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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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一般而言, 合法防卫和紧急避险比较容易辨别,但也存在难以辨别的状况。本文分为两个部:第一部分简朴的概述合法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第二部分着重描述合法防卫与紧急避险难以辨别的状况。一、合法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概述(一)相似点合法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排除犯罪性行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用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导致损害的,属于合法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她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用的紧急避险行为,导致

2、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上述概念上来看,两者无疑是排除犯罪性行为,不负刑事责任。2.主观目的相似。合法防卫和紧急避险在主观上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合法权益。.时间相似。第一、合法防卫和紧急避险成立的前提都刑法保护的权利遭受侵害。第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法益受害具有急切性。4.两者均有限度的制约。否则,均有也许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第一、合法防卫除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用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外,合法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紧急避

3、险超过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5.因合法防卫和紧急避险所导致的过限行为,法律都都做出了减轻或者免除惩罚的规定。第一、合法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惩罚。第二、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惩罚。(二)不同点.危害的来源不同。第一、合法防卫中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所实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第二、紧急避险中危害来源比较广泛,它不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等等。.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第一、紧急避险规定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状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措施时才干实行。第二

4、、合法防卫则无紧急避险“不得已”的规定,虽然在当时的状况下可以用其她措施来避免损害,也可以实行合法防卫。3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第一、合法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不能损害没有参与实行不法侵害的其她人的利益。第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只能是与危险的发生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4.对主体的限定不同。第一、合法防卫对防卫人一般无特殊规定,只要符合合法防卫的条件都可以实行。第二、紧急避险则不合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5.对损害限度的限度不同。第一、合法防卫所导致的损害,容许等于或者不小于不法侵害行为所也许导致的损害。第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不不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6

5、.特殊规定。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用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紧急避险没有此类规定。二、合法防卫与紧急避险难以辨别的状况(一)动物的侵袭。第一、如果侵袭的动物是家养的、国家容许捕猎的动物,在对某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威胁的时,对动物进行反击,由于不存在损害了谁的利益的问题,因而不能构成合法防卫或者是紧急避险。第二、如果当某人遇到动物的侵害的危险时,在迫不得已的状况下损害了第三者的利益,只要是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就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第三、如果对来自国家严禁捕杀的贵重野生动物或是有积极

6、物的自发侵袭进行反攻,笔者觉得这种反击虽然侵害了国家或者是她人的合法利益,但是这种行为是在迫不得已的状况下进行的,只要是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觉得是紧急避险而不能觉得是合法防卫。第四、如果侵害动物是动物主人故意驱使动物侵袭她人,笔者觉得这属于合法防卫而不是紧急避险。这是由于,在这种状况下,动物充当了不法侵害者实行不法侵害的工具,不法侵害者通过驱使动物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第五、如果某人的动物被别人驱使,侵袭她人,对此种状况的动物反击的认定,国内司法界存在不同的观点,目前尚无定论。有人觉得与上述动物的主任驱使其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是同样的,应当认定为合法防卫。但也有人觉得,由于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人的合

7、法利益,动物的主人因她人的反击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第三者的合法利益遭到损失,因此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二)无责任能力的人侵袭。1.在不懂得正在施加侵害的侵害人是无责任能力的人,在迫不得已的状况下,通过对无责任能力的人进行反击或者损害她人的合法权益来避免危害的发生,只要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就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如果在发生侵害时,懂得侵害者是无责任能力的人,那么此时要不要进行反击,反击行为的认定是合法防卫还是紧急避险。对于这个问题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肯定说,觉得虽然懂得不法侵害者是无责任能力人,对其进行反击也应当像对有责任能力的人进行反击被认定为合法防卫。这是由于,无责任能力人只是对自己实行的危

8、害行为不承当刑事责任,但是她同样可以作为实行不法侵害者,没有理由不让受害者进行反击。如果不可以对无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进行反击,被侵害者就会处在被动忍受的地位,这样就会使诸多应当避免的问题无法避免。第二、否认说,这种观点觉得如果懂得侵袭人是无责任能力的人就不应当进行合法防卫。但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可以进行可以采用一定的避险措施。不降其视为合法防卫是由于,无责任能力的人的侵袭不能算作不法侵害,而是应当看作客观存在的危险,这同排除自然危害所采用的措施并没有实质的区别,因此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第三、折中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觉得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袭的反击也可以看作是合法防卫,但是也附加限制条件,只有在遭

9、到十分严重的侵害时又没有其她措施可以避免侵害时,这时的反击才可以称为合法防卫,由于损害的是实行侵袭者的利益。(三)运用无辜第三人避免自己受侵害或者避免伤害时导致无辜第三人利益受损。1.如果运用人是出于故意,那么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应当按照故意犯罪论处。2如果是运用人为了避免不法侵害而在迫不得已的状况下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只要是正合理的限度内就认定为紧急避险。如果避险行为过当,那么行为人就要对因超过必要限度给第三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行为人应当承当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3.运用人在防卫自身对导致第三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被认定为合法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竞合。但是,考虑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

10、益,因此国内对紧急避险的规定较合法防卫严格,按照有助于行为人的原则,因此仍然认定为合法防卫。4.防卫人将无辜的第三者误觉得不法侵害者而对其进行反击,实行所谓的合法防卫,导致第三者合法权益损害的,是合法防卫中的结识错误,应当按照假想防卫的原则解决。如果不是基于防卫或者避险的意图而故意加害无辜的第三者,则既不是合法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而是一般的故意犯罪。(四)对于避险行为的合法防卫或者紧急避险1对紧急避险能成立合法防卫。客观说觉得,紧急避险行为对于第三人导致的侵害是不法侵害,因此,对于紧急避险行为可以成立合法防卫。2对紧急避险不能成立合法防卫。主客观结合说觉得,紧急避险是属于合法行为,而不是非法行为,因此,第三者不能对紧急避险行为进行合法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可以进行“避险”。如果对紧急避险行为进行防卫,则有也许成立假想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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