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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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河流治理财政资金管理,强化支 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 号)、财 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建2004729 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 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6 号)及 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对中小河流治理的项目 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工程建设成果及治理效果、工 程验收及后期管护,运用定量、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和

2、统 一的评价标准,综合评价中小河流治理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具体包括 项目法人自评、省级复核汇总、财政部和水利部组织抽查并审定 三个步骤。评价方式包括单位自评、专家评审、抽样调查和公众 评议等多种形式。(一)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全国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 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全国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 对各省(区、市,以下简称省)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并 根据审定后的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等。(二)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中小河流治 理绩效评价工作。组织、督促和指导市

3、、县开展绩效评价实施工 作,及时开展省级复核汇总工作,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项目 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三)项目法人负责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及时向县(市)级 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 和评价工作,并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依据:(一)国家相关规划和文件。(二)财政部、水利部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三)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省与市、县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四)各项目初步设计资料、土地预审、环评等前期工作文 件;项目批复和预算下达文件。(五)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 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

4、据、通报。(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 复文件、承诺文件、评审检查结论;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七)其他相关资料。第六条 绩效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由对省级工作的绩效评价和对具体项目绩效评价 两部分组成。(一)省级绩效评价内容。1. 工作组织情况:是否根据规划任务制定前期工作及项目建 设等分年度实施意见、省级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监 督检查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总体成效等。2. 前期工作审批程序:前期工作审查、审批程序是否严格, 涉及省际河段的项目是否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3. 统计及信息宣传:省级中小河流治理情况报送及信息宣传 情况。4.

5、资金落实情况:中央资金分解下达情况、地方配套资金落 实情况以及项目资金安排清单报送情况。(二)项目绩效评价内容。1. 前期工作:主要评价初步设计报告及施工图设计质量。2. 项目建设管理:主要评价项目建设“四制”执行、质量和 安全管理情况等。3. 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评价资金拨付情况、项目单位财务管 理制度是否健全、工程款支付是否及时、资金使用范围是否合规、 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等。4. 工程建设成果及治理效果:主要评价项目是否按照设计要 求完成建设任务、投资完成情况、工程防洪和生态效益等。5. 工程验收及后期管护:主要评价工程进度、档案资料管理、 竣工验收和建后管护情况等。第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6、财政部、水利部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项目建设和 资金管理要求,建立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详见附 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构建动态、可扩充的绩效评价指标体 系,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补充。第三章 评价的程序第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于每年上半年集中组织实施, 分批次对各地完工项目和项目整体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如果某省 某批次项目(如规划内试点项目)提前完工,也可就该批次项目 提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的统一安排,绩效评价一般按 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法人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上报自评结果和项目绩效评价

7、报告,经县 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和水 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将评价材料直接 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以上工作应于每年3 月 15 日前完成。(二)市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河 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情况进行汇总,于 3 月 31 日前将自评 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三)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上报材料,综合 运用专家评审、公众评议等多种方式完成复评工作,汇总项目绩 效评价指标复评结果及省级自评得分,同时完成本省当年项目治 理绩效评价报告,于 4月30日前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四)财政部、

8、水利部结合上报材料,组织抽查,审定最终 评价结果。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第十条 绩效评价实行 100 分制(具体评分标准附后),其 中,对省级工作的绩效评价占25 分,对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占75 分。绩效评价结果分四个等级:总分 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90 分的为良好;70-80 分的为一般;70 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差:(一)将中央专项资金用于规划外项目的;(二)违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 准、增加建设内容的;(三)在审计、稽察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质量、资金管理 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四)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的,或者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

9、;(五)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六)项目法人在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第十一条 省级绩效评价总得分为该地区评价批次全部项 目省级复评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与财政部、水利部核定的省级工作 绩效评价得分之和。财政部、水利部将随机进行项目抽查,抽查 项目平均得分超过该项目省级复评分的,省级总得分相应增加该 分差,作为对该地区省级审定得分;反之,将省级总得分相应减 去该分差,作为对该地区省级审定得分。如项目抽查得分与该项 目省级复评分差超过 20 分的,该地区省级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审 定为较差。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各地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综 合评价,评价结果直接与后续项目和资金安排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

10、的省份,在全国范围内通报表扬,完工 项目补齐中央补助资金,给予适当奖励,同时加大后续项目的资 金安排规模,适当增加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数量。 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的省份,完工项目补齐中央补助资金。 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的省份,完工项目视情况安排部分中央 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的省份,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完工 项目视情况扣减中央补助资金,同时减少或暂停后续项目和资金 安排规模。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各省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1.年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2.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制表及评价标准3. 中小河流治理公众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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