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昭穆制”的历史意义与功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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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昭穆制”的历史意义与功能(二).【内容摘要】作为古代宗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昭穆制因史料的语焉不详,成为困扰历代学者致其聚讼纷争、模棱两可的学术难题。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将昭穆与婚级、墓葬、宗庙制度联系起来探讨者甚夥,但持反对论者更不在少数。本课题前期成果从探讨家奠吊祭与婚制礼法入手,着重从“婚级制与昭穆”“家族政治与昭穆”“君宗之辨与昭穆”的角度进行阐释,并认为,昭穆制应当缘于两姓氏族相互通婚且母系氏族分宗,班位在两系中轮流变动这一根本原则,其本质在于昭穆之间互通父子,且昭与昭、穆与穆之间属于同族,而昭穆之间分属异族,其产生的原因既决定了昭穆制度是维系宗族成员关系的一项重要政治制

2、度,及至后代,昭穆开始异变,成为“敬宗收族”的一种礼法,开始表现为大宗宗子在宗族日常事务中据核心地位并有别于君统之外的制度。作为研究成果的第二部份,本文继续承接第一步研究成果的思路,并将研究假设建立在对大量谱牒解读与家族祭祀仪制的考察基础上,并试图得到下述结论:昭穆制度下的“敬宗收族”精神则是指导谱牒修撰与家族祭祀的基本原则,谱牒修撰所提倡的长幼亲疏与繁杂的家族祭祀程序都旨在为家族事务的合法性提供一个共同的载体,这个载体,便是昭穆制度。 【关 键 词】昭穆;敬宗收族;家祭;谱法;宗族政治。 【作者简介】彭卫民,西南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史原论坛成员,主要从事礼学与清代思想

3、史方面的研究。 一、前言 道光戊戌年,横峰张氏重修族谱(张13-7)开篇明言修谱是为了“叙昭穆而知同祖”: 尝闻司马太史公曰,百世不泯有益于史乘者,谱也,族不立谱则昭穆混淆;不立谱则姓氏紊乱。欧阳文忠公曰,川流派别,当知同源人代散殊,当知同祖,知同源必不笑咸淡清浊之异,知同族则不学越秦鲁祀之为然1。 这种“国史以编年纪事,族谱序左昭右穆”2的思想同样还体现在南海鹤园陈氏族谱的序言中,总纂官陈万豫也陈述了该氏修谱的重要原因是在保证宗族之内世系不紊、尊卑不乱,“将世系昭穆叙一本之亲传万支之派,普及尊卑长幼使称名之不紊也”3。以这种思想来指导谱牒修撰的例子则比比皆是,例如民国十八年,增订香山郭氏族谱

4、谱序言,“我国积弱而弱能存者以有宗法主义,而人口繁多而滋生不已亦以有宗法主义”4,因此对于族人来说:“搜罗宗支详列昭穆以示后人,果人手一编以资玩索,而孝悌睦姻、敬敏任恤之意油然以生,不独保存我国宗法社会之美德,而近世新学废姓灭宗之异说亦将消灭于无形。”5 而清源金氏族谱之宗人词则一语道出了昭穆在谱牒中的表现形式是:“每五世为一图者,前图之终后图之始者,往过来续之义也。”6质言之,昭穆制度中子嗣的继往开来成为了谱牒修撰的重头,所以金族人发出这样的感慨:“族谱何为而作也?曰,其要在序昭穆、别清踈、明本支以传来裔尔。”7 本研究的第一部分已经大略提到昭穆所表达的长幼、亲疏、尊卑被民间撰谱牒者奉为制定

5、世系垂丝图与划定家族政治地位的基本原则8,那么谱牒里表达出来的昭穆意义与家族政治究竟是何种联系呢?我们再来看日人中川忠英在其编著的清俗纪闻中的一段文字: 神主系在正祠所立五代神主,正祠之上层正面立开祖之神主,五代神主顺序排列,次称之为荐座;至于伯叔兄弟、子孙侄妇等神主,则立置于祔祠中;十岁以下死去者称为殇,不立神主,七岁之上之嫡子可立之;妇女与丈夫在世虽系正统,亦不得在正祠立主,而先立于祔祠,夫死后方可移至正祠9。 这段文字中,似乎可以感受到神主与昭穆班位之间某种忽有忽无的关联,作为维系宗族关系的纽带,谱牒的修撰与家族祭祀的开展无疑是两项重要事务,而这两项事务皆与昭穆制有着深刻的联系,甚至可以

