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成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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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大成本治理,降低成本耗费,提升经济效益,增 加社会财宝,保证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 定本条例。第二条 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股份制企业,都必须按照本条 例治理成本。第三条 成本治理的差不多任务是:通过推测、打算、操纵、核 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 低成本。第四条 企业在成本治理中,必须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并贯彻 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第五条 企业实行成本治理责任制。董事长(包括经理和其他企 业领导人)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成效负完全责任。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协助厂长组

2、织领导本企 业的成本治理,正确执行成本打算,准确核算成本,并对企业的经济成效 负责。总工程师协助厂长在生产技术方面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措施,并 对其经济成效负责。企业要在财务会计部门内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成本治理工作;第二章 成本开支范畴第七条 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 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 整理等费用;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 修理费;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 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样测试仪器的费用;四、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

3、职工工资、福利费;五、按规定比例运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 费;六、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缺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 利费、设备爱护费和治理费,削价缺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 缺失;七、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 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八、流淌资金贷款利息;九、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治理 费;十、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爱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 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治理费;十一、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第八条 下列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列入生产、销售成本:一

4、、应在差不多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 用;二、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奖金;三、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四、差不多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以及流淌资金贷款的罚 息;五、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 罚款;六、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第九条 企业关于未经国务院批准收费的各种摊派款项,有权拒 绝支付。第十条 国家统一制定的成本开支范畴和开支标准,除财政部有 权作必要的个别调整外,任何单位都无权改变。第三章 成本核算第十一条 企业的成本,除销售费用外,必须按照运算期内完工 产品(或工程,下同)的统计产量(或工作量、完成工程量)、

5、实际消耗和 实际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企业不得以打算成本、估量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运算 过程中对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劳务,按打算成本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 要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成本运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企业内部对原材料按打算价格进行核算的,与实际价格的差异, 应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成本运算期,及时进行调整分配。第十二条 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 期限确定分摊数额。分摊期限一样不得超过两年。第十三条 在费用尚未发生往常,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 和标准,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同级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期短 年底应结清的,年终决算时,不留

6、余额。预提期长、跨年度使用、需要保 留余额的,应在年度会计决算中讲明,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应在领用和报废时各分摊百分之五十。价 值较大的可分期摊入成本。价值较小的可列举品名,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同 意,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成本。第十五条 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核算,一律以月为成本运算期 同一个运算期内核算的产量、收入和消耗,起讫日期必须一致。第十六条 成本核算必须划清下列界限,不得相互混淆,阻碍成 本的准确性:一、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二、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三、可比产品成本与不可比产品成本。第十七条 成本核算的程序和方法确定后,非经企业主管部门批 准,不得变动。第四章 成本治

7、理责任制第十八条 企业在厂长领导下按级按分工职责实行成本治理责任制。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编制成本、费用打算,并按打算操纵和治理 成本。企业的成本打算,由企管部门按照上级下达的指标审批。企业必须 采取具体措施,保证完成。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照生产经营的特点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按平均先进原则制定本企业的产量定额、工时定额、消耗定额和费用定额 各种定额必须认真执行,并定期修订。企业应建立健全物资收发领退的计量、计价、检验和定期盘点的 制度。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原始记录必须准确完整,责任清晰。第二十一条 企业财务会计部门的成本治理责任是:制定本企业 的成本治理制度;组织成本核算;编制、落实成本打算和预

8、算;监督、考 核成本打算的执行情形;并对企业的成本进行推测、操纵和分析。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设计新产品,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提升产品设计质量,改变产品结构时,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经厂长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定签署后,才能作为编制和审批打算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分别 做好以下工作,并对本单位的成本治理负责:一、制定和落实生产打算,组织均衡生产,减少停工、窝工缺失 并保证生产统计准确;二、合理组织生产,采纳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和科学的技术组织 措施,降低物资消耗,节约能源;三、做好产品设计工作,加大产品检验,提升产品质量,减少不 合格产品和废品缺失;四

9、、编制商品销售打算和物资采购打算,降低采购和销售成本;五、制定机械设备运转、修理、保养打算,提升设备的完好率和 利用率,减少修理费用;六、改进劳动组织,提升劳动效率;七、制定劳动爱护费用打算,组织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八、检查、分析成本打算和各种定额的执行情形,填报各种原始 记录和报表,并进行与成本的推测、操纵、监督、核算和分析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制裁第二十四条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企业的成本治理进行监 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企业同意监督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形,提供资 料,不得弄虚作假或刁难、阻止。第二十六条 关于违反本条例,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按 照税收、财务的有关规定进行

10、处理:一、擅自提升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畴的;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的;三、弄虚作假,成本严峻不实的;四、经营治理不善,造成大量废品或其他严峻缺失白费,以致成 本升高的;五、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的。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并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企 业,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还能够通知企业主管部门,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处以相当于侵占国家收入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上列行政处罚,能够单独采纳,也能够合并采纳。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并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个 人,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能够建议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业 有关领导人和直截了当责任人还

11、能够处以不超过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总会计师、财会人员,对差不多明白的违法行为, 不抵制又不揭发的,应与违反本条例的直截了当责任人负同等责任。第三十条 对强迫或指使他人违反本条例的,执法犯法的,以及 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应从重处罚。第三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打算不周,指挥失误,给企业造成重 大经济缺失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区别不同情形,给直截了当责任人以行 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企业或个人对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 有异议,能够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财政 机关复议。上一级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定 逾期不申请的,即按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的通知执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并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国家爱护揭发、检举人,并按照情形分别给予夸奖 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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