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交流材料: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经验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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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工作机制便民利民,交通事故法庭成果显现县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经验浅谈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案件是民事案件的重要类型之一,近年来随着机动车的广泛使用交通事故也呈日益递增趋势,该类案件如能通过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对于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减少社会对抗,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县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多年来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发现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首先是法院内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民庭、各人民法庭均受理此类案件,不利于当事人尤其是保险企业诉讼,同一家保险公司的案件,有的案件可能在院内审理,有的案件又可能在乡下人民法庭审理,一家保险公司面对多个业务

2、庭,频繁奔波;不同的业务庭可能对相同类型的案件、同一个法律问题的处理出现不同的结果,造成司法尺度不统一,影响司法权威及公信力;交通事故案件分散审理,各庭案件多寡不一,法官潜心钻研不够,不利于精审判的形成,也不利于审判资源的节约;多个业务庭的法官去找交警部门阅卷、咨询,不便于联系。其次是交警部门的问题。由于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也不是当事人起诉的前置程序,加之警力不足,调解工作相对淡化,矛盾轻意被推到社会。第三是保险企业的问题。理赔难、调解难、调解率低,成为制约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瓶颈;四是民间第三方力量的问题。缺乏专门的民间调处机制,使不少本不该诉讼的纠纷不经过滤直接进入了司法程序,既增

3、加当事人诉累,又浪费了本来就缺乏的国家司法资源。这些纠纷,如果当事人没有经过其他救济途径,直接诉至法院进行调整,就使得法院本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成为前沿阵地,处于纠纷的风口浪尖的被动局面。针对2009年以前县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出现的上诉率高、改判率高、发回重审率高的“三高”问题,该院领导高度重视,经过专门调查研究和认真分析,决定从2010年1月起,将原来由该院民庭及各人民法庭分散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集中由该院刑事审判庭统一审理,专案专办。从而做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一致性。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统一性、公正性、稳定性逐渐加强了信任,易于调解成功且会尽力

4、按调解协议履行,这样整合优化了当前有限的审判资源,节约了诉讼成本,又减轻了当事人讼累,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2010年6月还成立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不定期派出法官和书记员到交通巡回法庭所在地县交警队就地办案。一年过去了,此举措收到了良好的预期效果。2010年度,县人民法院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39件,审结39件,判决15件、调解21件,撤诉3件,调撤率为61,不服判决提起上诉5件,上诉率为33。与2008年度相比,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调撤率上升约14个百分点,上诉率下降了45.24个百分点。特别是所审结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

5、纷案件包括判决部分,当事人基本能够主动履行,主动履行率达到93%以上,主动履行标的为511万元,至今为止还没有因赔偿义务人不履行赔偿义务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县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之所以达到调解率高,社会反映好的效果,在于该院大刀阔斧地采取了一系列的调解对策,主要是牢固树立司法贴近群众为群众服务的理念,强化调解工作的观念,规范调解行为;坚持合法、合理、合情相结合的原则,增强法官调解工作的能力,讲究调解艺术,因地制宜地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尽量用“和谐”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主要采取以下做法。(一)领导重视,专案专办,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为进一步

6、规范交通巡回法庭的运行程序,实现交通巡回法庭的有序开展工作,达到预期的目的,县法院统一制定印发了交通巡回法庭使用的18种文书和10种台帐表格,还拟制了交警、人民调解使用的对接文书和台帐供参考使用。对交通巡回法庭的设立、工作职责、工作原则、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机制的运行、工作制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统一交通巡回法庭的名称、统一管理部门、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对接文书格式、统一工作台帐,使交通巡回法庭按统一模式运行,确保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机无缝对接。根据县人民法院关于设立交通巡回法庭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交通巡回法庭的职责有七方面:一是就地受理、调解、开庭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7、,依法裁定对涉案车辆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三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四是对当事人双方申请司法确认的经公安交警部门或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依法确认其效力;五是指导、协助公安交警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六是总结工作经验,整理典型案例,做好相关工作;七是与人民调解、公安交警、保险企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与人民调解、公安行政调解的工作沟通和经验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好经验、好做法,共同提高调解水平。(二)充实力量,业务练兵,重视总结,研判分析,积累了审判经验,提高了审判道

8、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能力。县人民法院2009年前每年受理的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是很多,如果像以前多庭分散管理,每年平均每个庭、每个法官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寥寥无几,难以及时总结审理此类案件的审判经验,不利于审判质量的提高。现在集中由一个庭进行审理,这个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也有利于培养专业化、精通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官。该院民庭对从2007年起至2009年12月止被张掖市中院发回重审及改判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逐件进行了分析研究,查找出发回重审及改判的原因,主要有:1、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漏列当事人,如死亡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人

