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产”入宪和“原罪”赦免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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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产”入宪和“原罪”赦免演讲 自从中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将工作关键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尤其是形成”一个中心两个基础点”的基础路线后,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一个中心的理论有一个错误的了解,就是认为只要将生产力提升了,当地区本部门的国民生产总值提升了,就等于抓住了中心,就完成了党和政府的关键任务,将党的基础路线通俗地等同于“GDP”的增加.在这种思想意识的指导下,判定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及其党政领导干部能力和政绩大小的最主要的标准,就是”GDP”的增加速度.这种唯”GDP”论的看法,造成了党政部门工作思绪的偏差,比如一说到对外开放,就机械地将吸引外资的数量看成经济发展的目标,甚至将招商引资的指标层层分

2、解到各个部门甚至官员个人头上,搞出了“协议利用外资”、“协议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等即使教授也莫名其妙的新鲜名词,这也是大量存在假外资,假外商,假合资现象的主要原因。现在又有新的理论,要快速提升当地区GDP数值,必需大力扶持和发展民营经济,而发展民营经济,就要对其原罪给予豁免。假如仅仅限于特定阶层的一厢情愿也还罢了,毕竟在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阶层全部有正当的权利诉求和利益表示,然而作为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代表的一些地方政府,却用正式文件的形式肯定了“原罪豁免”论,这不能不使人感到惊奇。2021年的最终一天,河北省出台了有关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明良好环境的决

3、定,这一被称为30条的红头文件第七条要求,对民营企业创业早期的犯罪行为,已超出追诉时效的,不得开启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改表现和所在企业在目前的经营情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去处罚或判处缓刑。假如一般百姓还是弄不明白其中的隐藏含义的话,河北省某位领导的讲话就说的很明白了。这位领导在出席省“两会”时,激励民营企业放心大胆创业,这位领导说,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正当权益,要理直气壮的保护,对侵犯民营经济正当权益的事情要果断给予纠正,河北省不再追究民企“原罪”,政法部门不得“超出时效”算“旧账”。令人注目标是,这一文件的出台,是在中共中央提出宪法修正案提议,十届全

4、国人大二次会议马上讨论将对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纳入宪法的背景下提出的。这不能不引发大家的一些担心和疑虑。民营企业原罪的一概豁免是否符合宪法修正案的精神?是否符合公平公正等法治社会的价值理念?不考虑一些民营企业原罪性质是否能够豁免而豁免,对其它正当经营的民营企业是否公平?对民营企业原罪豁免,对外资企业、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犯罪行为是否也要豁免?这里不谈一个省政府是否有权制订这么一个文件的主体资格问题,不谈这一文件对民企原罪豁免的依据“在追诉期内,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改表现和所在企业在目前的经营情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去处罚或判处缓刑”是否符合罪行法定的刑事法律标准,也不谈这一要求的

5、实施是否会造成和民众正义价值观念的冲突可能造成的社会对立。这里只是想要论述的是:民营企业“原罪”问题不但仅是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行贿受贿、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也不但仅是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备过程中管制法规不合理造成的很多民营企业不得不“非法生存”的问题,更为主要的是,相当数量民企“原罪”的形成,不是因为不合理的管理制度逼使她们不得不为了生存而“犯罪”,而恰恰是为了侵吞国家财产、掠夺社会财富而和腐败的政府官员相互勾结而有意实施犯罪,这种类型的犯罪,侵犯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违反了法治的基础标准,背离了基础的道德准则,是不能给予赦免的。一个省级政府出台这么一个文件,其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不过

6、,一个敏感而复杂问题的处理需要审慎的论证和多方协调,任何简单而轻率的措施全部将背离良好的初衷,尤其是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正如秋风在“原罪”和权力所言,“今天我们所说的民营企业家,其实是一个相当混杂的群体,我们能够对这个群体从多个角度进行部分粗略的分类。比如或许能够将民营企业家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社会最底层崛起,一直活跃于民间、关键靠自己的企业家才能而发财致富的民间企业家;另一类则是曾经掌握权力、或攀附上权力,而关键借助权力以垄断特权或掠夺国有和民众财产等手段取得利润的特权企业家。-一般民众对于这种赦免,应该是能够接收的。一般民众不会嫉妒财富,只怨恨那些不义之财,也即一些依靠权力或攀附权力、

