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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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d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认真贯彻“老实守信,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提高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抢险救灾和临时性工程建设工程以及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和炼油化工检维修作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规定。境外工程建设工程质

2、量管理按照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工程包括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销售和炼油化工等石油石化专业工程工程以及矿区建设等其他工程工程。第四条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的综合管理与监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二组织和指导所属企业建设健全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监视检查体系运行情况;三负责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视业务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视总站和各监视站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四组织集团公司对工程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查,负责工程质量信息管理,掌握质量动态

3、;五归口管理工程建设重要产品、设备驻厂监造工作;六协调处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外部用户、专业分公司之间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纠纷,组织调查处理特大工程质量事故以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分公司的工程质量事故。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组织落实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专业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细则;二对归口管理企业建设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展检查、评审和审核,促进体系不断完善并有效运行;三组织对本专业工程建设工程的

4、质量检查,对工程质量信息进展统计分析,掌握质量动态;四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权限,负责在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审查批、竣工验收等环节中,落实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五组织协调处理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工程质量纠纷,组织调查处理本专业内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参与相关特大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六集团公司授权的其他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承当工程建设工程建设管理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落实工程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责任;二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权限,负责在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报

5、告审查批、合同管理、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中,落实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三检查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质量改良,对工程质量信息进展统计分析,掌握质量动态;四组织调查处理本企业的一般和较大工程质量事故,配合上级部门对重、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七条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视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受国家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集团公司投资的石油石化专业工程质量实施监视管理,并对委托部门负责;二对工程建设工程执行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对集团公司负责;三负责工程质量监视信息的统计分析,向国家和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

6、况。第八条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应严格执行 根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工程的物资采购、承包商使用、招标、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应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标准运作。第九条建设单位和PMC、EPC、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监造、咨询评估等承包商及有关人员,在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各负其责。物资采购单位和供给商对工程建设工程采购物资的质量负责。承包商和供给商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规定选择确定工程管理模式,积极采用“业主+PMC+EPC等工程建设工程管理模式,并明确各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

7、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界面和工作职责。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鼓励在工程建设工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开展全员质量管理活动,不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争创优质工程。第二章 工程前期阶段质量控制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工程立项建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公司业务开展规划,严禁采用落后或已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方案。第十三条 编制和审查工程建设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影响工程重大质量风险的因素进展论证,在质量方面满足以下要求:一选址选线方案符合工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符合地质、地震灾害、水土保持、矿产压覆等专项评估结论; 二拟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按规定通过了鉴定,无重大质量风险或躲避风险

8、的措施科学可靠;三建设规模、内容、生产工艺技术路线、产品方案及质量性能指标、技术水平等研究结果经过了多方案比选和论证,结论科学准确;四拟定工期科学合理;五其他应满足的质量要求。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以下质量要求:一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二依据的标准标准现行有效、适用范围准确;三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规定,设计依据的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明确了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五选址选线、主要工艺流程、总平面布置科学合理,主要建构筑物的地基根基、主体构造

9、体系安全可靠;六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成熟可靠,技术水平、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先进,符合实际;七选用的主要设备、材料科学合理,质量要求明确;八公用设施、产品检验等生产辅助设施齐全配套,能够满足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需要;九其他应满足的质量要求。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建设规模、选址选线、工艺技术、产品方案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批准超过两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应重新报批,并对影响质量的重大风险因素和内容进展重新评估和审核。第三章工程实施阶段质量控制第一节 勘察、设计质量控制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向承包商提供满足作业需要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第十

10、七条建设单位应要求勘察单位按照标准标准进展勘察。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成果应真实、准确,并满足工程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工程批准文件、勘察成果进展工程设计,不得擅自改变工程批准文件的质量要求。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优先采用标准化设计成果,对涉及构造安全、重要工艺流程等关键设计环节应进展详细准确的计算。第二十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应注明规格、型号、材质、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专业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给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规定

11、,并满足施工需要。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参加相关质量验收和质量问题的分析处理。第二节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制订可量化考核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目标,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第二十三条承包商应成立工程管理机构,建设现场质量责任制,按照合同约定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管理人员、标准标准、施工机具、设施、检测仪器、设备等。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商不得随意更换合同中约定的关键岗位不可替换人员,不得随意减少承诺的其他资源投入。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资源投入和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

12、系建设情况进展监视检查。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针对施工难点和关键工序制订施工方案,对工序、原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涉及构造安全的试块、试件等制订质量检验方案,确定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点和控制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检验方案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审批。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应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进展监理。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者影响监理工作客观公正的其他利益关系。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规划,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建设工程,还应分专业制订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结合工程实际

13、,明确巡视、平行检验、旁站的部位、检查内容、抽检比例和质量控制要求等。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报建设单位审批。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物资采购的范围。物资采购单位应与供给商明确物资质量标准,约定质量验收方法和质量责任等。采购物资的质量应符合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第二十八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的工程建设重要产品和设备,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监造单位实行监造。监造单位与被监造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者影响监造工作客观公正的其他利益关系。第二十九条监造单位应编制监造方案和监造实施细则,并报建设单位审批。监造方案和监造实施细则应结合生产制造工艺,明确对生产制造过程各阶

14、段的监视检验内容、方法、标准和质量控制指标等。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要求监造单位认真履行监造职责,确保被监造的产品或设备的质量符合标准和采购合同要求,并对监造工作质量进展监视检查。监造单位发现质量问题时,应责令被监造单位采取措施进展整改,直至符合质量要求,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设计单位就工程工艺技术特点、施工难点、特殊部位和关键环节的质量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明确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施工、监理等单位结合现场施工技术条件,审查实现设计意图的可行性,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存在的疑问和问题与设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第三十二条 当工程建设工程主要原材料、构配件、

15、设备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进度能够满足连续施工需要,具备工程实施条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审批。第三节 施工质量控制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标准、工艺操作规程进展施工,并进展监视检查。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进展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有过失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展检验,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合格后,方可在工程建设工程中安装使用。施工单位应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中安装使用的部位做好详细记录,确保质量控制的可追溯性。第三十五条施工质量应严格执行施工操作人员自检、工序交接互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的质量三检制。施工单位应与工程进度同步做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并按规定向监理单位申报核查。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展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应有成品保护措施。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抽样检验、焊接质量无损检测等涉及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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