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知的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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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不知的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作者:邓海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法律事务部主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 务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人人格的体现,也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东与公司是 完全独立、分立的民事主体,股东的资产不属于公司资产,所以,公司债务不能 要求股东清偿。但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却屡见 不鲜.比如抽逃注册资金.转移公司资产等等。人们开始思考如何对债权人的利 益进行法律救济,重新审视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1虚假岀资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 资额。股东

2、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 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 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 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 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岀资不到位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 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3抽逃岀资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 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 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 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 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 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2 )

4、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 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3 )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 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 走出资;(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 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5 )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7 )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 形式,抽逃公司资产;(9)脱壳经营,即股

5、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 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 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 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 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1)公司清算时,清算

6、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 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 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 院应依法予以支持。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 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2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

7、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 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8、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 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 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 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依法予以支持。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 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9、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 支持。&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 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 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 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2

10、)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 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 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有:(1)清算组不依 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2)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 实或者有重大遗漏;(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 占公司财产

11、;(4)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即予执行给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等等。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 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 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 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13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 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

12、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 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公司法第20条:(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公司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 )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2 ) 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 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 纵的;(4 ) “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5 )套人马两 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 分、资产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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