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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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关键词:无偿搭车、好意同乘、人身损害赔偿一、 无偿偿搭车人身损损害赔偿,一一个不容回避避的法律问题题中国是礼仪仪之邦,乐善善好施,助人人为乐是被广广大民众所推推崇的仁义之之举。出于好好意允许他人人无偿搭顺路路车的现象非非常普遍。由由于我国汽车车业的迅猛发发展,私家车车的不断增加加,因无偿搭搭车所引发的的纠纷日益增增多,基于怎怎样的法律规规则来衡量无无偿搭车人的的人身损害赔赔偿请求,既既关系到无偿偿搭车人的利利益,也关系系到司机和车车主的利益,还还关系到第三三者责任人以以及保险公司司的利益,所所以,研究无无偿搭车人身身损害赔偿的的法律问题具具有重要的理理论和现实意

2、意义。二、 无偿偿搭车人身损损害赔偿的类类型1、按交通通事故中有无无第三者责任任人可以将无无偿搭车人身身损害赔偿分分为:有第三者责责任人的无偿偿搭车人身损损害赔偿和无无第三者责任任人的无偿搭搭车人身损害害赔偿。2、按司机机在交通事故故中是否有过过错,可以将将无偿搭车人人身损害赔偿偿分为司机无无过错的无偿偿搭车人身损损害赔偿、司司机有部分过过错的无偿搭搭车人身损害害赔偿和司机机有完全过错错的无偿搭车车人身损害赔赔偿。3、按搭车车人是否有过过错可以将无无偿搭车人身身损害赔偿分分为无偿搭车车人无过错的的无偿搭车人人身损害赔偿偿和无偿搭车车人有过错的的无偿搭车人人身损害赔偿偿。4、按请求求权基础的不不

3、同,可以将将无偿搭车人人的人身损害害赔偿分为违违约之诉的无无偿搭车人身身损害赔偿和和侵权之诉的的无偿搭车人人身损害赔偿偿。三、 无偿偿搭车人身损损害赔偿中争争议的焦点问问题(一)、无无偿搭车中搭搭车人与司机机或车主之间间是否存在运运输合同关系系,无偿搭车车人是否有权权依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第第302条的的规定基于客客运合同向司司机或车主主主张人身损害害赔偿?这是一个关关于无偿搭车车人身损害赔赔偿中争议最最大的问题。观点之一: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合同同法第30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当对运输过程程中旅客的伤伤亡承担损害害赔偿责任,但但伤亡是旅客客自身健康原原因造成的或或者承运人证证明伤亡是旅旅

4、客故意、重重大过失造成成的除外。前前款规定适用用于按照规定定免票、持优优待票或者经经承运人许可可搭乘的无票票旅客。”据此,有学学者和法官认认为无偿搭车车人属于承运运人允许搭乘乘的无票旅客客,无偿搭车车人与车辆营营运人(司机机或车主)之之间存在客运运合同关系,发发生交通事故故时,无偿搭搭车人有权基基于客运合同同要求司机或或车主承担赔赔偿责任,至至于发生交通通事故的原因因及司机是否否有过错则在在所不问。观点之二:无偿搭车人人与司机或车车主之间是否否存在运输合合同关系应具具体问题具体体分析,对于于非营运性质质使用的机动动车的车主及及司机来说,与与无偿搭车人人之间不存在在客运合同关关系。笔者同意第第二

5、种观点。理理由如下:1、合同法法中关于客运运合同关系的的定义和权利利义务的设定定都是针对营营运性车辆的的承运人与旅旅客之间的关关系而设定的的,非营运性性使用的机动动车车主及司司机与无偿搭搭车人之间的的关系不符合合合同法中关关于客运合同同的定义,因因而不适用合合同法中的客客运合同来调调整。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合同同法第二百百八十八条到到二百九十五五条的规定,客客运合同是指指承运人将旅旅客从起运地地点运输到约约定地点,旅旅客支付票款款的合同。承承运人应当按按照约定的或或者通常的运运输路线将旅旅客运输到约约定地点。旅旅客应当支付付票款。承运运人未按照约约定路线或者者通常路线运运输增加票款款的,旅客可可以

