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明的概念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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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证明及证明对象第一节 证明制度概述一、证明的概念证明是指诉讼主体在法庭审理中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 运用己知的证 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对于证明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即诉讼主体。2、诉讼证明的目的是为了阐明诉讼中的争议事实,论证己方的诉讼。3、诉讼证明只在审判阶段发生,法庭审理前的收集提出证据只是为了 法庭上进行诉讼证明打下基础, 创造条件。诉讼证明的目标指向是审判人员, 即向裁判者证明或证明给裁判者看,以便说服作为裁判者的司法官确认或接 受自己的诉讼主张并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最终获得于己方有利的判决。4、诉讼证明受证

2、明责任的影响或者支配。也就是法律对诉讼中的证明 责任分配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依法承当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未能按照法律的 要求实施证明行为,履行证明责任,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直接的后 果是可能要面临败诉的危险。5、诉讼证明是一种具体的诉讼行为,直接受各类诉讼法律规范和调整, 这使其区别于一般的抽象思维活动。证明与证据存在密切的关系,但也有本质的不同。1、证据是各种材料、信息的载体,属于“存在”与“物质”的范畴;证明是 人的认识,属于“意识”范畴。2、证据产生于实体过程;证明发生于程序过程。3、证据是认识的工具;证据是证明的媒介。总的来说,证据是各种事实赖以确立的手段,而证明是根据这些证据推导出

3、 来的结论或结论的过程。证明与查明的区别和联系。查明:指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有关事实的真伪,如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或审 判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查明的依据:证据; 查明的过程:查找证明据, 收集证据,使用证据; 查明的目的:让查明者自己明白,以便做出某种决定或 裁断。在职权主义模式下,查明一定意义上等同于自向证明。查明是证明的基础,证明是查明的目的。区分查明与证明这两个概念十分重 要,查明并不等于证明,“自明”不等于“他明”,在解决诉讼纠纷时,“天理良 心”也需要证据来证明。二、证明的特征诉讼证明与存在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一般证明相比, 诉讼证明具有 以下特征:1、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 即

4、主体只能是控诉机关和当事人。 具体地说,在刑事诉讼中,只能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以及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此外,由于当事人的委托和授权决定,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 护人以及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自诉人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也应 该成为证明主体,有权进行证明活动。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只能是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对生效判 决有权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是证明主体。2、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3、证明的任务是阐明案件事实和论证诉讼主张。 由于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且不可能重现的客观事实,因此,这种客观事

5、 实无法以科学实验的方法加以证明,只能由证明主体通过收集、审查判断证 据和提出证据的方式阐明,从而使自己和载判者获得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并 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建立在事实基础上。4、证明的根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即诉讼证据,而不是一 般的公理、定律或者经验。5、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 证明的范围和对象受到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限制, 控诉机关和当事人 在诉讼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限定的范围进行证明活动, 而不能任意超越或突破。三、证明的种类对证明的划分,可按一定的标准,把证明作如下分类:(一)以证明的表现形态为标准,可将证明分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和结 果意义上的证

6、明。行为意义上的证明,是指证明主体根据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表现为连续的证明过程。结果意义上的证明,是指运用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 实的结果,特别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心态。表现为证明的证明标准。(二)根据证明对象所属领域不同, 可将证明分为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 严格证明是针对实体法事实的证明,证明标准高;自由证明是针对程序 法事实的证明,证明标准低。(三)以证明指向的对象为标准,是想让自己明白,还是想让他人明白,可 以将其分为自向证明和他向证明两种形式1、自向证明:就是向自己证明。证明者首先提出一个假设的结论,然后去 寻找证据,并按一定的规则运用证据去证明该结论是正确的或可以成立

7、的(某猜 想是成立的)。2、他向证明:就是向他人证明。证明者在证明时已经知道或认为自己已经 知道了证明的结论,但是他人不知道或不相信,所以要用证据向他人证明。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的不同之处:1)自向证明的主体一般是就事实问题做出某种认定或裁断的人,如侦查员、 检察官。而他向证明的主体一般是提出某种事实主张的人,如当事人和律师。2)自向证明是向自己证明,他向证明是向他人证明;3)自向证明一般属于主体的职权行为;他向证明一般属于主体的义务行为,4)自向证明的目的是满足自己行使某种职权的需要;他向证明的目的是满 足他人某种认知需要。5)自向证明以司法职权为中心;他向证明以当事人活动为中心四、证明制度的

