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相关立法之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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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国内产品责任保险有关立法之浅议法学专业学生 李晶指引教师:罗良摘 要:产品责任保险在国内是新浮现的一种保险种类,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国内有关立法尚不健全,以致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的现象。本文试结合产品责任保险的一般征,以及世界各国产品责任保险有关立法,分别从立法模式、保险标的法律界定、被保险人的界定、法定补偿范畴等几种方面分析了有关产品责任保险的有关法律问题,并提出了有关的立法对策,特别是产品责任保险立法的总体模式,以期对完善国内产品责任保险有关法制有所裨益。核心词: 产品责任保险;财产损失;责任排除事由;精神补偿 Dicussin on Relted

2、LegaIsus of Product liility Insurnc Stent maorin law LI JinTutor LUOLiagAbtrct:Discsng he concet of poduct laility inuracend theinstaof proct labiliy insuance n our ounr nd other contries i the word, this ail aases tht th reated legal sseof produc libiitinsuracesepartey f te legislativ mde, th f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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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bit nurance.Kewo: Prdu iability nsrne; Propery lss; Reposibiity; g ri ofte origin of a incidnt; piriual compesati产品责任保险指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发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导致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的人或其她任何人受到人身伤害,或遭受疾病、死亡、财产损失等后果,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公司在商定的补偿限额内负责补偿的一种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在世界上已有1历史。目前在美国、欧洲、日本等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流行广泛。早些时候的产品责任保险只是承保某些与人的身体健康有直

5、接关系的产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上带有危险性的产品不断问世,使得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范畴逐渐扩大到多种工业产品。世纪70年代,随着经济发达国家对消费者利益有很强保护作用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以及消费者的索赔意识不断增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了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竞相通过参与产品责任保险的措施把产品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1 国内开办产品责任保险是在2世纪80年代初,中国通过外贸途径出口到美国的烟花爆竹发生了产品责任事故,从而引起了巨大金额的索赔和诉讼纠纷,导致美国进口商规定国内出口产品必须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为此国内开办了该类责任保险。国内的产品责任立法起步较晚,产品责任制度还很不

6、健全。直到1993年颁布了产品质量法,7月又进行修改并于9月日实行,明确了产品质量责任,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该法规还规定了缺陷的含义及规定了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受害者人身伤害的补偿措施等。这部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国内产品责任法律上了一种新台阶。为国内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进一步有力的根据和支持。本文试环绕新产品保险责任立法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开展探讨,并尝试提出有关立法建议。一、产品责任保险的立法现状(一)世界各国有关产品责任险的立法模式目前,世界上有关产品责任保险的立法模式,大体有三种:一是扩大解释、合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如法国、荷兰等;二是在有关的立法中,对产品责任及保险

7、有关问题作出若干规定,如英国、加拿大等国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三是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作为解决有关问题的重要根据,如原联邦德国、意大利、丹麦、挪威、日本等国。 美国的做法另有特点,其产品责任法涉及判例法和制定法。美国商务部年发布了专家建议文本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此外,联邦政府还通过了联邦食品、药物、化妆品法、消费品安全法等单行法。2 (二)国内的有关立法现状在国内,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构筑起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此外,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药物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内容之一。随着着世界经济一

8、体化的进程,产品责任立法愈益显示出国际化趋势。目前产品责任方面的区域性和国际性公约有:欧共体于177年和19年制定的有关人身伤害和死亡的产品责任欧洲公约和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17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合用公约,这是解决侵权性产品责任案件的一种国际性公约。但从总体上说,国内目前有关产品责任保险,缺少专门的法律规定,且内容上与产品责任保险有关的某些重大问题在现行的法律中难以找到有关的根据,导致了此类保险开展过程中无法可依的现象。二、完善产品责任保险立法的意义(一)完善产品责任保险立法有助于保障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国内现行的有关法律制度在一定限度上制约了责任险的发展,以产品责任险

9、为例,重要存在如下几种方面的问题。1国内没有独立的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险的法律根据局限性国内尚未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有关产品责任的原则性条文在民法通则中有所体现。而产品责任的有关概念则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如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下简称消法中,而具体的产品类型则重要规定在食品卫生法、工业公司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产品责任立法比较分散,内容不够系统、完整,有些条文在表述上也不够清晰。这就导致产品责任险的险种开发往往无“法”可依。2.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对产品概念的定义过于狭窄,客观上限制了产品责任险险种的多样化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

10、品是指通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而美国、日本等国对“产品”的定义则很宽泛,涉及一切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品,不管是加工的还是自然的产物。非为销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则不能作为保险标的,导致产品责任险险种单一,不能覆盖不同的保险需求。3国内法律有关“产品缺陷”的规定是一种弹性原则,极大地影响对产品责任险的承保责任范畴的拟定产品缺陷是承当产品责任的前提,国内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她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标、行业原则的,是指不符合该原则。”即:在觉得存在缺陷时采用的是不合理危险原则和生产原则两者的结合,且以不符合该生

11、产原则为优先合用。这样的规定导致产品责任险的承保范畴狭窄,当产品符合国标、行业原则但仍对消费者导致损害时,消费者却无法获得损害补偿,从而削弱了被保险人的产品责任,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4国内法律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不明确且不一致,使得产品责任险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归责原则在整个产品责任法中居于重要地位,是产品责任险的法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她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运送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规定补偿损失”。该规定的精神实质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因产品缺陷导致她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生产者和

12、销售者不管主观上与否有过错,都应承当补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她财产(如下简称她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当补偿责任”,该规定的精神同上。该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她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当补偿责任。”此处对产品销售者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使消费者居于弱势,索赔时常发生纠纷,这阻碍了产品责任险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上述状况,国内目前产品责任保险有关立法急待完善,这是保障产品责任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二)完善产品责任保险立法有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目前国内产品责任保险立法的缺失,也导致了如

13、下不良的社会现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品消费者法制观念谈薄消费者长期以来维权意识淡薄,对产品缺陷导致的侵权行为,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只是自怨自艾,很少有人会去提起诉讼索赔。由此,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缺少了重要追究力。 2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意识单薄一方面,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其产品质量的缺陷导致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不引起注重和感到压力。没有较好地去考虑如何将其法律上应承当的经济补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以解后顾之忧。第二,筹划经济体制的年代,国营的生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盈亏及公司风险基本是政府财政包揽。生产公司对责任风险的意识、保险的意识

14、必然滞后。第三,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和销售经营中都未曾当过被告人,也未曾有人向她们提出索赔规定。如果去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觉得似乎没有必要,或以侥幸心理看待。第四,有些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虽然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但并非真正明确其意义和作用,而是把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人作为公司一种宣传产品的广告效应。 3.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还不很完善,执法力度不够国内目前对产品责任补偿范畴的拟定是采用“实际损失”原则(涉及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但国内的社会和经济是在不断地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准不断提高,以目前估计的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到了那个时候,这个“预期可得利益”已是达不到预期的利益水平。规定中没有

15、考虑到社会发展、物价指数上升的因素及精神损害。这显然不利于受害人。此外,有些产品因缺陷导致了侵权行为,但由于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支持和庇护下,消费者往往诉而无门。这些都是有碍产品责任法的实行和产品责任保险的开展。上述状况也充足表白,只有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才干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完善产品责任保险立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规定责任保险有助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增进和谐社会以法治国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权利得到充足尊重和保护。在社会生活中,由于民事责任风险的客观存在,根据法律规定,致害人在导致她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必须承当损害补偿责任。现实生活中由于此项补偿责任受制于制害人的经济承当能力,因而往往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其基本意义在于可使民事损害补偿责任的风险由保险人承当,从而增强被保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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