6、拒绝支付付增加部分的的票款。旅客客应当持有效效客票乘运。旅旅客无票乘运运、超程乘运运、越级乘运运或者持失效效客票乘运的的,应当补交交票款,承运运人可以按照照规定加收票票款。旅客不不交付票款的的,承运人可可以拒绝运输输。从合同法法的这些规定定可以看出,合合同法中关于于客运合同的的概念及权利利义务的设定定都是针对营营运性车辆所所规定的,合合同法中所规规定的客运合合同的基本特特征是双务有有偿合同,即即营运性机动动车作为承运运人有义务按按按约定的时时间路线及票票价按时运送送旅客,而作作为有偿乘车车一方的旅客客有支付票款款的义务。在在这样一个双双务有偿的前前提下,若有有权收取票款款的承运人作作为权利人自

7、自愿放弃收取取票款的权利利而允许旅客客无票乘运,则则承运人并不不因放弃权利利而同时自动动相应地免除除承运人的义义务。尽管合同法法第302条条规定了按照照规定免票、持持优待票或者者经承运人许许可搭乘的无无票旅客与承承运人之间也也存在客运合合同关系,但但从该条款的的上下文及对对合同当事人人的定义来看看,合同法第第302条所所规定的按照照规定免票或或者经承运人人许可搭乘的的无票旅客所所对应的承运运人是指依法法从事营运的的车辆营运人人,而并非指指非营运的机机动车司机或或车主。合同同法第3022条所规定的的承运人在客客运合同中所所应承担的无无过错赔偿责责任也是基于于承营运人的的营业性质所所设定的严格格责

8、任1.所以对于于从事营运的的承运人来说说,在其有权权收取客票票票款的情况下下,仅在出于于法定原因(如如政府规定公公共汽车对11.3米以下下的儿童免票票)或在承运运人自愿许可可特殊旅客无无票搭乘的两两种特定情况况下,从事营营运的承运人人与无偿乘车车的旅客之间间存在运输合合同关系,这这两种特定情情况下,无偿偿乘车的旅客客有权基于客客运合同关系系向承运人主主张人身损害害赔偿。在这这两种情形之之外的非营运运性质的机动动车车主或司司机与无偿搭搭车人之间并并不存在运输输合同关系。2、无偿搭搭车人在搭车车时与车主之之间没有订立立客运合同的的意愿,因而而双方之间不不存在合同关关系。无偿搭车人人在搭车时虽虽然经

9、过司机机或车主的同同意,但这种种同意并不构构成合同意义义上的合意。合合同意义上的的合意是指要要约方或承诺诺方在发出要要约或作出承承诺时都有订订立合同的意意愿,一旦合合同成立并生生效,任何一一方都应受合合同的约束并并且对违约方方享有诉权。因因为无偿搭车车人在搭车时时只是征得司司机同意其无无偿搭车,双双方并无订立立合同(包括括客运运合同同)的主观意意愿,在司机机主动邀请无无偿搭车人无无偿搭车时,无无偿搭车人同同意无偿搭车车的意思表示示也不意味着着双方之间有有订立合同(包包括客运合同同)的意愿。有有合意但没有有订立合同的的意愿即不构构成合同之债债意义上的约约束力。关于于这一点,英英美合同法中中讲述的

10、更清清楚明确,例例如,甲邀请请乙到A酒店店参加宴会,乙乙表示同意。但但甲后因故取取消了宴会, 则乙无权基基于合同关系系诉甲违约,因因为甲、乙之之间虽有共同同赴宴的合意意,但彼此之之间却无订立立合同的意愿愿,因此双方方之间不存在在合同关系,也也没有关于共共同赴宴的合合同之债22.同样在在无偿搭车人人与司机之间间也不存在关关于无偿搭车车的合同之债债,即无偿搭搭车人无权诉诉请强制司机机履行运送义义务,同样司司机也无权向向无偿搭车人人诉讼主张任任何运费。无无偿搭车人与与司机之间的的这种社会关关系的特点决决定了无偿搭搭车人与司机机或车主之间间不存在合同同关系(包括括客运合同关关系)。所以,无偿偿搭车人在

11、向向非营运的车车主主张人身身损害赔偿时时,只能基于于侵权提侵权权之诉而不能能对其提起违违约之诉。(二)司机机或车主在什什么情况下有有权对无偿搭搭车人的人身身损害不承担担责任?在无偿搭车车人因交通事事故遭受人身身损害的情况况下,司机在在何种情况下下可以免责?对于司机有有权免责的法法定情形,国国内的学者和和法官也有不不同看法。观点之一:汽车是高速速运行的具有有危险性的运运输工具,无无论搭车人是是无偿搭车还还是有偿搭车车,司机及车车主都应对搭搭车人的人身身安全负责,而而且要承担无无过错责任。观点之二:司机或车主主对搭车人承承担一般的侵侵权责任。即即在司机有故故意或过失的的情况下应承承担侵权责任任。观