9、或共同侵权人没完全通知来参加诉讼等;3、没有通知同一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起诉讼,参与保险赔偿的分配;4、没有正确确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5、没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定赔偿请求权人属于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导致适用赔偿标准错误等;6、对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统一标准或合理赔付等。通过分析,找准发回重审及改判的原因,为集中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提供了依据,也为今后更好地审理该类案件质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寻找出存在的问题,面对新的任务,院党组充实了交通事故案件的审判力量,法官亦勇于迎难而上,化压力为动力,不熟悉便从头学起,不但庭里组织学习,而且大家还积极收集有关的法律资料自己认真学习,比如新修正的

10、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等进行认真系统的学习,同时,互相交流学习体会和审判经验,对疑难问题还组织全庭进行讨论,力求弄通弄懂有关的法律条文的涵义,专门邀请上级法院业务庭的领导来讲课,进行业务指导。由于刑事审判庭法官勤奋好学,对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很快就上手了,运用起来熟练自如,并且所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基本上都能够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恰当,使该院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上诉大大减

11、少了,服判的大大增多了,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注重调解,化解矛盾,下大功夫做到案结事了。为化解当事人的矛盾,使受害方得到真正的赔偿。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始终把诉讼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和庭后,针对不同的案件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力求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始终坚持“调解是最好的审判”理念,在实践工作中做好“四部曲”:一是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使他们对法庭、对法官产生信任感;二是查清案件事实,找准适用的法律,在对当事人做工作时有理有据,使当事人懂得掂量轻重,为接受调解方案打下基础;三是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尽可能让双方寻找最佳解

12、决途径以及可能的后续合作;四是建立和健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调解对接机制。即以法院为主导,加强与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的交流和沟通,建立诉讼调解与大调解的全面对接机制,邀请保险公司共同构建法院、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三方联合调解网络,快速有效地解决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县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在审理具体的案件时,采取如下措施加大调解的力度:一是加强和当事人的交流,缓和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法官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主要是加强对受害方及肇事司机、车主的情感疏导和法律释明,使双方冷静、理性看待交通事故纠纷,换位思考,体谅对方,宽容对待,充分认识到调解结案的优势,可以让受

13、害方及时拿到损害赔偿款,可以让肇事方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讲究调解艺术,充分倾听当事人诉求,综合权衡考量,拿出合理的调解方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争取以调解的方式达到案结事了。二是加强和保险公司的沟通,探寻调解的新理念。保险公司虽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也应积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面实施后,绝大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要解决保险公司不配合法院调解的难题,法院就必须加大与各大保险公司、保监会的沟通协调力度,探寻调解的新理念,通过座谈、专题研讨、司法建议等多种形式,帮助保险公司分析理赔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14、,帮助其完善理赔制度。加强和保监会的合作,建议保监会加强对交强险理赔工作的指导,建立与当前司法实践、群众需求相适应的证据审查标准,赋予保险公司出庭人员相应地调解权限,转变理念,积极参与法院调解工作,树立保险公司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形象,促使纠纷高效解决。法院可以在诉讼费的负担问题上鼓励保险公司参与调解,争取达到多方满意的效果,争取又好又快结案。三是加强和交警部门的合作,提高调解结案质量和效率。法院与交警部门多沟通交流,共同探讨工作难点,适时引入交警等专业力量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其在事故责任认定等方面的优势,及时消除当事人存有的疑虑,促成双方和解。加强与交警队的沟通,促使其规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正

15、如实的认定肇事双方责任,同时对所认定的责任作以充分的说明和解释,避免和减少当事人尤其是肇事司机因对责任认定存有疑虑,而拒绝调解甚至拒绝赔偿原告损失现象的发生。对症下药,想方设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人员素质,提高责任认定质量,提高鉴定效率,从而提高调解结案质量和效率。四是加强法律知识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针对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缺乏,法院应着重宣传法律法规,教育相关人员守法、文明、安全驾驶,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要及时、妥善处理,留下详细、准确的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争取双方快速、友好协商解决,着重宣传法院调解结案的好处,一方面使当事人尽快得到赔偿,降低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少矛盾,营造良好

16、社会氛围。 在县法院对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工作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时,县交警大队与会者均表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通过个案辅导、专题讲座、应邀提前介入指导调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等多种载体,有效提升了交通事故办案民警的业务水平,提高了事故处理工作效率,使办案民警从大量繁杂的调解事故赔偿纠纷中解脱出来投入到交通事故防控、现行重大逃逸事故侦破及涉诉信访化解中,实现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处理 “零上访”,有力推进了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县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自成立以来,积极探索和创新审判方式,采用上门调解、现场调解、诉前调解等多种调解途径变被动司法为主动服务,基本实现交警行政调解与法庭司法调解的无缝衔接,成功地开辟了一条便民诉讼的“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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