7、从而靠权力寻租或借用权力进行赤裸裸的掠夺所取得的利益。民间企业家为了取得生存权,也不得不借用权力,但她们关键还是靠企业家精神发明财富的;而特权企业家却以权力为企事业的基础,而且依靠权力肆无忌惮的掠夺国有资产和民众资产。因此,这些特权企业家的行为显著地有悖正义和理性,她们的行为立即不正当的、也是不正当的,也即中国人通常所说的伤天害理,因此民众对其反响强烈。”对于民间企业家,比如一样在河北省的大午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孙大午而言,在其成长的过程中受到当初的土地制度、金融体制制度的束缚,受到诸如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不能公正执法的待遇,假如以今天的多种法规标准来衡量,大午集团从创业早期就有很多“非法

8、”之处,包含开启资金、卫生条件、土地、税收等各个方面,而这正是金体思念中国中小民营企业家的生存现实。大午集团因此触犯了不合理的金融管理秩序而被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这类不合理的法律制度造成的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正如这位河北省领导所言:“发展民营经济除了在资金、项目上给和部分支持外,更主要的是给和民营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公平的竞争环境。”。让民营企业家享受完全平等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给予民营企业家以充足的创业和经营自由,改革和完善不合理的旧的、和市场经济的基础标准相冲突的法律制度才是根本路径;其次,政府需要坚定地进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退出一些领域的不合理管制,放弃一些权力,用复杂

9、的制度设计约束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力范围及运行规则,这才是政府处理民间企业家“原罪”问题的根本之策,而不是仅仅“赦免”的问题。而对于“特权企业家”而言,比如我们大家全部熟悉的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及其民营企业“嘉阳集团”,其累积的巨额财富,并不是在受到不合理的法律制度的束缚,在受到政策的歧视,在受到不公正的行政执法待遇背景下取得的,而恰恰是依靠黑社会手段打、砸、抢、诈、欺取得的,依靠对权力的收买官商勾结取得的,依靠对法律的公然蔑视和违反而取得的。对这类“特权”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不论是她们最初起家时靠暴力手段取得的“第一桶金”,还是用“第一桶金”中的收入投放到权力市场中取得的更多桶的黄金,全部

10、含有非正义性质,不会因为第二桶、第三桶及至第N桶金远离了“第一桶金”而含有了合理存在的理由,不光要清算第N桶金的罪恶,更要清算“第一桶金”的罪恶;不光要处罚其现罪行,更要追究其“原罪”。有些人提出了奇怪的论调,民营企业有“原罪”感,因此她们不敢发展,害怕追溯,害怕出头,甚至将资产转移到国外,是对生产力的破坏,对经济发展不利,因此对她们的原罪要一律“赦免”。诚然,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经济建设所取得的成就,民营经济功不可没。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备,离不开私营经济对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合理旧制度和旧法律冲击,在此基础上,社会主义的市场机制逐步完善起来,对全部性质的经济成份一视同仁,享受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待遇成为民营企业家的迫切要求,中共中央将对私有财产和其它财产加以平等保护的内容作为宪法修正案的最主要部分提出,堪称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最主要的宪法结果。不过,对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并不等同于对特权企业家侵吞国家财产,掠夺大众财富犯罪行为的宽恕,对这些罪行的赦免,就是对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背叛。2月13、14日连续播出的山东省某县农机企业,武汉冠生园食品厂的案例,生动说明了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是怎样流失,成为所谓民营企业家原始积累的组成部分。这些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事实,是对全部“赦免”说的有力回击。裴玉良“私产”入宪和“原罪”赦免 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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