12、点之三:司机或车主主承担特殊的的减轻的补偿偿责任。笔者同意第第三种观点,理理由是:国内侵权法法专家将无偿偿搭车的现象象定义为“好意同乘”,并且通说说是应减轻司司机或车主的的责任3.参照美国国的立法,在在下列情形下下,无偿搭车车人无权对司司机或车主提提起人身损害害赔偿诉讼:1、 伤亡亡是无偿搭车车人自身健康康原因造成的的或者是无偿偿搭车人故意意、重大过失失造成的;在有偿的客客运合同关系系中,乘运人人对于旅客因因上述原因造造成的人身伤伤亡有权免责责,无偿搭车车中车主或司司机应承担的的责任要比有有偿客运关系系中的乘运人人的责任轻,因因此,乘运人人的免责事项项同样也是无无偿搭车中司司机或车主的的免责事

13、项。2、 车主主或司机对无无偿搭车人的的伤亡无故意意或重大过失失,并且也没没有违反安全全保障义务的的过错的。无偿搭车人人在搭车时,应应当合理地预预见到搭车有有可能存在的的潜在风险,司司机在同意或或邀请他人无无偿搭车时完完全是出于善善意,对其应应尽的注意义义务不应等同同于从事营运运性客运的司司机或车主应应尽的注意义义务。参照美美国的立法,只只要司机对于于无偿搭车人人的人身伤亡亡不存在故意意或重大过失失,则无偿搭搭车人无权向向司机或车主主主张人身损损害赔偿。总之,司机机或车主对无无偿搭车人应应尽的注意义义务要低,相相对于有偿乘乘车中车主或或司机应承担担的侵权责任任,应减轻或或免除施惠的的车主或司机

14、机的责任,只只有在司机或或车主有故意意或重大过失失或有违反法法定的安全保保障义务过错错的情况下才才承担赔偿责责任。(三)司机机或车主在什什么情况下应应该对无偿搭搭车人的人身身损害应承担担责任?1、 司机机或车主在交交通事故中有有故意或重大大过失即使在无偿偿搭车的情况况下,若司机机或车主在交交通事故中有有故意或重大大过失,例如如:酒后驾车车、超高速驾驾车、飙车,明明知刹车有问问题而仍然驾驾车、当无偿偿搭车人已经经要求司机停停车或要求下下车的情况下下,司机仍然然不计后果地地继续开车等等等,司机或或车主仍应对对无偿搭车人人的人身损害害承担赔偿责责任。2、司机或或车主违反安安全保障义务务,有过错的的。

15、因司机或车车主未尽合理理限度范围内内的安全保障障义务致使他他人遭受人身身损害,赔偿偿权利人有权权请求其承担担相应赔偿责责任。侵权导致损害结结果发生的,由由实施侵权行行为的第三人人承担赔偿责责任。司机或或车主作为安安全保障义务务人有过错的的,应当在其其能够防止或或者制止损害害的范围内承承担相应的补补充赔偿责任任。安全保障障义务人承担担责任后,可可以向第三人人追偿。3、 司机机或车主无过过错的独立事事故中,是否否适用公平原原则判令车主主或司机承担担责任?观点之一:司机无过错错的独立事故故中,司机或或车主不承担担责任观点之二:司机无过错错的独立事故故中,仍应依依据公平原则则判令司机承承担不超过人人身损害损失失二分之一的的补偿责任。观点之三:在司机无过过错的独立事事故中,应判判令司机或车车主承担人身身损害损失110%的补偿偿责任;笔者同意第第一种观点,理理由如下:在司机无过过错的情况下下依所谓公平平原则判令司司机或车主承承担责任是一一种建立在无无偿搭车人是是弱者的与实实际不符的推推定基础上的的一种不公平平的判决方法法。无偿搭车车人与在机动动车之外被机机动车所撞的的第三人所处处的位置不同同。被机动车车所撞受伤的的第三人在机机动车之外,相相对于可以高高速运行的机机动车来说处处在弱者的位位置,所以法法律规定在机机动车与非机机动车及行人人相撞时,即即使是机动车车一方无过错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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