亲要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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