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伤保险操作实务详解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495030757 上传时间:2023-05-31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27.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工伤保险操作实务详解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企业工伤保险操作实务详解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企业工伤保险操作实务详解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企业工伤保险操作实务详解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企业工伤保险操作实务详解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企业工伤保险操作实务详解》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工伤保险操作实务详解(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企业工伤保险操作实务详解工伤引发的问题是很多企业都会面对到的,但是,不少企业对:那些情况应算作工伤?上下班途中受伤全是工伤吗?鉴定等级是不是越低对企业就越有利?企业应赔哪些项目?哪些赔偿可向社保报销?企业在工伤处理过程中有无管理的余地?等等问题并不十分清楚,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对此类问题不予学习和重视,很有可能发生“赔了钱却没解决问题”的状况,为此,本文将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说明,以帮助企业真正掌握工伤事故处理必须的法律知识和方法。一、工伤认定范围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注意】此处的工作原因包括职务工作和

2、职工从事临时指派工作。(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注意】国务院法制办在目前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稿中建议删掉此项。理由是现在机动车已有交强险作为伤者的保障。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7)法律、

3、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注意】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

4、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注意】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退休人员返聘到企业工作,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范围。但是,受伤害的返聘人员可以依据有关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劳务派遣工人工作时的意外伤害情况。如果工人工作是劳务派遣公司委派从事工作的,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死亡时,不属于工伤,

5、应按非因公死亡处理。职工在工间休息时间,仍属于上班工作时间。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其不具备合法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属于工伤范畴。应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纠纷。(劳部发【1995】309号)同时,实习生因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故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目前,下班途中只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下班途中因其他原因受到伤害(如被飞车贼抢包),不属于工伤,可以主张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一般来说,不涉及工作而主要是单位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因此,旅游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属于工伤范围。单位安排招待客人或者陪客人旅游等

6、活动是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在此过程中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因为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给职工安排的与公务有关的各项任务,实务中通常视为是工作。二、工伤认定程序1、申请登记(1)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注意】 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应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负有责任,也要给予伤害者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当职工存在过错时,用

7、人单位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影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但是,相应的工伤待遇不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是全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2)申请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注意】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若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

8、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如果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话,就失去了申请认定工伤的权利;如果想获得补偿的话,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3)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般是一式四份)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A、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注意】若申请人为单位,须提供劳动合同;若申请人是劳动者,其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多样的:有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提交证明材料,如上岗证、工作服、门卡、胸卡、考勤表、工资条、银行卡等工资报酬领取的证明或者是单位同事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

9、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提交劳动仲裁,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规定)B、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C、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D、属于下列情况的,若劳动保障部门有要求,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a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的相关材料;b因履行

10、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c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d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e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遇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f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

11、、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g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h属借用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单位对事故调查的材料,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i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j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k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 2、审核和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

12、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决定:(1)工伤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2)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注意】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劳动能力鉴定

13、程序1、申请鉴定主体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2、申请鉴定时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3、申请鉴定应提交的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4、劳动能力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

14、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5、鉴定结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注意】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自劳动能力鉴定结

15、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四、工伤赔偿费用核算(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用红色标注)各项费用标准:1.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2.工伤医疗待遇:(1)报销各项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工伤基金支付);【注意】用人单位必须熟悉本地区的工伤协议医院,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但情况紧急时须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伤时说明该情况。(2)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按照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报销(用人单位支付);(3)经申请在外地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