6、说,它们的存在即是昭穆精神的体现,又是昭穆精神的指导的结果,这就是本文接下来应该讨论的问题。 图1:敬宗收族:作者高祖王父、清国子监太学士、湖南奉政大夫彭诚夫为高冲彭氏续修族谱书并序,湘乡敦本堂光绪年刊本,中国国家图书馆藏。 史料中涉及到家族政治角度的昭穆往往如是10: 周礼春官小宗伯:“辨庙、祧之昭穆”,郑注:“祧,迁主所藏之庙,自始祖后,父曰昭,子曰穆。”孙注:“辨昭穆者,别其昭穆而书之,四时以叙享祀,其禘祫殷祭,则兼辨迂庙主之昭穆,亦以叙合食。” 周礼春官冢人:“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为之图,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郑注:“公,君也,图,谓画其地形,及邱垄所处而藏之。先王造茔者

7、,昭居左,穆居右,夹处东西。”孙注:“昭穆者,所以辨庙祧之序次,不以此为尊卑,凡庙及神位并昭在左,穆在右,庙位与墓位同也。”左传文公三年公羊文公二年皆载“跻僖公,逆祀”之言,孙引此云:“二年秋八月,大事于大庙,跻僖公,谓以惠公当昭,隐公为穆,桓公为昭,庄公为穆,闵公为昭,僖公为穆,今升僖公于闵公上为昭,闵公为穆,故云逆祀也,知不以兄弟同昭位,升僖公于闵公之上为逆祀者,案,定公八年经云,从祀先公,传曰,顺祀先公而祈焉,若本同伦,以僖公升之于闵公上,则以后诸公昭穆不乱,何因至定公八年始云顺祀乎?明本以僖闵昭穆别,故于后者皆乱也,若然兄弟相事,后事兄为君,则昭穆易可知,但置茔以昭穆夹处与置庙同也。”

8、李衡眉认为,孙在此处力主“昭穆班次说”,以“古者葬祔以其班,祫以其班,为尸及赐爵以其班,故昭常为昭,穆常为穆,庙次虽迁,昭穆之班,一定不移”为定理11,而昭穆班次说亦为历代撰谱者引之为家族班位排行的重要标准12。 周礼春官小史:“掌邦国之志,奠系世,辨昭穆大祭祀读礼法,史以书叙昭穆之俎簋”,郑注:“几读为轨,书亦或为簋,古文也,大祭祀,小史主叙其昭穆,以其主定世系、祭祀,史主叙其昭穆,次其俎”,孙案贾疏“此言昭穆之俎簋,则非外种耳,则大祭祀,惟谓察宗庙三年一祫之时,尸主,兼序昭穆之俎簋也”时案“亦当兼大禘也”。 礼记祭统:“夫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别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而无乱也。是故有事

9、于大庙,则群昭群穆咸在而不失其伦,此之谓亲疏之杀也”,同篇:“凡赐爵,昭为一,穆为一,昭与昭齿,穆与穆齿。凡群有司皆以齿, 此之谓长幼有序”,郑注:“昭穆咸在同宗父子皆来,(昭)上遥反后放此”,同篇注云:“昭穆犹特牲少牢馈食之礼,众兄弟也,群有司犹众宾下及执事者,君赐之爵,谓若酬之。” 公羊传文公二年:“大祫者何,合祭者,柰何毁庙之主,陈于大祖”引何注曰:“太祖东乡,昭南乡,穆北乡,其余孙从王父,父曰昭,子曰穆,昭取其乡明,穆取其北面尚敬。” 国语楚语下:“宗庙之事,昭穆之世。” 汉书韦贤传第四十三:“孙居王父之处,正昭穆,则孙常与祖相代,此迁庙之杀也,圣人于其祖,出于情矣,礼无所不顺,故无毁

10、庙”,同篇:“祫祭者,毁庙与未毁庙之主皆合食于太祖,父为昭,子为穆,孙复为昭,古之正礼也”。 综上所引,史料中记载的太祖东向,昭南向,穆北向,其余孙从王父,父曰昭,子曰穆,说的是在庙制上,祖孙同班同族,相邻而坐,父子异班异族,相向而坐,某人为昭,则他的隔代也为昭,某人为穆,则他的隔代也为穆,亦即,昭者恒为昭,穆者恒为穆,但太祖位发生变动时,昭列与穆列各自递补,但是不会影响到“祖孙相邻、父子相向”的秩序,由此可见,王父与孙的关系要远远亲于父与子。祖孙相继,别父子等胄亲疏,如礼记曲礼中记载“君子抱孙不抱子,此言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13即是此意,在祭祀活动中,只有孙才能为祖父主持仪制,说明