8、构成 在人类历史上,证明制度经历了曲折的演进过程。不管证明制度如何发 展演变,任何一种证明制度,都由以下要素或环节构成:即证明对象、证明 主体和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方法和证明程序。(一)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证明主体的对称,也叫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 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欲证明的系争要件事实。或者说,是需要用证据等证 明的案件事实。证明对象的形成受到实体和程序要素的双重约束和影响。它 是诉讼证明的一个重要环节,具有客观性、法定性、时效性以及被动性等特 点。(二)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 证明主体是指依法承担证明义务、享受证明权利的主体。是证明对象的 对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证明主体

9、包括当事人、律师、侦查人员、 公诉人和审判人员等。不同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其证明案件事实的方 式和角度也有所不同。(三)证明标准(四)证明方法 证明方法是一个有着多重含义的重要概念,从思维层面来看,它有着溯 源性、对抗性与时效性等特点。从操作层面来看,证明方法包括逻辑推理、 司法认知、推定等。而其中逻辑推理是最重要的的证明方法。具体的方法包 括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反证和排除等。(五)证明程序 证明程序通常表现为诉讼程序,因为诉讼的过程就是证明的过程,两者 很难截然分开,所以,证明程序是证据法与诉讼法密切联系的集中表现。五、证明的过程 证明的过程是证据主体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和提出证据

10、的过程。它 具体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收集证据阶段。在各种诉讼案件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在起诉时或庭审时向 人民法院提出证据,必须在起诉或开庭前亲自或由其诉讼代理人搜集证据, 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合法有效。在刑诉案件中侦查机关必须依法收集和保 全证据,以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分子。2、审查判断证据阶段。控诉机关或当事人收集证据后,必须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并判 断其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确定其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3、提出证据阶段。控诉机关或当事人收集证据并进行审查判断,查证属实以后,即应依法 向审判机关提出,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或阐明案件事实。第二节 人类历史上不同的诉讼证明

11、制度就司法证明的方法而言,人类社会曾经历过两次重大的转变,第一次是 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第二次 是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而就 司法证明的制度或证据制度而言,人类社会的发展则在一定程序上体现了 “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即从自由证明、到不自由证明,再到相对自由证明 诚然,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制度有着并不完全相同的发展轨 迹,而中国的证明制度也有自己独特的历史进程。一、神示证明制度在人类历史的早期,由于理性未开,人们在诉讼中的证明往往靠神的力 量、神的意志起来揭露案件事实,如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等。这就 是

12、神示证明制度,由于缺乏理性因素,因此所推导出来的事实结果,是极不 可靠的。二、法定证明制度 社会历史的发展进入中世纪后,一种全新的证据制度出来了,而最初的 表现形式就是法定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的产生,标志着诉讼证明开始进 入理性的、有序的、有可测性的时代,由于其具有形式主义、机械主义的缺 陷,因而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三、自由心证制度历史发展到 18 世纪,欧洲资产阶级思想家崇尚人的理性和良心,指出 “人生而自由”的观点,一些法学家认为,按照法定证据制度来确认案情, 只能达到形式真实,而不能达到实质真实。并提出了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的思想,对法定证据中刑讯逼供的规定和封建等级观念提出挑

13、战。为 了与诉讼制度的变革相适应,法国宪法会议率先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了 自由心证制度。其核心内容,就是对于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大小,以 及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并不作具体规定,完全听凭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的 指示,自由地判断。四、我国实事求是的证明制度。在我国的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曾经历过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以及自由心证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状况所创设的证明制度被称为是实事求是的证明制度。然而,这种证明制度目前还存在着许 多不足和不完善的地方,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第三节、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我国刑诉法、民诉法和行政诉法分别对诉讼证明进行了规定。综合三者 情

14、况,它们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一、“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1、三大诉讼证明的性质和作用相同。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 带,从实体规定上说,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的规定上说,证明则 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2、三大诉讼证明的方法相同。即都是采用逻辑推理、司法认知和推定 等方法。3、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相同。即都是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当事人、 律师。二、“三大”诉讼证明的不同之处1、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刑事诉讼中,证明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担;民事 诉讼中,证明的责任则不以诉讼地位决定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而是根据当 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行政诉讼

15、中,证明的责任 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2、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所不同。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是三大诉讼 共同规定的证据种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是被害人陈述,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是现场笔 录。3、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对证明标准,三大诉讼法采用的术语不同。刑诉法第 162 条规定:“案 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民诉法第 153 第规定的是“事实清楚”,比刑诉法少了“证据确实、充分” ;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的是“证据确凿”,比刑诉法少了“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的要

16、 求。4、证明对象不同。 刑诉法的证明对象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 民诉法 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以及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等事实; 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5、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 刑诉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是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的证明规则; 民诉特 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当中;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 序规则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收集证据。第四节、证明对象的概念、范围和分类一、证明对象的概念及特征证明对象即证明的客体,主要指需要用证据等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司法 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的中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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