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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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XX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XX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 二)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 四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 政许可 ; 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 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 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 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 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 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

3、十六条修改为: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 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只能在临时性、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 月的岗位 ;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 非主营业务岗位 ;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 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 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 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 定。”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

4、,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 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 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本决定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 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 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 ; 本

5、决定施行 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 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 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XX 年新修正版 ) 全文 (XX 年 6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 XX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XX年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第一 次修正,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

6、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 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 以下称用人单位 ) 与劳动者建立劳 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 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 本法执行。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

7、自 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 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 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 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 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 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 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

8、利益的规章制度 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 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 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 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 工作内容、 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 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 用人单位有权 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9、劳动者应当如 实说明。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 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 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和以完

10、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 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二 )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 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11、龄不足十年的 ;( 三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 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 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

12、下条款:( 一 )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 二 )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 份证件号码 ;( 三 ) 劳动合同期限 ;( 四 )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五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六 ) 劳动报酬 ;( 七 ) 社会保险 ;( 八 )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九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 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

13、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 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 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

14、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 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 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 动者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 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 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 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C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 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15、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 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 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 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 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 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 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 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 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 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二 )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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