11、昭穆制下隔代之间的特殊关系,例如,曾子问曰“祭必有尸乎,若厌祭亦可乎?”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无孙则取同姓可也。”郑注曰:“人以有子孙为成人,子不殇父义由此也。”又见礼记丧服小记:“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万斯大引孔子言“卫人之祔也离之,鲁人之祔也合之说”认为:“此言卒哭,明日祔主于庙之异离之者,孙虽祔祖,新主在祖主佑中,以物隔之也,合之者无物隔之也,祖孙一本之亲,合之为亲”,说孔子认为祔为祔葬者说是错误的14。昭穆制具有“辨庙、祧”的作用,例如,朱彬在礼记训纂中云“大祖之庙,百世不迁,自余四庙则六世之后,每一世易 而一迁,迁毁之序,昭常为昭,穆常为穆,盖祔昭则群

12、昭皆动而穆不移,祔穆则群穆皆移而昭不动”15,即是辨庙、祧之法,此处应无尊卑之说。周代王室祧庙之主夹处东西,父昭子穆,父与子相向,昭者恒为昭,穆者恒为穆,论语八佾皇疏说禘祫礼云:“昭者,明也,尊父故曰明也;穆,敬也,子宜敬于父”,贾疏云:“周以后稷为始祖特立庙不毁,即从不窋以后为数,不窋父为昭,鞠子为穆,从此以后皆父为昭,子为穆,至文王十四世,文王弟称穆也。”16依此类推,昭一组与穆一组之间有严格的界限。 图2:毁庙迁主仪式:作者曾祖王父、清国子监太学士彭天相著,丧葬祀祭仪制考,光绪三十四年,湖南湘乡敦本堂刊本。 二、家祭与昭穆 作为“国之大事,唯祀与戎”17的古代祭祀社会,尸祭的重要性在礼记

13、中有体现:“曾子问曰:祭必有尸乎,若厌祭亦可乎?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无孙则取同姓可也。”18又:“君子抱孙不抱子,此言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19又:“子不可以为父尸”20。基于此,如大祥祭、小祥祭、禫祭等均需有尸,不过对于殇与无后者,夏炘提出了运用“阴厌”与“阳厌”的办法,他说:“尸必以孙,无后者无子,何论于孙,故但无尸,厌祭而已。”21 尸,又叫尸袭,所谓尸袭,“盖因礼不盛服,不充即充美之谓也,尸袭者,以孙之身象祖之身,礼盛充美故袭也”22,是死者魂魄所归袝的实体,“尸,神象也”23。相当于死者的神主,在拙作家奠弔祭仪制发微中,提到了家祭程序中重要的

14、一步:立丧主,“丧主谓死之嫡,宜主馈奠者,长子死则承嫡长孙主之。按古之昭穆,必以孙为尸,今凡有主死,嫡子即可,无嫡子,长孙主之。丧主谓死者之嫡长子宜主馈奠者,长子死则承嫡长孙主之,朱子曰,父在,子无主丧,若父在母死,则父主馈奠而行揖礼,其子随之拜哭,父在子有妻子之丧,亦父主之,祖在则祖主之,统于尊也”24。丧主的设立与神主的设立无异,都旨在为权威在身死后的延续找到一个载体。 周代的尸祭,严格上规定必以孙为王父尸,孙妇为夫祖母尸。若孙年幼不能为尸,则使人抱之,若膝下无孙,则取一同姓者来充当,而子辈则不能充当父尸,一则,若以子为尸,则无主祀之人。二则,根据本文第三部分讨论的婚级制与昭穆之关系来看,

15、在嫡长子继承制产生之前,一群兄弟拥有多位妻子,或一群姊妹拥有多位丈夫,这种伙婚制使得一子可有多父,然一孙只有一个祖父,因之,祖父之本生关系应确定在孙辈而非子辈,这与父昭子穆,孙与王父同昭穆的原则是一致的。三则,按照毁庙的原则,太祖之庙百世不迁,自余两昭两穆不动,则六世之后每一易世而一迁,则“六世之后昭常为昭、穆常为穆,二世祧则四世迁昭之北庙、六世祔昭之南庙矣;三世祧则五世迁穆之北庙、七世祔穆之南庙矣。昭有祔则穆者不迁,穆者祔则昭者不动,此所以祔必以班、尸必以孙而子孙之列亦以为序”25,不过丘浚认为,如果按照诸儒的这种说法,则王者不过立亲庙四与太祖为五,其与诸侯五庙又何别乎,从六世后迭毁,则体现不出王之庙与诸侯之庙的区别。 从尸祭中可以看到,祖孙之间似有一种比父子更为强烈的亲情关系,在前文婚级制与昭穆的关系中已经探讨了这一原因,古代礼学家亦试图从阴阳学的角度探讨这一原因,“万物本于天,人本乎祖。祖者,天也。昭居左为阳,穆居右为阴。以三昭三穆言之,则一为昭,二为穆;三为昭,四为穆;五为昭,六为穆;一三五者,阳奇之数也;二四六者,阴隅之数也,自一世推至百世皆然。昭者昭班与阳奇同类,穆者穆班与阴偶同类。故葬与祔祫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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